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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大選|出生地能否阻斷克魯茲的總統之路?

高翔
2016-02-27 17:54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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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德·克魯茲

在本月初輸掉愛荷華州之后不久,口不擇言的川普把槍口對準了愛荷華州初選的贏家泰德·克魯茲(Ted Cruz),表示出生在加拿大的克魯茲沒有競選總統的資格,并威脅要將他告上法庭。前不久因為“穆斯林禁令”引發的法律界大討論尚未結束,川普的一番話又引起各方法律學者的新一輪爭執。

美國憲法第二條規定限定了美國總統的任職條件——年滿35周歲并且“生而為美國公民(a natural-born citizen)”, 事實上,這個規定的內涵很難被準確地界定和翻譯。如果根據網上較常見的翻譯方式譯作“本土出生的美國公民”,那么克魯茲就可以立刻退出選戰了——因為他確實不是美國本土出生,有醫院的證明鐵證如山。但是,由于克魯茲的母親是一位貨真價實的美國公民,因此他一出生就取得了美國公民身份。這樣,如果按另一種譯法——一出生即取得公民身份的美國公民,那克魯茲的選情似乎又有了希望。

那么natural-born citizen到底僅僅是指在美國本土出生的人,還是指一出生即具有美國公民身份的人?這個問題直接關系到克魯茲有沒有參選美國總統的資格。

喬治城大學的尼爾·凱泰爾(Neal Katyal)和保羅·克萊門特(Paul Clement)教授——同時也是兩位前任美國副司法部長,發文力挺克魯茲。他們表示克魯茲完全滿足憲法中規定的競選總統的條件。兩人拋出了很多有力的論據:首先,所有常用的憲法法律淵源都確認“natural-born citizen”意為一出生即取得美國公民身份而無須歸化的人。一般而言,法院在解釋憲法時常常參照英國判例法及第一屆國會通過的法律。而18世紀的英國判例法已經認可了父母為英國人而出生于海外的孩子的Natural-born 主體身份。由于在獨立戰爭之前這些法律在各殖民地——包括北美——是生效的,美國的國父們建國時一定對這些法律非常熟悉。更何況“natural-born”的這層含義還被編纂于《布萊克斯通法律評論》,在憲法制定者之間被廣泛傳閱并屢屢引用。

不僅如此,憲法頒布僅僅三年后召開了第一屆國會,其通過法律規定父母是美國公民但出生于海外的孩子一樣是美國公民,并明確使用了 “natural born citizens”這個表述。1790年歸化法明確規定,只要父親曾于美國居住,父母一方為美國公民的孩子無論出生于何處都是natural born citizen。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在美國立憲時提出美國總統需要是“natural-born citizen”的委員會11位委員中有8位任職于當時的國會,他們都沒有對這種解釋提出反對——換言之,對“natural-born citizen”的這種解釋——不僅包括出生于美國本土這樣“土生土長”的美國公民,也同樣包括出生在美國本土之外、但父母一方是美國人且父親曾于美國定居這樣“血濃于水”的美國公民——很有可能是符合立憲者原意的。

更有說服力的證據來自于現實生活中的真實案例。2008年大選共和黨總統候選人麥凱恩參議員出生于巴拿馬運河區,在競選總統時,參議院一致通過聲明,宣稱他的總統參選資格毫無疑義。如果說這是因為他出生時美國對巴拿馬運河區擁有主權,因而屬于美國領土的話,那么歷史上另外兩位總統候選人——參議員巴里·戈德華特(Barry Goldwater)和喬治·羅姆尼(George Romney)州長(2012年共和黨總統侯選人小羅姆尼的父親)的故事應當更能說明問題。巴里·戈德華特出生于亞利桑那州,那時尚未并入美國領土。而喬治·羅姆尼則干脆直接出生在墨西哥,當然,二人的父母都是美國公民,二人也分別于1964與1968年參加大選,前者甚至得到了共和黨的提名。換句話說,歷史上,像這樣沒有出生于美國領土的參選人雖然在競選中遇到了種種非議,但并未因此被取消候選人資格。

