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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強奸犯都怎么判?沒收作案工具
古代強奸犯都怎么判?沒收作案工具!| 大魚漫畫 原創 大魚漫畫 大魚漫畫

最近有很多跟猥褻、強奸相關的社會新聞
比如阿里女員工被侵害案的羅生門
目前的結果是涉事男同事不構成犯罪
比如地鐵女乘客被保安拖拽衣不蔽體
目前的結果是保安“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
比如女孩在電梯里被醉酒男子猥褻
目前醉酒男已經被行政拘留
每次輿論被引爆,網友們都針鋒相對

情節是否構成犯罪網友說了不算
要看證據、看動機、看后果
誰也不能隔空斷案
而是以公檢法的判斷為準
但大魚可以給大家講一講
騷擾、猥褻、強制猥褻、強奸等不當行為
如果情節嚴重到構成了犯罪
從古至今都是怎么判的呢?


在公眾場所扯爛婦女衣物
是屬于侵犯人身權利
先定性是猥褻還是侮辱
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有規定
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
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二條則是針對侮辱的情況有規定
情節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以下罰款
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處500以下罰款
這些都是行政拘留

情節再嚴重點就可能觸犯刑法
用暴力、脅迫等方法
但是沒有啪啪地強制猥褻別人
是涉嫌強制猥褻、侮辱罪
要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是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
要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用暴力、脅迫等方法
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
則是涉嫌強奸罪
量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情節惡劣的則要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甚至死刑

*構成強制猥褻罪,犯罪嫌疑人要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猥褻他人,跟一般的猥褻不一樣的。強制猥褻的受害人和罪犯都不限男女,但強奸罪的受害人只限女性,罪犯只限男性。
在還有“流氓罪”的八九十年代
當街扒人衣服就判得更重了
1992年,上海曾經有一起“5·29”案
因為一些瑣碎口角
一家4人把一名婦女的衣服當街扒光
男主犯還上手猥褻受害人
警察來時還拒捕抗法
成為轟動一時的大案
最后犯案男男女女都被判了重刑

*“流氓罪”是我國第一部《刑法》里的罪名,規定籠統,執法隨意,不符合“罪刑相適應”的原則,在1997年修訂刑法的時候,取消了流氓罪,把它分解成了強制猥褻罪、猥褻兒童罪、聚眾淫亂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等。

古代法制沒有如今這么嚴謹
也很少會區分騷擾、強制猥褻、強奸
性犯罪一般統一歸到“奸罪”
但這個“奸”可不只是強奸
男女非婚發生關系就是奸
西周時就有法律規定了
“男女不以義交者,其刑宮”
而且是男女同罪
私通的雙方都要受宮刑
男子的宮刑就是剁掉
女子的宮刑名為“幽閉”
也是讓“那里”不能再用的一種肉刑

到秦漢時期
才開始把通奸罪和強奸罪分開
通奸的還是男女同罪
上到死刑下到黥面
都是男女同樣受刑
強奸的則是男子受宮刑
被強奸的婦女無罪

到了唐代,中華法系大佬《唐律》出現
給奸罪設置了更嚴謹的區分和刑罰
通奸是男女同罪,各自徒一年半
如果是已婚女還要加重一等,徒兩年
強奸罪只追究強奸犯
比照通奸罪再加一等量刑
這個量刑還因為受害人和強奸犯的
身份不同而有區別
官員通奸罪加一等,要按強奸量刑

*徒=做勞役的有期徒刑。從這個量刑的差別也能看出,古代律法關于強奸罪的規定,保護的不是女性的人身權益,而是夫權。
后面幾代的立法
都在唐律基礎上發展
比如南宋規定
與10歲以下幼女發生關系
“雖和同強”
就算女孩同意,也算強奸
還加入了“強奸未成”
流放五百里的量刑

*元代還很細致地規定了強奸幼女罪,可以理解成現在的“性同意年齡”。十歲以下算幼女,“雖和同強”,強奸十歲以下幼女者,一律處死;15歲以下的未成年強奸幼女,可以免死,但是也要打一百七十板子,打完也就離死不遠了。
元代強奸已婚女子加碼到了死刑
強奸未婚女子則要仗一百七
未成者刑罰降低一個檔次
而且專門對官員性騷擾立法了
如果官員調戲婦女
要被抽打57下,丟官
以后也只能當個辦事員兒
如果官員調戲或者猥褻部署的妻子
導致妻子被丈夫拋棄的
量刑加重到杖打67下,丟官
品級降兩級
以后還是只能做辦事員兒

元明清三代
對通奸都非常不能忍
不僅男女同罪同量刑
女子受刑時
還要被當眾扒下衣褲
明清女子如果犯了奸罪之外的其他罪
也要脫掉外衣
只穿單衣被打板子
當眾脫衣,從來都是羞辱人的手段

明清對猥褻、性騷擾的立法也更明確了
晚晴外交官薛福成寫過一部《庸盦筆記》
里面記了這樣幾個猥褻案的判罰
一男子在路邊尿尿時
一女子路過
男子笑嘻嘻地指著胯下讓女子看
封建禮教束縛的女孩子被嚇到
認為自己“失了清白”
回家就自殺死了
露陰癖男因為調戲婦女致其自殺被抓
上報刑部,判了死刑,以命償命

*大清律例在《刑律-人命》卷里有規定,“凡調奸婦女未成,致婦女羞忿自盡者,厥罪應絞” 。當然這絞的不是性騷擾,而是性騷擾導致的人命案。
那要是受害人沒自殺,咋判呢?
清律有專門針對性犯罪的《刑律-犯奸》
調奸、圖奸就是調戲婦女
包括言語和肢體動作
按現代的理解就約等于猥褻
受害婦女可以向鄉保舉報
鄉保要上稟地方官
查實之后,根據案情輕重
猥褻犯會被判枷號、杖責、留案底
還專門規定了
如果鄉保不稟官,或者官員不處理
導致婦女憤而自盡的
那鄉保要被打80大板,地方官也要論罪

這些律法盡管看起來很美
但在那個禮教吃人的年代
看到路人撒尿就要自盡保全名節
有幾個女人被猥褻之后敢告狀的?
直到新中國成立
性犯罪受害者的人身權利
才真正有了法律保護
但在現實環境中
仍存在受害者維權艱難的困境
性犯罪受害者很少報案(無論男女)
每一起報案背后有七起被隱藏
大魚希望全社會都能與道義同行
讓受害者勇敢發聲
讓加害者無所遁形

原標題:《古代強奸犯都怎么判?沒收作案工具!| 大魚漫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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