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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酒后猛踹小區玻璃門受傷:花4萬祛疤,訴物業索賠被駁回
杭州的吳女士凌晨酒后回家,拒絕向保安出示健康碼,且踢壞單元樓玻璃門導致自己受傷,并對保安稱“我受傷就賴你哦”。之后,吳女士向法院起訴物業索賠5萬余元。
澎湃新聞(www.kxwhcb.com)8月12日從杭州西湖區法院獲悉,該院近日一審駁回吳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目前判決已生效。

吳女士踢玻璃門后受傷。
2020年5月5日凌晨,吳女士酒后回到租住的小區,因她拒不出示健康碼與小區保安發生爭執。當晚零點30分左右,吳女士進入小區走到單元樓下,因沒帶單元門門卡,便按門鈴要求物業24小時值班人員開門。但在她按門鈴的兩三分鐘里,值班人員沒有幫她開門。這時,她一邊拿手機錄視頻,一邊抬腳猛踹單元玻璃門,并說“我跟你講我今天受傷了就賴你哦”“可以了,現在全受傷了”。
結合物業提供的監控和吳女士自己拍攝的視頻可以發現,當時穿著高跟鞋的她,在玻璃破裂后仍連踹八九腳,直至將門玻璃徹底踹碎灑落一地。穿著短裙的吳女士在踢玻璃門時被玻璃碎片劃傷大腿、手臂等部位,后她被送往醫院。吳女士事后回憶,當時她喝了四杯子彈杯裝的洋酒后回家,人是清醒的。
2020年6月5日,經派出所調解,吳女士一次性向小區業委會支付玻璃門的維修費用4000元。派出所就此出具《治安調解協議書》,雙方在該協議書上簽名確認。之后吳女士為了祛疤,花費約4萬元。

吳女士手臂上的傷情。

吳女士大腿上的傷情。
2020年9月,吳女士以侵權責任糾紛為由將小區物業起訴到西湖法院,要求賠償醫藥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5萬余元。她認為,小區物業對小區業主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物業管理人員應當及時提供開門服務。因物業管理員拒絕給她開門,她情急之下踢單元樓下玻璃門,加上門玻璃不是鋼化玻璃,破碎后導致她受傷,物業有過錯。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發生在疫情嚴控期間,物業遵守疫情防控要求,做好出入人員的查驗事宜,正是其行使對小區住戶安全保障義務的體現。關于吳女士所主張的涉案傷害,因管理人的安全保障義務屬于過錯責任,應由吳女士對物業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吳女士主張物業在她按呼叫鈴后未及時打開單元門,存在過錯。對此物業辯稱,當時吳女士拒不出示健康碼卻強行進入小區,保安人員見其醉酒、精神狀態不清醒且穿著清涼,不便強行制止,便暫不給其開門,待領班到場后溝通處理。
法院審理認為,結合《治安調解協議書》中雙方確認的事實,可以認定物業是因吳女士未出示健康碼而拒絕開門,不存在侵害原告權利的主觀過錯。即便物業是無故拒不開門,該拒不開門行為與吳女士暴力踹門致傷之間亦不存在因果關系。吳女士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明知踹碎玻璃門可能產生的損害后果,卻放任自己以踹門的方式發泄情緒,最終造成自己受傷和公共財物受損的雙重后果。該損害后果的發生由吳女士自己造成,與物業無涉。
綜上,吳女士未能舉證證明其受傷系因物業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所致,其主張被告承擔支付其醫療費等費用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均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下發布的決定、命令,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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