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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分配公平:共同富裕的目標、路線與愿景
2017年10月,中共十九大對實現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作出了兩個15年的戰略安排,對在兩個階段中推進共同富裕提出了具體的要求。2020年10月,中共十九屆五中全會明確提出,到2035年,“全體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為明顯的實質性進展”。
2021年5月20日,中共中央、國務院聯合發布《關于支持浙江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范區的意見》,明確支持浙江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范區,有利于探索破解新時代社會主要矛盾的有效途徑,有利于為全國推動共同富裕提供省域范例。
2021年8月,中央財經委員會第十次會議研究了扎實促進共同富裕問題,提出要在高質量發展中促進共同富裕,“構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協調配套的基礎性制度安排。”“共同富裕”一詞在中國去年宣布成功減貧實現“全面小康”之后開始廣泛出現,此次中央財經委員會會議對共同富裕的特征屬性、內涵外延和實現途徑進行了較為清晰的界定,也為中國下一步深化收入分配改革、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和提升國家治理效能提供了更為具體的目標指引。
收入分配的類型:時代演進中的權重因子
在經濟學概念中,“分配”是指在一定時期內創造的國民收入,按一定的方式在政府、企業和個人之間的分割,形成流量的收入分配格局和存量的財產分配格局。
按照收入分配的具體類型,收入分配可以分為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其中,初次分配是按照市場要素貢獻進行的分配,主要由市場機制形成,體現效率原則;第二次分配是由政府側重公平原則,通過稅收、社會保障支出等進行具有一定強制性的再分配,體現公平原則;第三次分配是在道德文化等非強制力量的作用下,通過自愿捐贈、慈善事業、志愿行為等方式而進行的分配,是對前兩種分配方式的有效補充。
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具備一定的時序連接性,而第三次分配并非是指前述兩次分配之后的另次分配,而是指在分配原則和價值取向上具有鮮明特點的社會引導型的分配模式,強調向善、為公和樂施等社會理念。第三次分配可以與初次分配同時發生,比如志愿勞動等;也可以與再分配同時進行或發生在再分配之前,比如社會捐贈等。從促進實現共同富裕的功能來看,初次分配從生產要素的貢獻出發體現收入的市場化形成,再分配從社會公平的角度通過政府調節適度縮小收入差距并體現盡可能均等化的公共服務,三次分配則是從文化價值觀的角度釋放社會力量在共同富裕中的參與作用。
2019年10月,中共十九屆四中全會首次明確了“第三次分配”為收入分配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此次中央財經委員會會議立足促進共同富裕的目標,明確提出要“構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協調配套的基礎性制度安排”。在共同富裕的政策語境下,分配問題是重中之重,是解決關鍵問題的核心抓手。實現建立在中國式現代化發展道路的共同富裕,需要高度重視三次分配之間的協調機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治理水平的實際情況,來對收入分配機制做有效的法律保障和必要的政策引導。
在中國語境下,完善初次分配制度,主要是要健全勞動、資本、土地、知識、技術、管理、數據等生產要素由市場評價貢獻、按貢獻決定報酬的機制,特別是加強按勞分配的保障機制,切實提高低收入人群的收入水平;完善再分配制度,需要制定更加科學合理的稅收制度、社會保障和轉移支付機制,提高基本公共服務的優質化水平和均等化效能。相較而言,第三次分配體現社會成員濟困扶弱、回報社會的更高精神追求,在新的歷史時期,規范、引導和有效激勵第三次分配并構建相應的體制機制,有利于建立更為溫暖、更有效率和更加公平的市場氛圍和社會環境。
社會發展與制度構建:共同富裕的蛋糕分配模式
共同富裕的實現程度取決于兩大因素,一是物質基礎是否豐厚決定著可供全民共享的潛在份額;二是分配機制是否合理決定著全民共享的公正程度。簡而言之,共同富裕的真諦就是在“做大蛋糕”的同時還要“切好蛋糕”。“做大蛋糕”要靠經濟的持續高質量發展,“切好蛋糕”則要靠科學合理的制度性安排。
就“做大蛋糕”而言,在改革開放初期,要盡可能“推動解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在投資主導的基礎上實現經濟保持較高速度的增長,“允許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區先富起來”;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現階段,則是要加快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實現經濟總量和財富規模的持續積累,并維持較高質量的社會公共服務。
