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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自由主義者,為什么要替“魔鬼”辯護
原創 施展 施展世界 收錄于話題#我書架上的神明4個
在“我書架上的神明”這個欄目中,我會不定期和你聊聊那些曾經影響過我的書。我不會系統地解讀這些書,而是會以清單體的方式談談它們對我的啟發。
今天這一期我想和你聊聊霍布斯和他的《利維坦》,亞里士多德開始從現實主義的視角思考政治,霍布斯把這條路走到了極端。
1、很多思想史的書都是從批判的視角出發來討論霍布斯的,說他的理論是近代政治思想的奠基,但也為專制提供了很多辯護。“為專制的辯護”也是我最初讀那些書時獲得的印象。但是等到后來真的自己去啃霍布斯之后,才意識到霍布斯的深刻和偉大之處。

2、霍布斯的理論有一個特征,就是他會把問題給推到極致化,首先不談什么理想,而是直接給還原到最底層的生存邏輯。你違背什么都可以,但違背不了生存邏輯,否則就死了,所以這是一種絕對意義上的底線思維。古典政治哲學的討論,大多都是先從“什么才是一個理想的秩序”出發來開啟討論,以這個理想秩序為標準,來判斷一個具體的政治體是良善的還是敗壞的。但霍布斯不接受這種套路,在他看來,一個理想哪怕被描繪得再美好,如果它遇到壞人,根本就沒辦法落地,這理想也就作廢了。所以,從理想出發,這個思路根本就不可行。
3、在霍布斯看來,權利之類的話題不能抽象討論,必須要被落實為一系列的法律形態,而法律要有意義就必須是可以被執行的,如果法律不能夠被執行,那就等同于沒有。而如果沒有法律,也就沒有正義或不正義,這是一個無法被正義與否來判斷的狀態。此時可以有各種殘酷,但沒有正義和不正義,這是兩個領域的事。殘酷本身是一個事實判斷,而正義是一個價值判斷。你可以說斑鬣狗吃角馬的吃法非常之殘酷,但是你沒有辦法指責一個斑鬣狗,說它是不正義的。所以霍布斯說,在自然狀態里面就根本沒有可被執行的法律,沒有法律也就沒有權利,沒有權利也就沒有對權利的侵犯,從而也就沒有不正義和正義,那是一個“非正義”的狀態,而不是“不正義”的狀態。

圖 | 斑鬣狗與角馬搏斗
4、在霍布斯看來,在自然狀態中人彼此天然地沒有信任,這種情況之下,先下手為強是一個最合理的選擇,所以它是一個“人對人是狼”的狀態。自然狀態里,人們彼此間未必是充滿仇恨,而首先是充滿恐懼。恐懼,這是霍布斯理論當中最重要的一個動力機制。在洛克的理論中,自然狀態里人和人之間還是有和平共處的可能性的,也就是說他預設了先于政府的社會存在,這種理論要落為實踐,以現實當中的大社會小政府為前提。而在霍布斯這,甚至都談不到大政府小社會,他是假設根本就沒有社會。我們把它還原到一個具體的歷史情景里邊,如果是一個大政府小社會的地方,政府一旦崩潰,社會是很難自我組織起來的,社會陷入全面的無序,沒有人能相互信任,此時人與人之間就會充滿恐懼,就是霍布斯式自然狀態。
5、在霍布斯式自然狀態中,人人懷有對暴死的恐懼,這時驅動人行動的主要是情感和本能,理性在這時候沒有用武之地。情感和本能會給你設定一個目標,就是我怎么才能夠安全地活下去;有了目標,理性就可以發揮作用了。霍布斯依憑理性推導出了20多條自然法,但這些和在他之前的自然法有很大區別。前霍布斯時代的自然法,是一些基于理性推導出來的超越于所有人之上的普遍法則,人之所以應當遵從這些法則是因為人是有理性的動物。而霍布斯完全從基本的生存原則出發,重新推導出來20多條自然法,人之所以需要遵從這些法則是因為人想要活下去。在這20多條中,在我看來最重要的是前3條。
6、其中第一條是“每一個人只要有獲得和平的希望時,就應當力求和平;在不能得到和平時,他就可以尋求并利用戰爭的一切有利條件和助力。” 霍布斯所說的自然狀態之下人和人之間的戰爭狀態,并不是說人們天天在那打,你真打起來你就來不及害怕了。所謂“不怕賊偷就怕賊惦記”,一旦已經被賊偷走了,你也就放心了;東西沒丟,但你知道賊在惦記你,這時你才是天天都睡不著覺。所以自然狀態里面最可怕的不是打起來那一刻,而是你不知道什么時候會打起來,結果你就時刻都睡不著覺,這是一種最讓人恐懼的狀態。因此第一自然法就是說,能獲得和平就應當力求和平,這樣你才能夠確保自己能睡得著覺。但是同樣地,回到基本的生存邏輯,一旦和平不可得,你照樣有充分的權力去動用武力來保護你自己。
7、從第一自然法直接引申出了第二自然法,即“在別人也愿意這樣做的條件下,當一個人為了和平與自衛的目的認為必要時,會自愿放棄這種對一切事物的權利;而在對他人的自由權方面滿足于相當于自己讓他人對自己所具有的自由權利。”簡單來說就是,我們兩方之間可以訂立一個約,我可以放棄使用暴力,但前提是你也放棄,如果你不放棄,我絕不放棄,但只要你也肯放棄,那么我當然也可以放棄。
8、隨著第二自然法的提出,第三自然法也出來了:“所訂信約必須履行。”如果一個約訂完之后不履行,那就等于沒有約。總結一下就是,第一自然法是找出了基本的生存條件,第二自然法是說,為了滿足基本的生存條件需要有個約。第三自然法是說,約訂完之后說話得算數,如果說話不算數,訂了約也等于沒有約。
9、然后問題來了,為了確保說話必須算數,該怎么辦?如果對方說話就是不算數,你只能靠自己的能力去強制他的話,此時就等于你們仍然在自然狀態,因為你是靠power來解決問題的,仍然不是靠規則解決問題的,也就等于沒有約,約的基本特征就是靠規則解決問題。而約怎么才能履行呢?唯一的辦法是有一個第三方公共強制力,他來確保約一定會獲得履行,誰不履約這個第三方就來收拾誰。誰能夠為約在背后做一個終極擔保,誰就是主權者。但是主權者跟被他統治的這些人之間不是約的關系,主權者可以隨意違約,被統治者沒辦法,而被統治者一旦違約就會被主權者弄死。這是霍布斯最被人詬病的地方,很多人說你這不就是在為專制辯護嗎?憑什么主權者可以任意操生殺大權,下面的人還沒有資格來反抗?
10、看上去霍布斯像是為專制辯護,但實際上霍布斯的邏輯極其嚴密。他說,下面的人彼此之間訂立的約是contract,它的特征是權利和義務是雙向的,我履約的條件是你也履約,如果你不履約我肯定不履約。但是下面的人跟主權者之間不是contract,而是covenant,covenant的原意是上帝跟猶太人之間的約,它的特征是權利和義務是單向的,我履不履約你管不著,但你必須無條件履約,你不履約我弄死你。而霍布斯說下面的人和主權者之間是個單向的權利跟義務關系,很多人會說這不就是赤裸裸的專制嗎?但霍布斯反問,如果下面的人跟主權者之間不是covenant,而是contract,那問題來了,如果主權者違約,誰來執行?如果有人能執行的話,那個人才是真正的主權者。如果沒人能執行的話,跟主權者之間訂contract就沒有用了,因為不可執行的就等于沒有。

