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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監總局:保健食品名稱不得明示或暗示預防、治療功能
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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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3月1日消息,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1日發布《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辦法規定,自2016年7月1日起,保健食品名稱不得含有虛假、夸大或者絕對化,明示或暗示預防、治療功能等詞語。
辦法要求,同一企業不得使用同一配方,注冊或者備案不同名稱的保健食品,不得使用同一名稱注冊或者備案不同配方的保健食品。
辦法將保健食品產品上市的管理模式由原來的單一注冊制調整為注冊與備案相結合的管理模式,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保健食品注冊管理,以及首次進口的屬于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等營養物質的保健食品備案管理。
辦法強化了保健食品注冊證書的管理,規定保健食品注冊證書有效期為5年,并載明產品名稱、注冊人名稱和地址、注冊號、頒發日期及有效期、保健功能、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含量、產品規格、保質期、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注意事項,以及保健食品注冊證書附件應當載明產品標簽、說明書主要內容和產品技術要求等。
在法律責任方面,辦法明確,保健食品注冊申請人或者備案人應當對所提交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可溯源性負責。注冊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注冊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冊,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保健食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還規定注冊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保健食品注冊證書的,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撤銷保健食品注冊證書,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被許可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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