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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女生初學滑冰摔倒致十級傷殘,法院判決滑冰場無需擔責
8月18日,澎湃新聞記者從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經審理判決經營者無需擔責。
小女孩滑冰摔倒致十級傷殘
上海浦東法院介紹,婷婷和小娜是同學,正讀小學五年級,暑假里她們早早約好了要一起學滑冰。一天上午10時,在婷婷奶奶和小娜媽媽的陪同下,她們來到一家滑冰場,小娜媽媽為她們購買了時長90分鐘的門票,并聘請教練進行半小時滑冰訓練。訓練結束后,兩人便在冰場自由活動,家長則在陪同區等候。
由于假期游客較多,冰場每天會在13時30分至14時例行清冰,并提前15分鐘播放廣播,引導游客暫時離場。然而,正當兩人緩慢滑行出場時,婷婷卻突然重心不穩摔倒,在場工作人員立即將她扶了出來并陪同送醫。
最終,醫院診斷婷婷為右腓骨遠端骨骺骨折,后經司法鑒定,構成十級傷殘。
于是,婷婷一家將滑冰場告到了上海浦東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7.7萬余元。
原告訴稱,婷婷是按照滑冰場的規范要求正常滑冰,也有大人在場外陪同,因此冰場內的監護責任應由滑冰場承擔。事發時,婷婷獨立行走,是工作人員為清冰驅趕客人,才導致婷婷倉促中冰刀鞋卡到了冰面凹槽而崴腳。
滑冰場辯稱,滑冰是有風險的運動,婷婷自愿滑冰屬于自甘風險行為。入場前,工作人員已對婷婷的家長告知了風險及超時補費等事項,店內也多處張貼風險提示。婷婷并非因外力因素或冰面不平而摔倒,且摔倒時已超時,事發后工作人員及時輔助送醫,并出于人性化考慮未索要超時費。因此,滑冰場已盡到合理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意外系由滑冰固有風險引發
上海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通過查看現場監控可知,婷婷摔倒系因重心不穩造成,未見倉促或急切情形,這屬于初學者滑冰過程中的常見現象;在案證據及法院現場調查結果也顯示,滑冰場已先后通過書面告知、張貼標識、人員引導等多種方式向婷婷一行提示運動風險。相反,婷婷父母卻未能舉證證明滑冰場提供的設施及服務存在瑕疵或隱患。
滑冰運動具有較高風險,自愿參與活動者及其監護人應充分關注、完全知曉,并依靠活動者自身謹慎注意及合理操控降低損傷風險。婷婷在上過教練課后未再續聘教練,表明其對自身能力及風險程度已作出評估決策。自由滑行期間,婷婷佩戴護具,滑行速度緩慢,周邊秩序正常,故摔倒系由滑冰運動的固有風險引發,婷婷未能防范避免,相應后果應自行承擔,不得隨意轉嫁,要求滑冰場承擔賠償責任,明顯超出經營者安全保障義務的合理限度。
法院同時認為,事發時婷婷是否超時并非滑冰場是否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分界線,對本案的責任判斷無實質性影響。
綜上,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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