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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議延長村委會任職期限,“三年過短,易生腐敗”
按照現行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是三年。不過,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廣東代表團梁鳳儀等4名代表在調研后認為,三年過短,不利于農村的長遠發展,頻繁換屆還會加重農村基層的費用負擔,容易滋生腐敗現象。因此,代表們建議,將村委會、居委會任期改為五年。
梁鳳儀等代表表示,《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自2010年10月修訂實施以來,對推動農村兩個文明建設及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效果十分明顯。但隨著實踐的變化,在這部法律實施的過程中,也發現存在一些問題。
上述建議稱,“在對該問題調研的過程中,所到聽的,來自不同層面的村官或是村民甚至是政府層面的專線領導都強烈地反映,因為三年的任期過短,導致出現了一系列問題。”如,不利于農村的長遠發展;加重農村基層的費用負擔;容易滋生腐敗現象。
建議指出,因任期短,村委會成員大多產生“一年干、兩年看、三年等著換”的消極思想。同時,因頻繁換屆選舉,人員頻繁發生變動,工作容易斷層,容易產生不和諧不穩定的因素,加劇矛盾的產生,更不利于農村大項目的確定、規劃、發展、追蹤和落地,影響著農村的長遠發展。
其次,每次村委會換屆選舉,為保證選舉人員有效地參與投票選舉,村委會都需要開支一筆龐大的誤工補貼等選舉費用。每三年開支一次,對農村基層來說,不得不說是過于頻密,還是一筆沉重的費用負擔(一般都需要開支20-30萬元)。若以全國農村數量計算支付的費用,更是龐大。
另外,在經濟發達的地方,農村頻繁的換屆選舉更容易引發腐敗現象。代表們在調研中了解到,某些村委會在選舉時,出現各種拉幫結派、宗族派斗、買官賣官的現象,比如候選者在各大小飯店宴請吃喝拉票等,到了選舉前的日子,周邊飯店火爆,為選舉拉票而設宴的比比皆是。
因此,上述代表建議,盡快修改《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將村委會和居委會的任期由三年改為五年。修改后,村委會、居委會的任職期限將與各級黨委、政府任期一致,更有利于黨委及政府對村委會、居委會的工作指導與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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