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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法機關媒體齊發文章,評論華陰市政府消極應對訴訟
在“民告官”案件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漸成趨勢的背景下,華陰市政府被告后不應訴不出庭、敗訴后不聞不問一事迅速成為輿論熱點。
2月18日,《法制日報》、《檢察日報》兩大中央政法機關媒體均針對此事發出評論文章。
《法制日報》刊文稱,華陰市政府成為被告后既不應訴也不出庭,而且敗訴后還不聞不問,完全是對法律的藐視。這是一種慣性思維——即當地政府可能養成了不理會“民告官”案件的壞習慣,也是一種官僚思想,而在筆者看來,還像一種“老大”作派。
文章還稱,據悉,早在新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有上百個政府機關設立了行政首長應訴機制,但筆者在網上卻沒有檢索到華陰市政府有這樣的制度,如果沒有這種制度來約束,當地政府就會很任性。
《檢察日報》刊文認為,“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訴訟目標,卻因被告不應訴、不出庭而打了折扣。
文章稱,正是為了改變“告官不見官”的不正常現象,去年5月1日施行的修訂后行政訴訟法,在第3條對被告出庭作出規定:“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應當”的表述意味著,對被告來說,出庭不僅是權利,也是職責和義務。
據華商報2月17日報道,自己的土地使用證被政府變更登記在別人名下,七旬婦狀告華陰市政府違法行政,要求恢復自己的土地使用權。在半年訴訟期內,被告華陰市政府既不應訴也不出庭。
2016年1月18日,渭南中院行政庭依法判決:撤銷被告華陰市政府為第三人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案件受理費50元由華陰市政府負擔。但渭南中院作出并送達行政判決后,華陰市政府依然不聞不問。
2月16日上午,該案審判長、渭南中院行政庭副庭長王洪池告訴記者,該案是近兩年來渭南中院審理的200多起民告官案件中,唯一一起政府被告既不應訴也不出庭的案件。
華陰市政府辦主任李建輝對此回應稱,經查相關司法通知在2015年7月6日已經收悉,并責成法制辦、國土局做好應訴工作,隨后該案轉交國土局。
“但遺憾的是,直到見報,才知道沒有應訴也未出庭,這是相關單位工作銜接不到位,工作作風不扎實,導致政府工作被動,我們虛心接受媒體的監督和批評。”李建輝說。
2月17日下午,華陰市國土局局長盧耀民告訴記者,當日上午,該市國土局已經與渭南中院進行溝通并致歉,雖然事件因干部調動,工作交接不到位引起,但作為國土局負責人絕不回避管理責任,尊重法院做出的判決,國土局也服判。
以下是評論文章原文:
依法行政要拒絕“老大”思維
張海英/法制日報
自己的土地使用證被政府變更登記在別人名下,七旬婦狀告陜西省華陰市政府違法行政,要求恢復自己的土地使用權。在半年訴訟期內,被告華陰市政府既不應訴也不出庭,渭南中院作出并送達行政判決后,華陰市政府依然不聞不問。該案審判長、渭南中院行政庭副庭長王洪池告訴記者,該案是近兩年來渭南中院審理的兩百多起“民告官”案件中,唯一一起政府被告既不應訴也不出庭的案件(2月17日《華商報》)。
近年來我國“民告官”案件快速攀升,且地方行政“一把手”出庭應訴案例越來越多,這是一種好現象,一方面說明老百姓的法律意識越來越強,另一方面則反映出越來越多的地方政府懂得尊重司法、尊重原告。然而,仍有一些“民告官”案件告官不見官,某些地方政府在法律面前似乎仍然有“老大”思維。
去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行政訴訟法明確規定: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工作人員出庭。這意味著,被訴行政機關與原告在法律上是平等的,都應該出庭。但華陰市政府成為被告后既不應訴也不出庭,而且敗訴后還不聞不問,完全是對法律的藐視。
分析來看,這是一種慣性思維——即當地政府可能養成了不理會“民告官”案件的壞習慣,也是一種官僚思想,而在筆者看來,還像一種“老大”作派——既不把相關法律、司法機關放在眼里,也不把原告放在眼里,弦外之音似乎是“愛咋判咋判吧,誰也不能把我怎么樣”。
眾所周知,近些年來“依法治國”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而依法施政則是依法治國的重要組成部分,老百姓狀告政府,不僅是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且也是幫助政府改正缺點完善行政工作,促使政府回歸依法施政的軌道。然而,某些地方政府的思維仍停留在過去,沒有跟上依法治國前行的步伐。
