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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富裕”中的稅制改革邏輯
8月17日,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央財經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專題研究扎實促進共同富裕問題。會議指出,要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在高質量發展中促進共同富裕,正確處理效率和公平的關系,構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協調配套的基礎性制度安排,加大稅收、社保、轉移支付等調節力度并提高精準性。
稅收調節是共同富裕中的重要環節,再分配(二次分配)主要通過相關財稅政策實現,合理的稅制是達到共同富裕的必要條件。中國當前的稅制結構能否有效調節收入分配?未來稅制應如何改革才能有助于達到“共同富裕”的目標?
收入和財富分布現狀
何為“富裕”?與居民生活直接相關的維度包括收入、財富和消費。消費、收入、財富的不平等程度相比較,在各國均有統一的規律,即財富的不平等程度最高,收入次之,消費的不平等程度最低。這是由于財富的積累過程除了工資收入外,還有股權等其他各類非工資性收入,尤其是巨富階層,其主要財富往往不是來源于工資收入。“邊際消費傾向遞減”的規律,則導致消費的不平等程度低于收入不平等:即消費上升的速度,要低于收入上升的速度。因此,收入和財富的不平等是“共同富裕”政策需要關注的重要領域。
基尼系數是衡量不平等的常用指標之一,根據已有數據測算,中國的收入基尼系數大致為0.47,而財富基尼系數則達到了0.65以上。多項調查表明,經過近40年的改革開放,中國中產家庭數量增長迅速,進入了多數家庭擁有相當資產的時代,資產中三分之二以房產的形式持有。從家庭資產分布來看,《中國民生發展報告2015》顯示,頂端1%的家庭占有全國約三分之一的財產,而底端25%的家庭擁有的財產總量在1%左右。審視不同群體的收入差距,我們會發現財富差距在住房擁有上更加明顯。由此可見,“共同富裕”的相關政策在針對收入層面展開的同時,也需要甚至更加需要針對財富層面展開。
當下的稅制結構
根據課稅對象,不同稅種可歸并為三大類:流轉稅、所得稅、財產稅,這三大類稅種實際上分別是對消費、收入和財富征稅。從中國當前的稅制結構來看,流轉稅占到了65%左右(主要為增值稅和消費稅),所得稅約為30%(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財產稅基本缺失,僅占5%。
由此可見,中國的宏觀稅負盡管不高,但絕大多數稅負是由企業在繳納。(根據呂冰洋等(2020)測算,我國的小、中、大口徑測算的宏觀稅負分別為17.4%, 20.5%和28.9%。低于高收入國家的42.0%和中等收入國家的32.4%。)
具體來看,流轉稅基本由企業承擔,所得稅中大多數為企業所得稅(2019年企業所得稅收入占比23.6%,個人所得稅為6.6%),財產稅中也多為企業和經營性質的房產稅,只有少數是家庭和個人在承擔的車船稅。中國稅收的90%左右由企業繳納,一定程度上導致了中國的企業稅負較重。個人所得稅占比較低和財產稅缺失的現狀,也使得當前稅制調節收入和財富分布的能力較弱。個人所得稅甚至被認為是一個“中產階層稅”,未能起到調節高收入群體收入的作用。
按照直接稅和間接稅的劃分方法,流轉稅為間接稅,所得稅和財產稅為直接稅。間接稅的問題包括累退性導致對貧富差距的逆向調節,易于引起通貨膨脹,加劇地區差距。在2020年兩會期間,國家發改委副主任寧吉喆提到:“最新的資產負債表表明,我國的總資產已經超過1300萬億元。”中國人民銀行2019年中國城鎮居民家庭資產負債情況調查表明,家庭資產以實物資產為主,住房占比近七成,資產分布分化明顯。這部分財富是財產稅的潛在稅基,但仍然脫離于中國當前的稅制體系之外。這進一步表明,中國的稅制結構已經與當下的稅基結構產生脫離的趨勢。
因此,我國經過40年的經濟增長之后,經濟社會結構基礎發生了變化;但與之相對的是,我國的稅制結構還維持著1994年分稅制改革所確定的基本架構。從三大類稅種(流轉稅、所得稅和財產稅)的比重來說,我國的稅收以流轉稅為主;其次是所得稅,其中又以企業所得稅為主;而財產稅相對缺失。這樣的稅制體系適合二十年前家庭財富積累不多的情況,但現在私人層面已經積累了相當體量的財富,這部分財富游離在稅收體制之外,就出現了稅制體系與稅基結構不契合的情況。這部分財富的分布不平等程度比收入更高,也會成為“共同富裕”需要調節的稅基對象。
