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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上評|建立“黑名單”制度,行賄者別想全身而退
日前,中央紀委國家監委與中央組織部、中央統戰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推進受賄行賄一起查的意見》。其中一項重要措施,就是建立行賄人“黑名單”制度,并就紀檢監察機關與人大機關、執法機關等對行賄人開展聯合懲戒進行探索實踐,以提高治理行賄的綜合效能。
十九大報告提出,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此次相關意見正式出臺,意味著“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在制度上又邁出重要一步。
我國刑法中規定有受賄罪、行賄罪,但在司法現實中,行賄罪的處理一般都遵循“從寬”原則。它一來是出于案件突破的需要,像一些行賄人提供線索立功,能提高腐敗案件的辦理效率;二來,在司法實踐中,諸如主動行賄與索賄后行賄等行賄罪客觀要件的判定仍存在一定的模糊空間。因此,我們通常能看到一種現象,那就是受賄者依法得到懲處,但行賄者往往“隱身”。
這一局面,客觀上不利于構建“無禁區、全覆蓋、零容忍”的反腐高壓態勢,如相關負責人就指出,有的行賄人對公職人員竭力腐蝕、精準“圍獵”,主觀惡性大,后果嚴重。同時,受賄和行賄是腐敗的一體兩面,只重受賄懲處也在社會層面引發了公平疑問。
建立行賄人“黑名單”制度,無疑將為構建更嚴密的防腐、懲腐體系奠定更堅實的基礎,也是民心所盼。
其實,建立行賄人黑名單,各地此前已經開始探索。2002年,寧波市北侖區檢察院就進行過嘗試。近年來更多地方陸續跟進,如去年湖南省就有13家企業、36名個人因行賄等問題被列入黑名單。
這次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建立行賄人“黑名單”,標志著它有了“國家版”,并且在配套懲戒制度方面也將更完善、更成熟。此前有專家指出,“老賴”上黑名單后,生活受到各種限制,但行賄人由于缺乏配套的懲戒制度,金蟬脫殼后還能照常過日子——隨著行賄人“黑名單”的正式建立,并完善配套制度、細化執行標準,這樣的現象相信將得到改變。
當然,行賄人“黑名單”并不是要取代刑法中對于行賄犯罪的依法懲處,更多是要彌補既有刑罰的不足。像有立功表現,或是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這種情況下,列入“黑名單”就有助于終結行賄人全身而退、被輕縱的局面。從而對減輕行賄人的僥幸心理,遏制公職人員被“圍獵”的現象產生積極作用。
意見還明確,對查辦案件中涉及的行賄人,依法加大查處力度,該立案的堅決予以立案,該處理的堅決作出處理;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要嚴格行賄犯罪從寬情節的認定和刑罰適用,加大財產刑運用和執行力度。尤其是多次行賄、巨額行賄以及向多人行賄,以及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等多種行為,將被列入重點查處對象。
因此,不管是設置行賄人“黑名單”,還是依法加大查處力度,都釋放出一個明確信號——受賄行賄一起查,受賄人、行賄人都不要想著全身而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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