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在個人公號編造“農夫山泉停產”,微信營銷培訓機構員工被訴
在個人微信公眾號上編造題為《農夫山泉停產,市面上所售90%都是造假水》的虛假“新聞”,造成農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百萬余元的銷售損失——澎湃新聞(www.kxwhcb.com)12月3日從杭州市西湖區檢察院獲悉,因涉嫌損害商業信譽罪,該微信公號所有人施某已被提起公訴。
2014年10月16日,這篇文章在微信朋友圈傳播,雖以圖片為主,沒有多少文字,但因涉及食品安全和知名企業,被廣泛傳播。經查,至2014年12月,農夫山泉因各地經銷商取消已簽訂訂單而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達百萬余元。
農夫山泉公司發現該文后報警,警方調查發現,文章最早出現在當年10月15日的某個人微信公眾號上,后被多個公眾號轉載。今年1月25日,警方傳喚最早發出文章的個人微信公號所有者施某。
30歲的施某是河南人,大學肄業,案發前在上海某培訓公司從事營銷工作,該公司專門為客戶提供微信營銷課程。
據施某交代,他去年9月進入公司。按公司規定,營銷人員都要創建個人微信公眾號并推銷公司的課程。為了增加其公號的關注度、粉絲數,他在沒有任何事實依據的情況下,從網上下載涉及農夫山泉的圖片,編造了涉案文章,發布在個人微信公號上。
杭州市西湖區檢察院認為,施某利用互聯網捏造并散布虛假事實,損害他人商業信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已觸犯《刑法》第221條的規定,應以損害商業信譽罪追究刑責。
《刑法》第221條規定,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對于造成的損失,企業還可向被告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浙江法院公開網上的信息顯示,去年10月22日,無錫伊泰蓮娜商貿有限公司在其公眾號“蜜琪兒”上發布《農夫山泉停產,這水我再也不敢喝了!我要買水機!》,被農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侵害名譽權”起訴。今年2月,西湖區法院判決被告侵害名譽權事實成立,要求刪除原文,在其公眾號顯要位置刊登道歉,存續時間不少于1個月;賠償農夫山泉經濟損失20萬元。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5 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