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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法學教授周光權建議:對可捕可不捕的應堅決不捕
今年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光權建議,檢察機關應加強偵查監督權的行使,“堅持少捕慎捕,采取切實有效措施降低羈押率;加強對基層派出所偵查活動的法律監督。”
周光權指出,目前在很多地方,公安派出所承辦了絕大多數的刑事案件,特別是在廣東,基層公安派出所偵查的刑事案件在80%以上,派出所受人員力量、辦案水平和辦案條件的限制和制約,所辦案件的質量值得懷疑。
他認為,要想確保檢察環節的辦案質量,加強案件源頭的監督、糾正和治理就顯得尤為重要,這就必然要求檢察機關要加強對公安機關偵查活動的監督。
周光權認為檢察機關應該“堅持少捕慎捕,采取切實有效措施降低羈押率?!彼ㄗh,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檢察機關要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嚴把案件的事實關和證據關,充分聽取律師的意見建議,做好檢察環節依法排除非法證據工作,對可捕可不捕的堅決不捕。
其次,針對審查逮捕過程中存在的證據標準不統一不明確、社會危險性條件審查把關不嚴等突出問題,建議高檢院就審查逮捕階段的證據基本要求、需要特別注意的問題和社會危險性條件的把握等提出更為全面、明確的指導性意見。
再次,進一步探索逮捕公開審查、訴訟式審查制度機制,在確保逮捕質量、化解社會矛盾、增加律師對案件的參與程度、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在制度上保障少捕慎捕。
最后,為進一步降低羈押率進行制度探索和創新。我國目前輕微刑事犯罪“構罪即捕”、捕后輕刑率高的現象嚴重,羈押率特別是審前羈押率過高,每年把幾十萬人投進看守所予以羈押,這既耗費大量司法成本,也不利于減少社會對立面。
周光權還表示,檢察機關在降低羈押率方面應該有所作為。例如,現在國外普遍采用的、我國一些地方檢察機關也已經逐步探索開展的電子手銬、電子腳鐐的做法,我認為值得認真考慮,既能夠解決對外來人員輕微刑事犯罪“構罪即捕”、捕后輕刑率高的現實問題,又能夠保證在適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后,嫌疑人、被告人不脫逃,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一舉多得。
周光權認為,可能現在面臨的主要問題是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法律明確規定可以使用電子監控手段,但是,對取保候審沒有明確規定,不過,可以通過地方試點或全國人大授權等方式進行探索,逐步推動立法完善工作。如果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人員都可以采取電子手銬、電子腳鐐等電子監控手段形式來監管,為非羈押性訴訟創造條件,這對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的完善具有重大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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