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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法院:人工智能不能成為專利的發明者,因為它不是人
近日,美國聯邦法官Leonie Brikema裁定:根據《專利法》,人工智能不能被列為美國專利的發明者。Leonie Brikema在裁決書中表示,法律僅允許“個人”(individual)擁有專利,人類屬于“個人”,機器不是。

該案由美國人工智能專家史蒂芬·L·泰勒(Stephen L. THALER)博士提起,其認為人工智能系統DABUS(Device for the Autonomous Bootstrapping of Unified Sentience,統一感知自動引導設備)產出了Neural Flame(一種以新穎且富有創意的方式閃爍以吸引注意力的警示燈)和Fractal Container(一種基于分形幾何的飲料容器),應該允許其被列為專利中的發明人。

DABUS發明的分形食品容器,有利堆疊與機械手臂操作。

透過特定模式模仿人類神經活動、吸引更多注意力的警示燈。
本次美國弗吉尼亞東區地方法院的裁定是針對Thaler在被美國專利商標局駁回后,于2021年8月6日向弗吉尼亞州東區聯邦法院提起的訴訟。
Thaler提出,他申請此專利就是想得到一個正式聲明,即專利申請不應該在沒有自然人參與的時候就被拒絕,“當人工智能滿足發明人的標準時,人工智能發明的專利申請應將人工智能列為發明人”。
在訴訟中,Thaler稱美國專利商標局應該采納國家專利計劃委員會(National Patent Planning Commission)1943年一份報告中的原則“專利性應根據對技術進步的客觀貢獻決定,而不是主觀地由完成發明的過程來確定”,促使美國的專利系統向現代模式轉變。
而法官Brikema則表示,“對于AI機器在專利法下是否有資格成為創作者,明確的答案就是‘不行’”。他認為,科技發展日新月異,未來AI細致復雜的程度可能可以媲美公認的發明人資格,但“這樣的時刻尚未到來。一旦時機來臨,將由國會決定如何擴大專利法的適用范圍”。
DABUS是美國人工智能專家Thaler研發的具有人工而非生物的神經網絡AI系統,其能夠將簡單的概念自主地組合成更復雜的概念,從而引發一系列的記憶,并最終表達這些想法的預期結果。換句話說,DABUS具有類似于人腦的獨立的思考能力和創作能力,通過其內部存儲的大量數據以及類似于人腦的智能運算體系,DABUS能夠獨立地形成新的發明創造,產生人類預期之外的創造性成果。
Thaler近期分別向英國知識產權局(UKIPO)、歐洲專利局(EPO)、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德國專利商標局(GPTO)等提交專利申請,稱它們的發明人是“DABUS AI”。此前,這項申請在英國、歐洲基本上都以DABUS不是自然人為由被拒。2021年7月29日,此項申請在南非被批準,成為人工智能發明者的世界首項專利。
在澳大利亞專利局,此項申請也被駁回。但其后專利申請人訴至澳大利亞聯邦法院,在2021年7月底發布的判決書中,澳大利亞聯邦法院裁定DABUS為專利發明人。該名法官在判決書中寫道:“在我看來,根據法律規定,發明者可以是人工智慧系統或裝置。這與專利法規定一致,也符合推動創新的精神。”目前,澳大利亞專利局還在再次申訴中。
在中國,據“DABUS”案件的中國專利代理機構——隆天知識產權公司稱,近期國家知識產權局(CNIPA)就DABUS的發明人身份問題簽發了補正通知書,指出將DABUS作為發明人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以及《專利審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1.2節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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