圖 | 《圣經》中的約柜(Ark of Covenant)
11、如果想要契約可執行,那一定得有執行人,如果不是靠執行人,而是靠你自己來暴力反抗的話,實際上就又重新進入自然狀態了。而你本來的目標就是要擺脫自然狀態,所以為了能夠讓 contract可執行,你不得不接受和主權者的covenant的關系。因此,主權者是超越于法律之上的。這是霍布斯又一個為人詬病的地方,人們說他鼓吹“王在法上”。但這種批評過于簡單了,其實霍布斯說的是主權者在法上。而主權者是誰?這是不一定的,可以是君主,也可以是人民。但無論如何,只要它是主權者,它就在法之上,這個必須得認賬,因為如果它違法了,沒人能執行,也就是說找不到超越于它之上的可執行的法,也就等于沒有超越于它的法。

圖 | 《利維坦》的封面卷頭插畫
12、一旦主權者出現了,一個重要的變化就會浮現出來:可執行的法律出現了。只要可執行的法律出現了,法律所定義并保障的權利也就出現了,有了權利,就有了對權利的侵犯與救濟,于是正義與不正義也就出現了。也就是說,主權者構成了一個分界點,在沒有主權者的情況下,人們處在一種“非正義”的狀態,這是一種無法用正義與否進行判斷的狀態;有了主權者,人們就進入一種“正義”的狀態,這不是說馬上就正義了,而是說此時的具體問題可以用正義與否這個標準進行判斷了。在這個意義上,主權者就是正義的標準,但主權者是超越于具體的法律以及任何道德判斷之外的。依照霍布斯的理論,主權者根本不存在違約(covenant)問題,但它有可能解體,就是如果人們不再接受它所提供的秩序,轉而自力救濟,則主權者便解體。
13、如果順著這個套路,那就意味著只要主權者是存續的,它就咋做都是正義的,因為它本身就是正義的標準嘛。這個結論看似荒唐,但在霍布斯的邏輯里是成立的,因為如果人們拒絕承認主權者的正義標準,進而反抗,那就回歸到自然狀態了,此時又是進入到一個“非正義”的狀態;待到重建“正義”的秩序,需要再有主權者,否則就根本沒有可執行的法律,也就沒有所謂“正義”。可是在重建的秩序里,仍然是主權者是正義的標準。
14、前面說的這條,是霍布斯理論內部的一種循環論證。循環論證本身當然是個bug,但仔細研究霍布斯之后的現代政治哲學,會發現它們都是循環論證,或顯或隱而已。現代政治要建立人民主權,而人民主權就是人民要自己統治自己,也就是說人民自己給自己立法。我自己給自己立法,我還要遵守我立的法,那我還能不能改法呢?能改的話,我到底守不守這法,實際上完全是我說了算,守法也等于不守法,因為我覺得法不舒服的時候就可以改。如果不能改的話,我最初立法的資格又從哪來的呢?所以,一個人民主權的國家是否具有正當性取決于自己人民的意志,而只要是基于自己的意志建立的,那它怎么搞都會是正當的,沒有哪種現代政治哲學能夠擺脫這個邏輯。所以在古典政治哲學來看,所有現代政體都是僭主政體,因為都是自我證成的。霍布斯以一種很極端的方式讓人看清了這一點。但同樣都是“僭主”,為什么有的國家運轉得好,有的國家運轉得很糟糕呢?這個問題就不是霍布斯要回答的了,托克維爾的思考告訴我們,真正能夠保障秩序的不是那一紙憲法,而是一個充分發育的社會,它才真正帶來秩序的穩定性。
原標題:《一個自由主義者,為什么要替“魔鬼”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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