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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積分落戶征求意見稿發布:要求不滿45歲,符合計生政策
12月10日,北京市政府官網發布《北京市積分落戶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積分落戶辦法)、《北京市居住證管理辦法(草案送審稿)》(下稱居住證管理辦法)向公眾征求意見。
積分落戶辦法要求,申請積分在京落戶,要同時滿足5個條件:持北京居住證,不滿45歲,在京連續繳納社保7年以上,符合計生政策和無犯罪記錄。

積分落戶的積分如何計算?
積分落戶辦法中明確,積分落戶指標體系由基礎指標和導向指標構成。
基礎指標共有3項,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和教育背景。導向指標包括職住區域、疏解行業就業、創新創業、專業技術職務、納稅、信用記錄、守法記錄等7項內容。
總積分為以上10項指標的累計得分。




比如,申請人每擁有一條行政拘留記錄,將被減30分。再比如,申請人在區域性專業市場、一般制造業、《北京市工業污染行業、生產工藝調整退出及設備淘汰目錄》范圍內就業,每滿一年將被扣6分。信用方面存在問題的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其法人代表或戶主如果申請落戶,每條記錄將被減12分。

積分落戶辦法規定,積分落戶每年申請一次,北京市政府根據年度人口調控情況,每年公布落戶分數線。北京市有關部門根據申請人積分情況和落戶分數線,初步確定年度積分落戶人員,并公示積分情況。




對于想積分落戶的申請者而言,首先第一步是要有北京居住證。
同日發布的居住證管理辦法規定,在京人員辦理暫住登記已滿半年,并符合在京有穩定就業、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申請辦理《北京市居住證》。
具體而言,穩定就業是指在京連繳社保滿6個月,符合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錄用(聘用),被招收并簽訂勞動合同,從事第二、三產業并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條件之一的。
穩定住所是指具有合法所有權的房屋,包括自有產權房屋、租賃房屋、用人單位或就讀學校提供的宿舍等。
連續就讀是指在全日制小學、中學、中等職業教育或普通高等學校取得學籍并就讀。
居住證實行簽注制度。居住證自簽發、簽注之日起一年內有效。有效期屆滿后,持證人繼續在京居住的,應及時辦理簽注手續。
附:
北京市居住證管理辦法(草案送審稿)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方便來京人員在本市工作、學習和生活,保障其合法權益,提高人口服務管理水平,促進本市人口與資源環境、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國務院…號令)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非本市戶籍在京居住的中國公民(以下統稱“來京人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辦理居住證,適用本辦法。
在京港澳臺人員的服務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法律性質】居住證是來京人員在京居住的證明和享受本市公共服務和便利、參與本市社會事務的憑證。
第四條【管理體制】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居住證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做好實施居住證制度的各項保障工作。
第五條【部門職責】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申領受理、制作、發放、簽注等證件管理工作。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商、住房和城鄉建設、教育等部門配合公安機關根據各自職責分別負責穩定就業、穩定住所、連續就讀等相關證明的審核工作。
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財政、民政、衛計、交通、司法行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居住證制度相關的服務管理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社會團體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基層自治組織,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與居住證制度相關的服務管理工作。
第六條【系統建設】本市按照統一規劃、資源共享、互聯互通的原則,建立完善居住證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對來京人員信息實行動態管理。
有關部門應當逐步推行使用現代信息技術及其他便捷手段,方便來京人員填報相關信息。
第七條【暫住登記】來京人員申報暫住登記是法定義務和申領居住證的基礎。
來京人員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申報暫住登記,并如實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和信息。
第八條【申領條件】來京人員辦理暫住登記已滿半年,并符合在京有穩定就業、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村)服務機構申請辦理《北京市居住證》。
穩定就業是指在京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滿6個月,符合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錄用(聘用),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招收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從事第二、三產業并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條件之一的;穩定住所是指具有合法所有權的房屋,包括自有產權房屋、租賃房屋、用人單位或就讀學校提供的宿舍等;連續就讀是指在全日制小學、中學、中等職業教育或普通高等學校取得學籍并就讀。
第九條【提供材料】來京人員申請辦理《北京市居住證》的,應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證件,提交本人近期相片,并如實提供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和信息。
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條【代為申領】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來京人員,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由其已取得《北京市居住證》的監護人代為辦理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的,應當提供代辦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第十一條【證件制發】對符合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制作發放《北京市居住證》。
不符合辦理條件的,有關審核部門應當說明理由,并由公安機關告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補領換領】居住證遺失、損壞的,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村)服務機構辦理補領、換領手續。
