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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油價治污”邏輯需厘清
國際原油價格持續下降之際,國家發改委宣布暫緩調整國內成品油價格,理由是要利用價格杠桿促進資源節約、治理大氣污染。我們認為,“油價治污”的說法,其內在邏輯是有問題的。
暫不論汽車尾氣對霧霾貢獻大小。單就機動車尾氣排放只是造成空氣污染的原因之一而言,眾所周知,產生污染的不是氣,而是廢氣中燃燒不完全的產物如一氧化碳、氮氧及碳氫化合物等。廢氣中的環境污染源與汽車燃燒狀況和燃油質量有關。尾氣排放與空氣污染之間的關聯因素包括燃油類型、燃油質量、尾氣凈化技術、路況、油耗、車輛行駛習慣等,涉及車輛制造商、交通和監管部門、車輛使用者等一系列主體,油耗大小在其中只是較為次要的一個因素。
其次,很多國家在相關環節征收環境稅如石油稅、燃料稅、汽車稅等,來推動環境保護,更主要是在生產環節,并針對不同燃油,征收或減免不同,目的是激勵環境友好型的燃料生產和使用。例如英國2000年對低硫汽油實行1%稅優惠, 四個月間低硫油的市場份額就上升了50%。
再次,油價在環境政策中的調節作用,體現的是“誰污染,誰付費”的原則。那么,這些補償資金的應得者是誰?環境補償的政策目標當然首先是環境,所以各國征收的環境稅,在使用上一般專款專用,用于道路養護、鼓勵替代燃料等減低環境破壞的公益目標。簡言之,環境導向的政策調節,其制度設計遵循污染者付費、環境及相關方受益的補償原則。
油價和燃油稅的不同點在于,盡管都可以認為支付方有應付的責任,前者收益的獲得者即石油企業卻沒有應得的權利。可見油價的制度設計建立的是消費者和供應商之間的利益關系,而根本沒有構成環境污染者與環境貢獻者之間的補償關系。即使石油企業作為國有企業,相關機制涉及國企的收入分配、公共稅收貢獻、環境補償等,相關機制仍然是多個完全不同的制度安排,無法在油價和環境補償之間直接建立關聯。能源價格雖然對能源需求具有杠桿作用,其含義卻不是政府通過價格控制來達到杠桿效果。
在市場經濟國家,石油的價格機制是市場化的;環境稅構成價格的形成要素,但最終價格是市場機制作用的結果。中國成品油價格機制尚不完善,在政府定價基礎上與國際油價建立關聯關系,是石油價格改革的大方向。阻隔與國際油價的關聯,政府直接行使定價權,與市場化改革方向并不相符合。
目前國家發改委正在制定新的成品油價格機制,我們認為,厘清價格機制背后的邏輯和應該遵循的原則至關重要。三個重要問題需要明晰:
首先,價格機制是不是走向市場化?也就是說,到底是讓市場還是行政力量決定資源配置。其次,政府的政策調節目標是什么?如果是環境取向,關鍵影響因素有哪些,什么是適宜的政策工具?如果不是環境取向,那么真實的政策目標是什么,該目標是不是具有公共利益的正當性?最后,利用價格杠桿的政策調節,是不是建立了合理應付與正當應得的補償機制?
法治治理是每個主體責權利明晰的過程,應防止將不同層次、不同性質的問題混雜模糊處理。“油價治污”之類邏輯混亂的政策不應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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