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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振華超市強迫員工內購,店長:這是福利
9月2日,有讀者向北方新報正北方網反映,這幾天,呼和浩特市振華超市強迫員工自費購買超市的一款“魯花”套裝,套裝內包括米、油等食品,每套199元,每人必須購買3套。知情人稱:“超市稱這款糧油套裝可以推銷給親戚朋友,但是要求員工們必須個人先從柜臺結賬,并且打印售貨小票。如果推銷不出去,這3套糧油產品就等于員工們內購了。超市普通員工們的工資只有2000元左右,這種強制性內購,給大家帶來了不小的經濟負擔。”
記者了解到,振華超市目前在呼和浩特市共有兩家店,分別位于新華廣場和萬錦融城附近,擁有數百名員工。9月3日,記者看到了知情者提供的振華超市萬錦融城店微信群的聊天內容。聊天內容顯示:9月1日,該店李店長在群內連續發布信息稱“魯花大禮包今天公司硬性指標一百套,在崗人員按個人任務今天先買出來吧!”“各部門自己抓緊催一下。”
9月3日下午,記者了解到,該店開會,要求員工在9月5日前,必須完成“魯花大禮包”內購任務。因為有4名員工至今一套都沒有買,相關領導還很生氣。9月4日,李店長向記者表示,超市此舉并非“強迫”,而是給員工們定的一個推銷任務,是個“小目標”,即便推銷不出去,也不用員工自己買單。因為該套裝價格優惠,這也等于是給員工們的福利。這項活動兩家店都在進行,萬錦融城店內涉及到五六十名員工,新華廣場店涉及多少員工,他不清楚。另外,李店長也認可,如果此舉屬于強迫性質,則涉嫌違法。
那么,超市如果強迫員工內購,會涉及到哪些法律層面的問題呢?內蒙古蒙晟睿律師事務所律師秦廣麗認為,商品交易是在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發生的法律關系,用人單位利用其優勢地位,制造對單位職工精神上的強制,強迫單位職工購買產品的行為涉嫌違反多條法律法規。從民事范疇來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條的規定,超市方面違背了自愿原則,嚴重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從行政范疇上說,如果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購買產品很有節制、獲利很有限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屬于一般違法行為,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46條“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的規定,受侵害的勞動者可依法向公安機關報案,由行政機關依法對涉案單位予以治安處罰;刑事上,如果用人單位的強迫行為促成不公平交易,非法獲利數額較大的,多次強迫交易的、社會影響惡劣的,給被害人及家庭引起較為嚴重后果的甚至強迫交易嚴重擾亂市場的構成刑事犯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26條,受害者可到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依法立案偵查。
(原標題為《呼和浩特市振華超市強迫員工內購 店長:這是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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