華陰市政府真的不懂行政應訴這個常識嗎?顯然不是。早在1999年,陜西省合陽縣就在全國率先出臺了《關于“貫徹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制度”的實施意見》,同處一省的華陰市政府不可能不知道。2004年和2008年國務院分別出臺有關文件“鼓勵、倡導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各級政府要自覺接受監督,特別要經得起司法監督,不能怕監督、怕當被告,要堅持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另外,去年中央深改領導小組還通過了《關于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的意見》。
上述這么多文件都在提醒地方政府要積極出庭應訴,而華陰市政府卻依然我行我素,原因何在?在筆者看來,既是因為該地方政府眼里沒有法律,也是因為制度尚不完善。據悉,早在新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有上百個政府機關設立了行政首長應訴機制,但筆者在網上卻沒有檢索到華陰市政府有這樣的制度,如果沒有這種制度來約束,當地政府就會很任性。
另外,還與行政應訴的責任追究制度缺位或者不完善有關。如果華陰市政府沒有設立行政首長應訴機制,恐怕也沒有責任追究制度。而有的地方即使有行政首長應訴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也未必很完善。對此,去年通過的《關于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的意見》指出,加大對行政應訴工作的監督考核力度,嚴格落實行政應訴責任追究。希望各級政府盡快制定或完善相關制度,把監督考核與責任追究作為督促地方政府積極應訴的“鞭子”。
面對“民告官” 政府應訴是義務
李曙明/檢察日報
自己的土地使用證被政府變更登記在別人名下,七旬老太太狀告陜西省華陰市政府違法行政,要求恢復自己的土地使用權。在半年訴訟期內,被告華陰市政府既不應訴也不出庭,渭南市中級法院作出并送達行政判決后,華陰市政府依然不聞不問。該案審判長介紹,這是近兩年來渭南中院審理的200多起“民告官”案件中,唯一一起政府被告既不應訴也不出庭的案件(2月17日《華商報》)。
原告已勝訴,雖然被告對判決“依然不聞不問”,但強制執行等手段,可保障判決最終得到履行,行政訴訟法第1條行政訴訟目標中的“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確定可實現。
但“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訴訟目標,卻因被告不應訴、不出庭而打了折扣。判被告敗訴,強制執行它,都是監督,但就行政訴訟而言,其理想狀態是通過對政府的外部監督,實現其自我監督和自我完善。換句話說,不僅需要法院告訴它錯了、為什么錯了,也需要它自己認識到為什么會犯錯誤、如何采取措施避免類似錯誤。而被告不參與訴訟,讓后一方面的目標無從實現。
由于華陰市政府未接受采訪,其消極應對行政訴訟出于何種考慮,外界不得而知。但在國家法律和政策面前,任何理由恐怕都難以站住腳。前些年,政府消極應對行政訴訟的情況多一些。正是為了改變“告官不見官”的不正常現象,去年5月1日施行的修訂后行政訴訟法,在第3條對被告出庭作出規定:“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應當”的表述意味著,對被告來說,出庭不僅是權利,也是職責和義務。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健全行政機關依法出庭應訴制度,是推進依法治國、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舉措。如今,在不少“民告官”案件中,都可見到被告單位主要負責人出庭應訴的身影。在這樣的大形勢和法治語境下,華陰市政府對訴訟置之不理,顯得格外扎眼。
政府職能眾多、事無巨細,個別工作因為經驗不足等原因出現紕漏,給公民權益造成損害,在所難免。出了問題不可怕,重要的是如何解決。在一些訴訟中,政府敗訴了,但其在訴訟中開誠布公、有錯就改的態度,得到原告諒解和社會理解,政府形象反而加分。而不應訴、不出庭,對百姓訴求不聞不問,只能讓百姓心寒。
這起案件是渭南中院近兩年審理的200多起“民告官”案件中,唯一一起政府不應訴、不出庭的案件,足見其個別。但它對法治的危害和對政府形象的損害,不應因其個別而被小視。也許相關人員和公眾想知道消極應對訴訟可能承擔怎樣的法律后果,行政訴訟法第66條這樣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將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況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被告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依法給予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處分的司法建議。”如果真出現這樣的后果,不知涉案的政府部門及其相關工作人員有沒有勇氣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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