未來的改革趨勢
根據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需求,《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總體方案》提出完善稅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有利于科學發展、社會公平、市場統一的稅收制度體系”,改革重點鎖定六大稅種:增值稅、消費稅、資源稅、環境保護稅、房地產稅和個人所得稅。
其中的五大稅種,近幾年均已進行了相對實質性的改革;而房地產稅的落地,似乎仍然需要時日。從當前改革現狀和整個社會的稅基結構分析,要實現“共同富裕”的目標,需要使得稅收制度與稅基結構相適應,直面當前社會的不平等,個人所得稅和財產稅(房地產稅)將是未來一段時間內中國直接稅改革的重點。
一國稅制,無論古今中外,均強調稅制公平和效率。如何衡量稅制公平和效率?從長時間維度看,各國政府支出規模占GDP的比重都呈擴大之勢,相應的是稅收收入占GDP比重的增加。在政府支出剛性條件下,稅負在不同群體和稅種間的轉移和分配是稅制的重要特征:你不需繳稅,他則需繳;你少繳,他則需多繳。寬稅基低稅率的稅制,比稅負集中在少數人或企業身上,更加符合公平和效率原則。
在財富存量已經是GDP數倍的情況下,大量的私人財富脫離于稅制體系之外,使得正在承擔當前主要稅負的企業和個人負擔過重,這是一種不公平,導致了更多的效率損失,也揭示了稅制的不完善以及與經濟社會發展階段的不匹配。在收入、消費和財富三者中,財富正是分布最不平等的要素,無論是從“共同富裕”的字面含義本身,還是稅制公平的要求來看,對財富征稅都將是未來的必然趨勢。
實際上,稅制改革及其要素設計有一些需要遵守的基本原則。
從歷史演變來看,從威廉·配第提出的“公平、簡便、節省”,攸士第提出的“征稅不能妨礙納稅人的經濟活動”(包括六大原則),亞當·斯密的“平等、確實、便利、最少征收費原則”,薩伊的“最好的稅收是稅負最輕的稅收”(包括五個原則),再到集大成者瓦格納的四項九端原則。這些原則都可以與現代稅收原則的公平和效率兩大原則相聯系。
從效率的角度看,寬稅基低稅率有利于降低稅收導致的無謂損失(deadweight loss),降低納稅人稅負,減小征管成本。因此,應該將更多的主體納入稅制體系,降低實際稅率,提高稅收效率。
從公平的角度看,應該讓收入和財富相差較大的主體承擔不同的稅負(縱向公平),讓收入和財富類似的主體稅負接近(橫向公平)。個人所得稅按家庭征收以及納入完整的綜合所得均有利于促進橫向公平;基于中國居民納稅能力的稅率和減免設計,以及漸進改革的思路也將有利于提升房地產稅的效率和公平。
從增長的角度看,對財富存量征稅也有利于沉淀資產的流動,促進經濟發展。中國家庭財產中近70%為房產,這也就意味著,相當體量的資本沉淀在不具生產性的房產市場中。開征房地產稅,一定程度上會促進房地產市場中的投機資本回流到生產性行業中,這顯然有利于提升經濟效率,促進社會發展。也正因為房產占據著財產的絕大多數比重,財產稅的改革將離不開房地產稅的改革。房產的主要持有者是中國的中產階層,且由于收入限制了稅率水平,房地產稅對財富的調節效應也會有限。因此,財富分布的調節,可能需要寄希望于真正的財富稅(針對巨富階層的具有較高起征點的財富稅)或是財富發生代際傳承時的遺產稅。
伴隨著稅基結構的巨大變化,社會經濟結構的轉變將推動稅收制度的更新變革,現代稅收制度改革與國家治理現代化進程將緊密聯系在一起。社會經濟結構的轉變推動著稅收制度的更新,個人所得稅和財產稅(房地產稅、財富稅)制度的完善,將是推動“共同富裕”中的二次分配(再分配)的重要制度保障。三次分配包括慈善事業的發展,也在一定程度上依賴于有效的財產稅和遺產稅的制度設計。現代稅制改革將推動“共同富裕”的實現,甚至有可能成為“共同富裕”的最關鍵環節。
(作者張平為復旦大學國際關系與公共事務學院副教授、公共行政系副主任,研究方向為公共財政、稅制改革與政府治理,出版有《現代房地產稅:美國經驗與中國探索》等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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