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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專家17年前旁聽陳滿案時曾指“很多基礎性工作沒做”
12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抗訴的海南陳滿故意殺人、放火申訴案,浙江省高級法院在海南公開開庭審理。當天18時45分,最高檢發布消息稱,鑒于案情重大復雜,本案將擇日宣判。
據參與旁聽的人員介紹,在法庭質證階段,出現了一種罕有的庭審狀況:檢方和辯方輪流補充可證明陳滿無罪的證據。
當天17時左右,央視新聞頻道回顧了當年陳滿案一審、二審全程,節目中提到,1998年,本案二審期間,時任海南大學法學院院長的譚兵教授,帶領學校師生旁聽了庭審全程,隨后他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明確指出,本案的判決,主要依據被告口供,沒有物證,本案應該做出證據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以下是央視節目實錄:
主持人:今年年初,最高檢提出陳滿案當年的審判存在疑問,向最高法提出抗訴,那么當年一審二審是如何審理的,又依據了什么樣的證據對陳滿做出了判決呢?
旁白:1993年11月29日,海口市人民檢察院以陳滿涉嫌故意殺人罪想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起訴書指控,12月25號晚19時20分許,陳滿來到上坡下村109號,趁鐘某不備,將其殺害,并點燃煤氣,焚尸滅跡。
1994年3月23日,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此案,曹錚是當時陳滿的辯護律師,他指出,庭審過程中,并沒有出示任何物證和鑒定材料,能直接證明陳滿是兇手。
曹錚:當時我們說,這些證據,物證有什么?他說有菜刀。我說請出示,他說,丟了。我說怎么能丟了呢,他說公安機關沒有保存條件。我說,這種物證,公安機關怎么可能沒有保存條件呢。他們打掃衛生丟了,出示不了。我說,證據是要出示的,要質證的,沒有質證的菜刀怎么能叫兇器呢。
旁白:在法醫出具的尸檢報告中,認為被害人是由于頸部損傷,大血管被隔斷,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卷所附的照片顯示,案發現場曾提取帶血的衛生紙、血衣等物品,但是也沒有經過質證。
曹錚:陳滿(供述)說,殺了人后他拿毛巾被堵嘴、堵頭,還拿報紙擦拭刀上的血。我說帶血跡的衣物在哪兒呢?你們收走擱哪兒了?他們說,丟了。我說丟了怎么能證明上面的血是鐘某(受害人)的呢。上面如果有陳滿受傷的血,也可以證明是陳滿在現場流的血。什么證據都沒有,光剩下殘缺不全的口供,這能定案嗎?
旁白:一審中,陳滿向法庭陳述他并未作案,公安人員對他刑訊逼供,律師作無罪辯護。
曹錚:我就把陳滿口供的7個矛盾,陳滿口供與其他所謂證據的矛盾,有10余處,一一指出來。他們不說話了,他們不反駁了。
旁白:1994年11月9日,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殺人放火罪判處陳滿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判決書上,對案發過程和案發與原因是這么認定的:經審理查明,1992年1月,被告人陳滿搬到海口市上坡下村109鐘某所在公司的住房租住。期間,陳滿因未交房租等,與鐘某發生矛盾,鐘聲稱,要向公安機關告發陳滿私刻公章,幫他人辦工商執照之事,并于同年12月17日要陳滿搬出上坡下村109號。陳滿懷恨在心,隨起殺害鐘某的歹念。同年12月25日晚7時許,陳滿發現上坡下村地面停電,并得知鐘某要返回四川老家,便從寧屯大廈竄至上坡下村109號,見鐘某正在客廳喝酒,便與其聊天,陳滿進到房間從廚房拿起菜刀一把,趁鐘某不備,朝他的頭部、頸部、軀干部連砍數刀,致鐘某當即死亡。接著,陳滿將廚房的煤氣罐搬到鐘的臥室門口,用打火機點著火,焚尸滅跡。
曹律師說,面對這份判決,陳滿本想上訴,但因為不懂法律,又無法見到律師,錯過了上訴時限,導致沒有上訴,而法院也未給辯護律師送達判決書副本。
主持人:即便如此,案件還是進入二審程序,原來一審判決作出之后,最先提出異議的,并不是陳滿本人,而是檢察院。
一審宣判4天后的11月13日,海口市人民檢察院將一份抗訴書遞交到了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海口中院的判決顯然過輕,并以被告人陳滿情節惡劣,而且肆意翻供為由,請求改判陳滿死刑。而另一方面,陳滿的家人和辯護律師多方奔走,為陳滿鳴冤叫屈,并多方證明陳滿沒有確實充分的犯罪證據,要求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改判陳滿無罪。
一方要求改判死刑,一方要求改判無罪,觀點截然不同,到底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會如何采信?不過,這次庭審已經是將近四年之后。1998年8月26日,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審理此案,法庭上一名警察出庭,證明,親眼看到陳滿畫了所謂作案現場圖,只有到過的人才會那么清楚。
曹錚:他說是公安局的預審員,在審陳滿的時候,親眼見陳滿畫了一個現場圖,如果陳滿沒有作案,現場圖是畫不出來的,尸體怎么躺的、位置怎么擺的,他看見他寫的。我說,是陳滿自己畫的嗎,他說自己畫的。陳滿這時候就憤怒了。
旁白:法庭上,辯方律師尖銳提出,陳滿所畫的作案現場圖,是在警方刑訊逼供下所畫。這次開庭,時任海南大學法學院院長的譚兵教授,帶領學校師生旁聽了庭審全程,隨后再接受記者采訪時明確指出,本案的判決,主要依據被告口供,沒有物證,本案應該做出證據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譚兵(1998年畫面):就說為2000多塊錢,怕對方揭發他,結合全案來看,這個殺人動機能不能令人信服,也是值得考慮的。再一個,要判處,必須要卡死陳滿的作案時間,有沒有作案時間,這個時間夠不夠都是疑問。還有殺人的工具到底是什么,現場有5把刀,哪一把刀才形成這個痕跡,這些基礎性工作都沒做。在這種情況下,作出判決認定他有罪,而且作了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判處,我認為,也是粗糙的。
旁白:1999年4月15日,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判決書稱,抗訴機關的抗訴理由并無不當,但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對原審被告人陳滿可不立即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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