當然,反對之聲同樣存在。威得恩大學特拉華法學院的憲法學教授瑪麗·布里吉特·麥克馬納蒙(Mary Brigid McManamon)堅持認為克魯茲沒有資格參選。這位憲法學教授指責喬治城兩位教授的論述實屬謬論。她首先指出《布萊克斯通法律評論》中對“natural-born citizen”的定義是“出生于英王治下領土的公民”。因此,出生地仍是判別“natural-born citizen”最重要的標準。接著她指出兩位教授論據中的錯誤:雖然英國普通法確實是法院解釋憲法的重要依據,但18世紀的英國判例法一直堅持只有出生在英國的孩子才是“natural-born 主體(subject)”,然而喬治城兩位教授所引用的法律并非判例法,而是18世紀才頒布的成文法。這些成文法顯然偏離了判例法所確立的規則,當時是否為國父們所接受就很成問題了。麥克馬納蒙教授認為,當她查閱了所有相關資料——包括當時的國會辯論、相關專著以及最高法院的判例后發現,實際上國父們接受的是判例法而非成文法中確立的規則。

另外,麥克馬納蒙教授認為喬治城兩位教授的論證過于依賴1790歸化法案的字面含義。法案的確表示出生于海外、父親曾在美國定居、父母一方為美國公民的孩子為“natural-born citizen”,但法案在這里的用詞是“應當將他們視為(consider as)‘natural-born citizen’”,這似乎在暗示他們并不是真正的“natural-born citizen”。考察當時的國會辯論,也可以發現當時的國會議員們很清楚地認識到按照美國憲法這樣的孩子是沒有美國公民身份的,所以才需要這樣一部法律歸化他們。換言之,她認為,這些出生于海外,父母一方為美國公民的孩子并不是一出生就自動取得美國公民身份,而是經歷了被歸化的過程,因而不是“natural-born citizen”。盡管這樣的過程僅僅發生在一個法律上的瞬間——出生,并且按照1790歸化法案自動被歸化。進一步對比憲法和1790歸化法,我們似乎可以認為二者對“natural-born citizen”設定了不同的標準:憲法要求一定需要在美國本土出生才能是“natural-born citizen”,而1790歸化法則說即便不是在美國本土出生,但只要符合上述條件也是“natural-born citizen”。顯然身為下位法的1790歸化法案抵觸了上位法憲法,因此1790歸化法案用“應當被視為(consider as)‘natural-born citizen’”這樣的字眼進行表述避免違憲。如此看來,盡管這些海外出生的孩子可以享有大部分“natural-born citizen”的權利,但卻不是憲法意義上的“natural-born citizen”,因而不能參選美國總統。目前,對法律界更廣泛的意見征詢表明,法律界似乎已在“natural-born citizen”的解釋上取得了一定共識:一出生便自動成為美國公民而無需歸化,但出生于海外而父母是美國公民的孩子是否經歷法律上歸化的過程仍需討論。

另一個看上去對克魯茲不利的證據是:最高法院在1964年的一起案子中對“natural-born citizen”做出了晦暗不明的解釋。法院在處理一個與“natural-born citizen”含義無關的問題時表示,經歸化而得到公民身份的人與本土出生(native born)的公民享有相同的權利——除了不能競選總統。看上去最高法院似乎將所有美國公民一分為二,本土出生或經過歸化,暗示我們出生在海外但父母一方是美國公民的人需經過歸化才得到美國公民身份,并且因此沒有競選美國總統的資格。

福特漢姆大學法學院的憲法及國際法教授托馬斯?李(Thomas Lee)則更深入的分析了這個問題。他表示如今對憲法的解釋有三種流行的方式:文本主義、自由主義與原旨主義。文本主義者認為憲法即憲法文本所述;自由主義者則將憲法看成是“活著的憲法”,認為解釋憲法應當與時俱進,好的憲法解釋應當是在尊重憲法精神的同時靈活地將這些原則運用到現實中去;原旨主義者則認為憲法應當以憲法被制定的年代(1788年)中一般人對憲法的認識而確定。根據托馬斯?李的說法,在憲法制定的年代,圍繞國籍問題有兩種學說較為流行,第一種是“出生地主義”,即孩子的國籍應當依出生地而定。另一種則是“血統主義”,即孩子應當獲得父母國籍所在國的國籍。但是當時血統主義只適用于父系傳承,孩子只能繼承父親國籍所在國的國籍。無論今天看來多么荒謬,在當時,如果父母具有不同國籍,孩子繼承母親的國籍成為“natural-born citizen”的情形極為罕見,這樣的想法在維多利亞時代之前甚至都是難以想象的。因此,如果按照原旨主義者的解釋,毫無疑問克魯茲不具備參選美國總統的資格。

