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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劫殺案嫌犯取保候審17年無果,申請國家賠償獲受理

河南男子高炎龍覺得,被取保候審之后,他這個犯罪嫌疑人好像被遺忘了,一同被遺忘的,還有他的清白和2410天的牢獄生活。
1992年,高炎龍被卷入一起命案,三門峽中院一審判他犯搶劫罪,判處死緩。高上訴后,河南省高院將該案發回重審,隨之,高亦于1998年8月被取保候審,此后,該案再無進展。

近日,高炎龍發現,根據今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規,他可以據此直接申請國家賠償,于是,他向法院提交賠償申請,要求賠償200余萬元。
1月11日,高炎龍收到了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書。通知書稱,他的國家賠償申請符合立案條件,該院已于1月8日決定予以受理。
1992年,河南女子王桂蘭死于家中。不久后,高炎龍被牽扯進了這起命案。
三門峽中院認定,1992年1月11日上午,高炎龍與被害人王桂蘭之子董群靈結算買賣編織袋貸款時發生矛盾,高認為董少付二百余元而對董心懷不滿。當日11時30分左右,高炎龍身帶獵刀竄到董群靈家,見董的母親王桂蘭一人在家,即掏出獵刀問錢放在哪,并要進里間尋找。王上前阻攔,高炎龍便用刀子照王手、面部劃幾刀,見王仍阻攔不放,又用刀把照其頭頂部猛砸幾下,王倒地后高炎龍即到里間找錢,爾后逃離現場。經法醫鑒定,王桂蘭因重度腦挫裂傷當日死亡。
1996年11月27日,三門峽中院判決,高炎龍犯搶劫罪,判處死刑緩期徒刑二年執行。
高炎龍不服,提出上訴。他稱自己沒有作案時間,且在偵查階段作出的有罪供述均是在刑訊逼供下不得已為之。
河南省高院二審認為,高炎龍搶劫殺人的犯罪事實不清,將案件發回三門峽中院重審。
1998年8月21日,高炎龍被取保候審釋放。
此后的17年里,案件始終沒有重審,檢方未撤回起訴,公安未終止偵查。
2016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北京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已于2016年1月1日起實施。
高炎龍發現,此次司法解釋規定,解除、撤銷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屬于終止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月4日,高炎龍正式向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


他請求,三門峽中院書面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不良影響。此外,他要求賠償被羈押2410天的賠償金529525.2元(從1992年1月13日被帶走控制算起,至1998年8月21日取保候審釋放日止,每日賠償金額219.72元,按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5年賠償標準計算),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賠償精神撫慰金100萬元。
對于經濟損失,高炎龍說說,原本他從事編織袋買賣生意,每年能掙8萬元左右,被卷進這起殺人案后,他被關押了2410天才被保釋出來,至少造成經營損失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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