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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院對念斌申請國家賠償案作出賠償決定,不支持千萬賠償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新聞中心網(wǎng)站懸掛的這一決定顯示,12月25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賠償請求人念斌申請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無罪國家賠償案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決定維持福州中院作出的(2014)榕法賠字第3號國家賠償決定。
福建省高院稱,2006年7月27日晚,平潭縣澳前鎮(zhèn)澳前村澳前17號居民家發(fā)生中毒事件。公安機關(guān)經(jīng)偵查認為,念斌有重大作案嫌疑。經(jīng)檢察機關(guān)提起公訴,福州中院分別于2008年、2009年、2011年三次一審以投放危險物質(zhì)罪判處念斌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jīng)濟損失。2014年8月22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終審判決,認為福州中院對念斌作出的刑事附帶民事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依法宣告念斌無罪。
2014年12月25日,念斌向福州中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福州中院于2015年2月15日依法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決定先支付賠償請求人念斌人身自由損害賠償金589225.84元,差額部分待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關(guān)于2015年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quán)賠償金計算標準的通知后十五日內(nèi)再決定支付;在侵權(quán)行為影響的范圍內(nèi)為賠償請求人念斌消除影響,恢復(fù)名譽,賠禮道歉;支付賠償請求人念斌精神損害撫慰金550000元。2015年6月3日,福州中院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5年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quán)賠償金標準,作出(2014)榕法賠字第3-1號《通知書》,決定再支付念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賠償金差額部分55872.08元。念斌對福州中院的賠償決定不服,通過委托代理律師向福建高院遞交國家賠償申請書。福建高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組織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wù)機關(guān)進行了公開質(zhì)證。經(jīng)審理,福建高院認為,福州中院作出的(2014)榕法賠字第3號國家賠償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yīng)予維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國家賠償決定。
由于念斌本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未按通知要求領(lǐng)取國家賠償決定書,福建高院于2015年12月30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國家賠償決定書。
【延伸閱讀】
念斌向國家申請賠償1500余萬元

2014年8月22日,歷經(jīng)8年庭審4次被判死刑的念斌由福建省高院終審宣判無罪。同年12月25日,念斌向福州中院提交《國家賠償申請書》,要求福州中院賠償其人身自由賠償金、醫(yī)療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失費及其他物質(zhì)損失等共計人民幣15321605.15 元(其中精神損失費1000萬元)。
2015年2月15日,福州中院對念斌二審宣告無罪賠償案作出國家賠償決定,賠償金只包括人身自由損害賠償金58.9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5萬元。駁回念斌提出的其它賠償請求。
念斌對該賠償決定不服,于3月18日委托律師向福建省高院提交了《國家賠償申請》,再次提出1500余萬元的賠償請求,要求重新作出賠償決定。
同日,念斌親屬對外表示,對于福州中院作出的113萬余元賠償,罔顧事實,違背法律賠償我們不能接受,念斌因錯判錯關(guān)造成的身體的殘疾卻拒不賠付,113萬賠償是對念斌二次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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