居住證持有人換領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第十三條【信息變更】居住證持有人在京期間,居住地住址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七日內到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村)服務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簽注制度】居住證實行簽注制度。
居住證自簽發、簽注之日起一年內有效。有效期屆滿后持證人繼續在京居住的,應當于期滿前三十日內到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村)服務機構辦理簽注手續。
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后,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京的連續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十五條【服務便利】居住證持有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享有相關公共服務和便利,具體辦法由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總體規劃】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來京人員享受公共服務和便利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保障符合條件的居住證持有人享受相關公共服務和便利,并積極創造條件,不斷擴大提供公共服務和便利的范圍、提高相應標準、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積分落戶】根據本市綜合承載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建立積分落戶制度,具體辦法由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證件核驗】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在為來京人員辦理事務、提供服務時,應當核驗來京人員的居住證。
第十九條【證件使用】居住證持有人在京從事有關活動、參與社會事務,需要證明居住事實時,應當出示本人居住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第二十條【監督指導】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居住證的日常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監督檢查等相關工作制度,做好對相關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指導、監督工作。
第二十一條【信息核查】公安機關可以對居住證持有人登記的信息進行核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條【證件查驗】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經出示執法證件,可以查驗居住證。除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扣押居住證。
第二十三條【證件注銷】公安機關對居住證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有關部門認定后,應當注銷其居住證:
(一)在申領時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取得居住證的;
(二)不符合居住證申領條件的;
(三)已轉辦為本市常住戶口的;
(四)持有人死亡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注銷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證件收費】居住證由公安機關統一制作;首次申領免收工本費;換領、補領應當繳納工本費。
工本費標準,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核定。
第二十五條【保密義務】有關部門及其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對在居住證管理服務工作中獲悉的來京人員個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六條【使用責任】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住證的;
(二)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證的;
(三)出借、出租、轉讓居住證的。
第二十七條【領用責任】冒用他人居住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住證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騙領的居住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
第二十八條【治安責任】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居住證的;
(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居住證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變造的居住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
第二十九條【管理責任】公安機關、有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居住證管理服務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二)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來京人員信息的;
(三)違反規定查驗、扣押居住證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它侵害來京人員合法權益行為的。
社區(村)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上述行為之一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證件選型】居住證的式樣、規格、材質等,由市級公安機關統一確定。
第三十一條【施行日期】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北京市積分落戶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按照國家戶籍制度改革要求,為加強人口服務管理,逐步有序解決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長期在京穩定就業和生活的常住人口落戶問題,改進本市現行落戶政策,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積分落戶是指通過建立指標體系,對本市居住證持證人申請落戶的條件進行量化,并對每項指標賦予一定分值,總積分達到規定分值的人員可在本市申請辦理常住戶口。
第三條 堅持公平公正、總量控制、存量優先、有序推進的原則,穩步實施積分落戶制度。
第四條 申請人參加積分落戶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持有北京市居住證;
(二)年齡不超過45周歲;
