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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捏造“上海女孩逃離江西農村”虛假事件者無法律責任
制造了“上海女孩逃離江西農村”虛假網絡事件責任人,是否觸犯法律,引發法律人士討論。
人民網北京2月24日消息,針對此類事件,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教授洪道德認為,類似事件不涉及法律責任問題,不能從法律上去進行約束。北京市遼海律師事務所主任、高級律師谷遼海注意到此事件的前后報道后表示,從我國現行法律角度來看,如果虛假信息的制造者和傳播者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則屬于社會輿論和道德層面上應受譴責的行為。倘若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導致不良影響的,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春節前夕,一條“上海女孩逃離江西農村”帖文引發網友熱議。近日,江西網絡部門調查回應稱,“上海女孩逃離江西農村”事件為虛假內容。
發虛假貼文涉違法?對此,網友直呼“被欺騙了感情”。
專家:不能從法律上去進行約束
針對此類事件,洪道德認為,類似事件不涉及法律責任問題,不能從法律上去進行約束。
一是該事件中的當事人所寫所發的頭篇網文,雖然其中所談整個事情完全虛構,但是,既沒有直接針對某個人,也沒有間接的、含沙射影的針對任何一個具體個人,因此,不屬于侮辱、誹謗他人的違法甚至犯罪行為。
二是貼文中雖然表明事情發生地是江西省,但并沒有針對任何一個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部門,甚至也不針對任何一個具體的鄉村、家庭,因此,也不屬于網絡尋釁滋事行為,自然無法用法律關于懲治網絡尋釁滋事行為的規定來進行處理。
三是貼文不涉及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政府管理措施、司法機關訴訟活動、公序良俗、宗教信仰、民族感情、家族崇拜等方面的評論,更談不上有什么否定和攻擊,貼文僅僅只是反映了一種生活習慣、一種生活狀態、一種物質生活條件,當然其中也不乏諷刺挖苦、否定攻擊的言詞。不論今天的江西農村是否象徐文所描述那般落后,也不論那般落后的農家是否僅是個別現象,貼文的立場、態度也僅僅表明了作者的個人修養比較欠缺。然而,即使個人修養缺失的厲害,也不能用法律的手段進行規制,只能用教育的辦法、輿論的力量、負面的評價來促其盡快提高個人素質。
律師: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導致不良影響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谷遼海注意到此事件的前后報道后表示,從一個人的基本行為規范來說,不說謊,不作假,事關一個時代一個國家,一個法律系統對人性的基本認識和基本態度,也是我們在這個社會立足的為人之本。首先,做人是否誠實守信,是一個人品德修養狀況和人格高尚的表現。其次,做人是否誠實守信,是能否贏得別人尊重和友善的重要前提條件之一。從我國現行法律角度來看,如果虛假信息的制造者和傳播者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則屬于社會輿論和道德層面上應受譴責的行為。倘若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導致不良影響的,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散布謠言,謊報險情、警情故意擾亂公共秩序,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的規定,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谷遼海稱,除了前述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我國在行政法規的層面上也對類似行為有相應必須遵守的行為規范,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國務院《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規范性文件對有害信息的傳播作出了明確的管理規定,網站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危害國家安全、泄漏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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