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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日報刊文:“油價暫緩下調”的法治考量

12月16日《新京報》報道,國內成品油價格“四連跌”預期落空。12月15日,發改委表示,暫緩調整國內成品油價格。發改委在通知中稱,“我國環保形勢日益嚴峻,一些地區以臭氧、灰霾污染為特征的復合型污染日益突出,機動車尾氣排放是造成空氣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充分發揮成品油價格杠桿作用,是促進資源節約、治理大氣污染的重要手段。”
筆者身在北京。最近接連出現重污染,周圍一些人甚至有了逃離這座城市的想法。如果油價暫緩下調能讓空氣質量有些許改善,那將是每個人求之不得的事情。即便有車族,和多花幾個油錢相比,多數人也更看重健康。
油貴,車少開;便宜,多開點。從常理推斷是這樣,但作為政府部門的決策依據,“常理”不行。油價如何影響用油數量,乃至最終影響污染狀況,需要實證數據支撐。另外,既然減少污染是油價暫緩下調的根據,那么,空氣質量尚好的地方,要不要跟著“搭車”?區分情況區別對待,現實中或許不太好操作,但“能不能”和“該不該”是兩個層面的問題。如果答案是“應該”,創造條件盡快實現區別對待,就是必要的。
盡管沒看到油價和污染關系的實證數據,盡管對未在不同地區區別對待小有疑問,盡管我也開車,但作為污染地區的居民,對于暫緩調價決定,我理解并且支持。不過,在依法治國的當下,這一事件暴露出的有關部門在法治精神和程序觀念方面的缺失,卻令人不安。
目前制定和調整油價的依據,是發改委牽頭制定的《石油價格管理辦法(試行)》(下稱《辦法》)。滿足什么條件,價格如何升或降,《辦法》都有明確規定?!八倪B跌”的條件已經滿足,有關部門卻宣布暫緩調整的行為,該如何評價?
關于暫緩調價,《辦法》第6條規定,當國內價格總水平出現顯著上漲或發生重大突發事件,以及國際市場油價短時內出現劇烈波動等特殊情形需對成品油價格進行調控時,可以暫停、延遲調價,或縮小調價幅度。污染嚴重,既與“價格總水平出現顯著上漲”和“國際市場油價短時內出現劇烈波動”不沾邊,也很難歸入“重大突發事件”。暫緩調價,在《辦法》中找不到依據,是對既定規則的違反。
污染要盡快治理,《辦法》不合理之處也應及早修改,但在修改之前,它仍是調整油價的唯一有效規則。治理污染當然重要,但如果“事情重要”可以成為不經程序而改變規則的根據,那么,恐怕就沒有穩定的規則可言。公眾的擔心,也正在于此。這一事件對法治和政府公信力的損害,不容小覷。
我理解并贊賞有關部門治理污染時不我待的緊迫感,迫切期待“國家將統籌考慮各方面因素,抓緊完善新形勢下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早日實現。但必須強調的是,在一個法治社會,實現良好目的必須通過合法手段,否則,結果可能并不美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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