(三)在京連續繳納社會保險7年及以上;
(四)符合本市計劃生育政策;
(五)無違法犯罪記錄。
第五條 積分落戶指標體系由基礎指標和導向指標構成。基礎指標包括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教育背景。導向指標包括職住區域、疏解行業就業、創新創業、專業技術職務、納稅、信用記錄、守法記錄。總積分為各項指標的累計得分。指標的具體認定標準在積分落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中明確,實施細則由市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一)合法穩定就業指標及分值。
合法穩定就業是指與在京用人單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并連續工作滿1年及以上,或在京投資辦企業并連續經營滿1年及以上,或在京注冊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并連續經營滿1年及以上。以連續繳納社保年限作為合法穩定就業年限的計分標準,每連續繳納社保滿1年積3分。
(二)合法穩定住所指標及分值。
合法穩定住所是指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權證的自有住所;簽訂正式房屋租賃合同,符合登記備案、依法納稅等有關規定的合法租賃住所;用人單位提供的擁有合法產權的宿舍。申請人需連續居住滿1年及以上。在自有產權房每連續居住滿1年積1分,在合法租賃房屋和單位宿舍每連續居住滿1年積0.5分。當連續居住年限多于繳納社保年限,以連續繳納社保年限作為連續居住年限。
(三)教育背景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取得國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認可的國內外學歷(學位),可獲得相應的積分。具體積分標準為:大學專科(含高職)9分,大學本科15分,碩士27分,博士39分。學歷的認定以申請人獲得的全日制最高學歷為準,不累加。獲得多個全日制碩士或博士學位的,在其最高學歷得分基礎上,每多獲得1個碩士學位,加3分;每多獲得1個博士學位,加6分。
(四)職住區域指標及分值。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居住地由城六區(東城區、西城區、朝陽區、海淀區、豐臺區、石景山區)轉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區的申請人,每滿1年加2分,最高加6分;就業地和居住地均由城六區轉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區的申請人,每滿1年加4分,最高加12分。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居住地由本市其他行政區轉移到城六區的申請人,每滿1年減2分,最高減6分;就業地和居住地均由本市其他行政區轉移到城六區的申請人,每滿1年減4分,最高減12分。
(五)疏解行業就業指標及分值。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在區域性專業市場、一般制造業、《北京市工業污染行業、生產工藝調整退出及設備淘汰目錄》范圍內就業的申請人,就業每滿1年減6分。就業時間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
(六)創新創業指標及分值。
在經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及眾創空間中的創業企業就業,且符合一定條件的申請人,工作每滿1年加2分,最高加6分。具體條件在實施細則中明確。
在經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及眾創空間、技術轉移服務機構、相關專業科技服務機構就業,且符合一定條件的申請人,工作每滿1年加1分,最高加3分。具體條件在實施細則中明確。
在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就業的申請人,工作每滿1年加1分,最高加3分。
在科技、文化領域以及創新創業大賽獲得國家級或本市獎項的申請人,可獲得相應加分。其中,獲國家級獎項的加9分,獲本市獎項的加6分。具體獎項認定標準在實施細則中明確。只計最高分,不累計加分。
(七)專業技術職務指標及分值。
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申請人,可獲得相應加分。其中,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加2分,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加5分。需為國家和本市有關部門、中央企事業單位評定的專業技術職務,只計最高分,不累計加分。
(八)納稅指標及分值。
近3年連續納稅,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申請人,加6分:平均每年工資、薪金以及勞務報酬的個人所得稅納稅額在10萬元及以上;依法登記注冊個體工商戶,平均每年納稅15萬元及以上;依法登記注冊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合伙企業的出資人,根據企業已繳納的稅金,以其出資比例計算納稅額,平均每年納稅20萬元及以上。以上三種情況積分不累加。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有涉稅違法行為記錄的個人、企業法人及個體工商戶戶主,申請積分落戶的,每條記錄減12分。
(九)信用記錄指標及分值。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在北京市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有行政處罰信息、不良司法信息、商品服務質量不合格信息、被列入異常名錄或標記為異常狀態的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對作為其法人代表或戶主的申請人,每條記錄減12分。
(十)守法記錄指標及分值。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在本市因違反有關法律被處以行政拘留處罰的申請人,每條行政拘留記錄減30分。
第六條 市政府根據年度人口調控情況,每年向社會公布落戶分數線。市有關部門根據申請人積分情況和落戶分數線,初步確定年度積分落戶人員,并對積分情況向社會公示。通過公示后,申請人可按相關規定辦理常住戶口。
第七條 積分落戶每年申請一次。符合第四條規定的申請人,可向用人單位提交申請,統一由用人單位負責向有關部門申報。具體操作流程在實施細則中明確。
第八條 獲得積分落戶資格的申請人,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隨遷;配偶、父母申請落戶按照本市現行親屬投靠落戶政策辦理。
第九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本辦法過程中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對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索賄受賄等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申請人及所在單位應當保證所提供申請材料的真實性,經有關部門發現弄虛作假的,取消其當年及以后年度的申請資格;已經落戶的,予以注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條 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由市有關部門對積分落戶指標體系提出調整方案,經市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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