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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黃惠玲:完善并推行“律師訴訟調查令”制度
澎湃新聞記者 趙崇強 實習生 楊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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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申請調查令經常遭遇到法官以沒有開具過調查令,或者沒有聽說過別的法院開具過調查令為由拒絕開具調查令。”在今年的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貴州省政協副秘書長黃惠玲建議完善并推行“律師訴訟調查令”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切實保障律師訴訟權利的規定》第二十條規定: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過程中,律師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收集證據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調取,經審查符合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調取。
一些省市也制定了律師調查令制度,并對律師如何申請,以及依法嚴格監管律師使用調查令等作了明文規定,但仍存在調查令缺乏統一的制式,以及申領、頒發調查令尚無標準流程的現象。加之調查令制度的社會知曉率不夠,導致相關單位或被調查單位及個人不認同、不配合。
對此,黃惠玲建議司法部門盡快出臺相關規定,明確調查令的制式以及申領的流程等,讓制度的執行“有章可循”。同時加強宣傳教育和信息對接溝通,讓社會公眾及各單位對調查令制度有一定的了解。
黃惠玲表示,推行“律師訴訟調查令”制度,不僅可以調動律師取證的積極性,為法官裁判和執行提供更多更可靠的證據,還可以督促律師提高執業水準,不再以取證難推卸辦案職責,敷衍當事人。
“對刑事案件而言,假如律師能夠更為安心便捷地進行調查取證,將‘倒逼’偵查機關和公訴機關加強起訴前的準備,提高辦案質量。”黃惠玲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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