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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來信|“天價索賠”對消費者維權是否有利?
“李海峰和今麥郎天價索賠案”一審判決一經公布,便迅速成為社會熱點問題,近日不斷持續發酵。
李海峰因向今麥郎提出450萬元“天價索賠”,一審被河北省邢臺市隆堯縣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
這個案件很重要的一個啟示,就是在我國目前法治環境之下,如何處理好保護消費者維權打假和保護企業合法權益的關系。
懲罰企業違法行為,在這個問題上需要建立起積極的多元協調機制。筆者一直認為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堅決反對,也絕對不能隨意把民事糾紛上升為刑事犯罪。
探討李海峰和今麥郎這個案件,需要從多個視角進行考慮,筆者提供以下視角解讀,供讀者評析。
本案一審顯然量刑過重
案件定性有兩個關鍵點,第一,是否有證據證明是企業的問題和責任;第二,談判是否僅僅局限于談判雙方。如果是,而且客觀上也沒有對企業采取其他方式去威脅或者要挾,那么很難構成敲詐勒索罪,就是一般的民事糾紛。相反,就很容易入罪。
拋開定罪問題,只談量刑問題,本案一審顯然量刑過重。筆者認為,一方面,李海峰人身危險性很小,另一方面,社會危害性很小,即對企業沒有造成實際的多少損害后果,因為李海峰的行為雖然具有了威脅和要挾的作用,但是很難得逞,社會負面影響也很小,甚至很多人都在同情李海峰。
綜合起來,就是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并且社會后果危害不大??紤]到這些因素,從罪刑法定角度應該入罪。
但是從罪責刑相適應角度,可以考慮引用刑法第13條但是規定,即“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做出罪處理,即不構成犯罪。
天價索賠對消費者維權是否有利
筆者認為,天價索賠對消費者維權不僅不利,反而會更加激化矛盾。一來激化企業和消費者的矛盾,讓二者關系更緊張;二來,激化群眾和司法判決之間的矛盾。
從公共政策考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規定都有關于民事責任的賠償標準,如果人人都棄之不顧,都索要天價賠償,生產生活秩序會正常嗎?
那李海峰“替天行道”的想法是否妥當?基于目前嚴峻的食品安全問題,有些人基于個人感情,覺得對不良商家通過正常法律途徑難以起到嚴懲作用,于是用天價索賠來懲罰,認為這樣還能懲惡揚善。有些法律人也在同情這樣的想法和做法。
筆者覺得,基于法律,第一,這些行為和主張都需要證據;第二,沒有任何機關和部門可以授予私權利去通過法律之外的途徑去懲惡揚善。這樣做的結果,反而不利于食品安全的健康發展。要達到這個目的,只能通過不斷地修改法律,推動法治進步。
(注:本文只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澎湃新聞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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