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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減稅的保障

各地經濟發展所處階段不同,經濟結構不同,收入水平不同,涉及不同稅種、不同方式的減稅措施對不同地區稅收收入的影響就不同。這樣,同一減稅措施在不同地區會形成不同的減稅力度,地方財力受影響的程度就會出現差異。減稅可能帶來不同地方財力分布格局的變化。有些地區的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提供所需財力,就可能受到影響。
減稅意味著地方財政收入能力的下降,相應地,標準收入隨之下降;相應地,一般性轉移支付規模就會隨之擴大。而且,不同的收入下降幅度,需要不同的一般性轉移支付相匹配。如果新增一般性轉移支付足以彌補減稅造成的缺口,那么財政體制無需調整。即使缺口仍然在,某些類型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提供,還是可能通過增加專項轉移支付來解決。財政體制的彈性,可以對變化的財力格局做出適當的回應。
只有在財力格局變化較大,既有的財政體制無法自我調節的時候,財政體制才需要做進一步的改革。
過去所說的財力,主要是指一般公共預算中的財力。深化財稅體制改革,要求實行全口徑預算,要求統籌政府可支配財力。這樣,不僅是一般公共預算中的資金要統籌使用,政府性基金預算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中的資金也需要統籌使用。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由于基金性質不同,且本身就面臨收不抵支的問題,基本上很難騰出資金以供統籌。可統籌的資金構成了一級政府的綜合可支配財力,能夠綜合用于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提供。
當上述三種預算中的資金統籌仍不足以解決地方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提供的資金保障問題時,財政體制改革就必須進一步加快。
國家治理的現代化,要求在政府綜合可支配財力統籌的基礎之上劃分中央和地方關系,調動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由此所形成的財政體制,就不同于既往的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而應該是分稅、分租與分利相結合的財政管理體制。在這樣體制之內,政府資產可根據需要變現,以補充可支配財力的不足。這樣的體制,仍然維持調動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的特點和優點。中央和地方之間責權利的劃分,不能讓中央替代地方決策,也不能讓地方自我膨脹,而應在統一性與靈活性上求得均衡。
減稅是積極財政政策的重要一部分。減稅不僅要考慮支出問題,而且不能忽視收入側改革的難題。減稅應該是理性的,必須有相應的配套措施,否則,免費午餐心理式的減稅,只會帶來債務危機甚至財政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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