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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奧斯曼到土耳其——為何近代土耳其的國家構建會失敗?

眾所周知,現代土耳其是奧斯曼帝國的遺孑。十九世紀以來帝國分崩瓦解,在帝國的塌縮過程中,三種國家主張相繼產生,分別是奧斯曼主義、伊斯蘭主義與土耳其主義,分別對應三種逐次縮小的版圖/文化圈:亞歐多元帝國、近東奧斯曼——阿拉伯國家與土耳其民族國家。這三種國家主張的演變,恐怕不能像過去的研究所暗示的那樣,只是外部環境變化所導致的無奈之舉,也應該看成是近代土耳其國家主動建構失敗的一個過程。
何種失???十六世紀至十八世紀,奧斯曼帝國都可以說是領土廣袤(以安納托利亞為中心,左右兩翼伸向北非、中歐),人民繁多(極盛時期有三千萬人口),屬國林立。形勢急轉而下,帝國衰敗,邊緣丟失,自是常事(希臘人、塞爾維亞人、北非各地屬民乃至保加利亞人與阿拉伯人的脫離都可以說勢所必然)。但是我們看到,這種分裂由腠理漸至腹心,帝國各人群從外到里層層剝離,卻非比尋常。亞美尼亞人和猶太人(在某種程度上也包括小亞細亞沿岸的希臘人和庫爾德人),原都是帝國內的模范少數族群,在安納托利亞分布既廣(呈明顯的大散居小聚居狀態),又積極介入帝國的經濟生活,但最終都忠心不再。從世界上各帝國瓦解的程度來看,奧斯曼土耳其幾乎可以說是最徹底的一支(奧匈帝國雖然也分崩離析,但少了很多殺戮)。
能發生這種程度的解體,恐怕就不能只歸咎于列強的外部干涉或國運的衰微,奧斯曼土耳其帝國的國家方略也要擔一部分責任吧。
舊帝國的族群架構


我們以1839年——坦齊馬特改革(Tanzimat)的起始年份——為路標,將帝國歷史劃成前后兩截。老帝國的行政體制,按照芬納在《統治史》卷三里面的說法,就是一塊百納布,是由眾多地區和社團拼湊而成的。當初,一群突厥-伊斯蘭圣戰士殺入安納托利亞地區,摧毀了拜占庭帝國,也繼承了拜占庭帝國的采邑制度。這群圣戰士對社會管理并不感興趣,政府除戰爭、稅收與司法之外別無職能,一概社會公共服務(除筑路外)就交給自治的社團與行會去處理。
對他們征服的希臘東正教徒(包括其他基督教和猶太教人群,他們占總人口的相當份額),蘇丹也許他們自建“米勒特”(Millet),自我管理其社區。有意思的是,這些突厥-伊斯蘭征服者此時已經忘記了自己的中亞突厥出身,他們完全以宗教區分下屬各人群(而不是以種族或文化)。東正教米勒特(1454年建立)中就不僅有希臘人,還有部分阿爾巴尼亞人、瓦拉幾亞人、摩爾達維亞人和其他斯拉夫人,以及說持突厥語和阿拉伯語但信奉東正教的人群。亞美尼亞米勒特(1461年)主要信仰的是基督教一性論派,包括亞美尼亞人、部分敘利亞人、科普特人、阿比西尼亞以及迦勒底人等。這些米勒特自行選舉牧首或教長和首領(到最后,這些牧首、教長和首領實際上也成為了奧斯曼官僚階層的一分子,在伊斯蘭統治者與非伊斯蘭人民之間起著穿針引線的作用,有的時候也狐假虎威,聚斂錢財),自行收稅,自我教育,自建法庭處理內部事務。只要這些異教徒社區按時交稅、不生事,奧斯曼蘇丹樂得不去多管閑事。
這種政制實踐其實并不稀奇,各前現代東方帝國的應對似乎都差不多。拿中國來說,《唐律疏議》中就有規定:“諸化外人同類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異類相犯者,以法律論?!睂ν鈬鴣砣A者,朝廷要求他們集中在“夷館”、“蕃坊”中集中居住,作為一個治理單位向朝廷負責。唐代來華的阿拉伯商人蘇萊曼在其《東游記》中寫道:“各地回教商賈既多聚廣府,中國皇帝因任命回教判官一人,依回教風俗,治理回民。”這種做法就很有米勒特制的味道(只不過規模很小就是)。費正清先生在《美國與中國》一書中還特意將中國與奧斯曼土耳其做了對比——“中世紀的中國政府像君士坦丁堡的土耳其人那樣,曾要求寄居港口的外僑在他們自己頭目的主管下,按他們自己的法律自治。”
有人把米勒特制度類比成前現代的多元文化主義(pluralism),但同現代西方多元文化主義實踐(比如加拿大、瑞士和比利時)相比,還是很有差距的。現代多元文化主義不僅要求不同文化、族群之間的共存,而且它還講究這些多元成分之間的平等權利,要求主流人群理解、尊重其他文化,在公共政策上不得歧視甚或有所偏向少數族群。與之相比,米勒特制度下的奧斯曼土耳其社會,更類似于帝國主義時代中殖民地居民所經歷過的那種種族隔離狀態(比如馬來西亞,在英國人統治下,華人和馬來人井水不犯河水)。
亞美尼亞人、猶太人和希臘人這些少數族裔,在帝國政治毫無權力可言。吊詭的是,在帝國的經濟生活中,他們的影響力卻無可匹敵。土耳其人一般從事農牧業,而在工、商、金融方面,非穆斯林占據絕對主導地位。國際貿易幾乎完全掌握在他們手中,即使是在國內貿易領域,有研究指出到了二十世紀初,土耳其人也只占分額的15%。另一份研究指出,在一份1912年編著的伊斯坦布爾四十位私人銀行家的名單中,就名字來看,有三十七人是非穆斯林。另一份股票經紀人名單中干脆沒有土耳其人。。即使是在農村,許多非穆斯林也充當著高利貸者、包稅人或農業資本家這些角色。當然,他們之中也有很多是貧苦的農民,但從整體上講,要較土耳其人為優。這樣,就形成了少數族群政治地位與經濟地位上的倒掛。
坦齊馬特改革


