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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協委員施杰:證人不出庭現象廣泛存在,嚴重損害司法公正
當前,全國法院系統正在大力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而庭審實質化是審判中心主義的應有之義。作為一名堅守在刑事辯護第一線的執業近30年的律師,我建議,推進庭審實質化的當務之急是要完善證人出庭制度。
當前,庭審形式化問題在刑事訴訟中并不少見。證人不出庭現象廣泛存在,證人在庭外作偽證、證言內容失實和證人反復多變等問題也有發生,嚴重損害了司法公正,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
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后,證人出庭率沒有太大變化,證人不出庭依然是常態。念斌案重審后的二審庭審可謂庭審實質化的范例。此次二審經兩次公開開庭審理,12名訴訟參與人,31人次出庭作證或說明,6天5夜60小時的庭審,每個出庭人員平均接受交叉詢問近1小時,針鋒相對的激烈辯論,使法庭真正成為審理案件的中心。我們希望能夠更多地經歷像念斌案這樣的庭審現場。
證人出庭,是守護司法公正“水源”中的一泓清流。證人出庭,勢必改變以往庭審中注重書面證詞、忽視庭審質證的弊端,督促公訴人在刑事訴訟中把重心放到庭審的質證中,讓證人出庭接受控辯雙方的交叉詢問,更加有利于還原事實真相。同時,以法庭庭審莊嚴神圣的氛圍及心理約束力,來增加證人作偽證的心理負擔,從而降低作偽證的概率,進而保障案件的質量,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
司法實踐中,證人出庭率不高,固然有法律制度設計上的缺陷問題,但司法人員也有責任。《關于完善刑事訴訟中證人出庭制度的建議》是我準備在今年兩會上提出的提案之一。從法院的角度,我建議:法院應當主動作為,對證人出庭堅持“應出盡出,當出就出”的原則,只要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其他條件,人民法院就不應該以“認為沒有必要出庭”為由拒絕。
期待法院系統未來在推進證人出庭方面能更有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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