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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冤者楊明服刑20年,貴州高院決定國家賠償203萬元

澎湃新聞(www.kxwhcb.com)持續報道的“楊明故意殺人案”有了最新進展,12月25日,貴州高院官方微信發布消息稱,該院已于22日對楊明案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決定支付楊明人身自由賠償金1634936.5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00元;并為楊明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對楊明的其他賠償請求不予支持。楊明如不服此決定,仍可向最高法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1995年初,貴州省天柱縣發生一起故意殺人案,時年30歲的楊明被認定為嫌犯,并于當年3月29日被刑拘。1996年12月26日,黔東南州中院判決楊明故意殺人罪名成立,判處死緩。 1998年3月4日,貴州高院裁定駁回楊明的上訴,維持原判。
該案從偵查階段直至案件再審的20年間,楊明始終未做有罪供述,而是與家人堅持申訴。
2014年10月,該案出現轉機,貴州省檢察院啟動復查“楊明故意殺人案”。2015年4月1日,貴州省檢察院以“生效判決書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向貴州省高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4月21日,貴州高院作出再審決定,對楊明故意殺人案立案再審。6月11日,該案開庭再審。8月11日,貴州高院對楊明故意殺人案再審作出宣判:楊明無罪。宣判后,貴州高院法官代表貴州高院向楊明及其母親鞠躬道歉。
25日晚,楊明向澎湃新聞表示,9月底他向貴州高院遞交了國家賠償決定書,共申請國家賠償1300余萬元,其中包括他個人的精神損失費150萬元,他母親、女兒、姐姐、妹妹四人精神損失費各50萬元,另外還有他家人20年間為申訴花去的差旅費等等。
楊明稱,他25日已從律師處獲悉貴州高院作出的上述賠償決定,“我現在是進退兩難,從內心來說我是想向最高法申請賠償,但我生活窘迫,從目前這情況來看可能連年都過不好。”據他介紹,他因生活困難,先后向當地政府部門一共申請了兩次救濟,不過只在25日領到了80斤大米和一桶食用油。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楊明自稱曾受到辦案警察的刑訊逼供。但他出獄至今,沒有公安局的人來找他道歉,更沒聽說有人因此被追責。
對于失去自由20年的楊明來說,他眼下更要緊的事情是如何盡快融入現在的社會。
出事之前,楊明在當地一火電廠任職,在他蒙冤獲刑后,單位便將他除名。“近兩個月除了申請國家賠償之外,就是申請恢復工作。”楊明說:“天柱縣政法委在協調處理我工作的事情,之前那個火電廠被電力公司兼并了,他們不想接收我。”
據楊明介紹,十多天前,縣政法委領導轉述電力公司的意見,稱只能給楊明按15年的工齡買斷。但楊明并不愿意接受這個方案,“我還是想恢復工作,只有這樣才能融入社會。”但在目前,當地政法委等部門并未能拿出一個方案供各方協商,“我就像一個被遺忘的人,城市再繁華都與我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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