就“切好蛋糕”而言,改革開放初期,主要指導方針是“效率優化,兼顧公平”,加持“發展就是硬道理”,并同時提出“先富帶動、幫助后富,最終達到共同富裕”的原則愿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現階段,則是要在“更加注重社會公平”的基礎上,充分構建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的協調配套體制和實施機制,在高質量發展中加快民生福祉和社會建設,讓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人民群眾,把逐步實現全體人民共同富裕擺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上。
共同富裕是全體人民的富裕,是人民群眾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不是少數人的富裕,也不是整齊劃一的平均主義,要分階段促進共同富裕。促進共同富裕的制度構建,需要注重高質量發展、公平和效率三者之間的關系,重點抓好四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創造環境。要鼓勵勤勞創新致富,為人民提高受教育程度、增強發展能力創造更加普惠公平的條件,暢通向上流動通道,給更多人創造致富機會,形成人人參與的發展環境,特別是在教育公平、住房與社會保障、競爭公平、機會公平等方面持續發力,保障基層勞動者和中小企業的發展空間。
二是鼓勵創富。要在“先富帶后富、幫后富”理念指導下,允許一部分人先富起來,特別是重點鼓勵辛勤勞動、合法經營、敢于創業的致富帶頭人,依法有效保護創業創新者和各種類別市場主體的物質產權和知識產權。
三是量力而行。把保障和改善民生建立在經濟發展和財力可持續的基礎之上,重點加強基礎性、普惠性、兜底性民生保障建設,在高質量發展中逐漸補齊軟環境、軟實力建設的短板。
四是循序漸進。對共同富裕的長期性、艱巨性、復雜性有充分估計,鼓勵浙江省等條件成熟的地方,因地制宜探索有效路徑,總結經驗,再在全國逐步推開。促進共同富裕的實踐,在國際上和歷史階段上都沒有先例,需要穩妥規劃、穩步推進。
共同富裕的愿景:近期、中期與遠期規劃
經過數十年的“量速齊增”的經濟高速發展,中國經濟已經全面進入了戰略轉型期,政府推動經濟建設和國家治理的思維正從“單一追求增長速度優先”轉向“高質量發展基礎上的共同富裕”。
按照浙江省建設共同富裕示范區的目標定位,到2035年,人均地區生產總值和城鄉居民收入爭取達到發達經濟體水平,城鄉區域協調發展程度更高,共同富裕的制度體系更加完善,收入和財富分配格局更加優化。那么,該如何促進共同富裕愿景的實現呢?
首先,要通過提高發展質量效益來夯實共同富裕的物質基礎,進一步增強區域發展的平衡性,注重強化行業發展的協調性,更有力地支持中小企業發展。
其次,要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并多渠道增加城鄉居民收入,著力擴大中等收入群體規模,抓住重點、精準施策,推動更多低收入人群邁入中等收入行列。
再次,縮小城鄉區域發展差距以實現公共服務優質共享,加大普惠性人力資本投入,完善養老和醫療保障體系、兜底救助體系、城鄉有序的住房供應和保障體系。
最后,要構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協調配套的基礎性制度安排,特別是對加強對第三次分配的宣導、規范和激勵,制定務實有效的政策措施,鼓勵高收入人群和企業更多回報社會。
在目前的經濟發展階段和國內外形勢下,扎實促進共同富裕的時代愿景,可以從近期、中期和遠期三個階段來進行有效規劃。
就近期而言,需要完善和優化現行分配制度政策措施。在收入保障方面,要通過政府力量的必要干預使得社會的分配機制向勤勞致富的勞動者適當傾斜,比如傳統業態中的普通基層勞動者、中低層管理人員和新興業態中的外賣送餐員、滴滴司機等靈活用工群體,同時減少普通家庭社會成本性支出壓力,改革現行基礎教育制度、住房保障制度、醫療養老制度等。同時,盡快推動房地產稅的立法進程,加快社保全國統籌的進度,強化政府間轉移支付的調節力度和精準性,持續實施面向創新創業和中小微企業的普惠性優惠政策,優化現行個人所得稅稅率,并對慈善事業、公益性捐贈等第三次分配實施更為優惠的財稅政策,等等。
就中期而言,需要在高質量發展取得相當發展成果的基礎上,持續提高發展的平衡性、協調性、包容性,更大幅度、更加從容地擴大中等收入群體規模,推動形成中間大、兩頭小的橄欖型分配結構并保持其穩定性。同時,進一步研究促進和保障城鄉之間的差異逐漸減小、社會階層流動更加暢通、三種分配制度更加協調、物質文化和精神文化協同富足的政策制度。
就長期而言,制度建設需要聚焦更高水平的經濟增長、充分就業、社會公平以及更高品質的人民物質文化生活,并適時推進符合中國特點的遺產贈與稅等特定稅制和更加穩定的慈善樂施事業管理體制機制。共同富裕的社會是欣欣向榮的社會,是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極其富足的社會,每一個人只要盡其所能,都應該可以充分享受到社會繁榮。
(作者王樺宇為北京大學法學博士,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副教授、財稅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主要研究方向為財稅改革及其法治化、公共政策與社會治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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