然而對于文本主義者來說,制定憲法的歷史背景同樣重要。探究憲法制定歷史的重要方式之一是挖掘同時代的成文法。1784年馬里蘭州立法機關授予拉法耶特侯爵及其繼承人“所有‘natural-born citizen’所擁有的豁免、權利及特權”。1790年國會通過歸化法案,如上文所說,其確定只要父母一方為美國公民,海外出生者也具有美國國籍。托馬斯?李認為,盡管此處沒有指明要求父母哪一方擁有美國國籍,但按當時流行的血統主義原則,應當認為這里要求父親具有美國國籍。即便如此,鑒于上世紀40年代國會已經通過法案豁免海外出生而母親具有美國國籍的孩子無需歸化即可獲得美國國籍,生于70年代的克魯茲自然屬“natural-born citizen”,是一位根正苗紅的總統候選人。對于自由主義者而言,解釋憲法的關鍵在于最高法院的判例,因為這些判例反映了對憲法與時俱進的解讀。盡管最高法院從未直接闡明“natural-born citizen”的含義,然而他們有信心最高法院絕不會贊同性別歧視的觀點——只有父親是美國公民的孩子才能自動獲得美國國籍。因此克魯茲顯然符合“natural-born citizen”的要求。因此根據文本主義和自由主義兩派觀點,克魯茲都是具有參選資格的“natural-borncitizen”。也就是說,克魯茲到底有沒有參選資格要看法官屬于哪一派。

除此之外,美國最受尊重的自由派憲法學者之一、曾教過克魯茲和奧巴馬的哈佛大學憲法學教授勞倫斯?特萊布(Laurence Tribe)表示,這件事的確還說不清。如果按照克魯茲自己喜歡的憲法原旨主義者的觀點,他將沒有競選總統資格。然而,如果按照特萊布教授本人所持的自由派觀點,他的得意門生當然有權利競選總統,因為“一位相信憲法解釋應當隨著時代進步而進步的法官”當然不應當被如此“嚴格而狹隘的”“natural-born citizen”定義拘束。他進一步指出,如果按照立法者原意,即便克魯茲父母都是美國人也不能滿足成為“natural-born citizen”的條件,更何況克魯茲出生時只有他的母親有美國國籍。因此出于對憲法更好的理解、站在憲法整體角度做出的解釋應當支持克魯茲具備參與競選的資格。

紐約大學的伯特?紐伯恩(Burt Neuborne)教授也支持他的這種觀點,并表示在他看來“克魯茲與川普有相同的參選資格”,而美國天主教大學的莎拉?海琳?達金(Sarah Helene Duggin)教授則認為雖然關于“natural-born citizen”的解釋法律界達成了基本共識,但仍有異議的聲音存在,因而這個問題遠未達到已經解決的程度。

盡管法律層面關于克魯茲是否有競選資格的爭論非常激烈,但即便克魯茲真的不具備參選資格,個人想起訴他也非易事。一般而言,想要立案,原告必須證明自己因被告的某種行為受到了損失。而在這種情況下原告很難證明自己因為克魯茲的競選遭到了損失,法院也一向禁止以候選人不是“natural-born citizen”的理由起訴他們。現實中,克魯茲的一位老鄉,德克薩斯州退休檢察官牛頓?施瓦茨(Newton Schwartz)以此作為理由將克魯茲告上法庭,聲稱自己代表所有登記的選民提起訴訟。

不過,川普應該不會真的去起訴克魯茲。對于連戰連捷的他來說,克魯茲已經不再是他通往總統大位道路上的絆腳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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