進入近代之后,每個多元帝國/國家,都有任務來建立國家/民族認同。在中國,完成此任務的是“中華民族”。在奧斯曼帝國,則是所謂的“奧斯曼民族”——不管血緣、文化的差異,凡奧斯曼帝國統治之地上的人群(土耳其穆斯林、巴爾干半島上的各斯拉夫族群、亞美尼亞人、庫爾德人以及中東阿拉伯人等等),都被看做是此奧斯曼民族的一份子。這種觀點的形成,跟十九世紀初帝國開始變法圖強有關。
相對于歐洲,土耳其已經大大落后,這在十九世紀初已經是土耳其統治階層的共識。一位詩人寫道:
“我走遍了異教者的各個地方,我看到了城市和大廈;
我徘徊于伊斯蘭的境內,我看見的只是一片廢墟?!?/p>
十九世紀初期的幾位蘇丹,如塞利姆三世和麥哈茂德二世,發起了土耳其版的“洋務運動”,但收效甚微。到了三十年代,對帝國來說,形勢已經極為嚴峻。先是希臘獨立戰爭,然后是埃及總督穆罕默德?阿里的反叛(一位了不起的人物,在埃及厲行近代化改革),帝國軍隊屢戰屢敗,帝國瀕臨瓦解。帝國得以維系,全賴歐洲均勢政治——英國人決意要保留奧斯曼帝國以抵制俄國南下。救亡圖存,勢在必然。在“洋務運動”年代里成長起來的一批具有“改革開放”思想的開明官僚,如穆斯塔法?雷希德帕夏(Mustafa Re?id Pasha),說服年青的具有革新思想的阿卜杜勒·麥吉德蘇丹(Abdülmecid I,統治年限1839-1861)實行改革。改革的方向是向西方學習,擴張政府職能,建立現代政府體系,最終的目的是在帝國內建立憲政制度。
在這些改革家看來,重中之重就是收拾人心——這就意味著要收攏帝國內非穆斯林的人心,以消弭叛亂的苗頭,也杜絕外國干涉的口實。1839年,麥吉德蘇丹發布所謂花廳御詔(the Decree of Gulhane),從此意味著坦齊馬特(tanzimat,土耳其語“改革”的意思)改革的開始。此御詔的主要內容大致有:反腐??;保障帝國境內穆斯林和非穆斯林的生命、財產的安全,保障人的榮譽和尊嚴;改革稅收體系;改革征兵制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些話語中的很大一部分是沖著非穆斯林國民去的,以平等換忠誠是它的核心思想與目的。
在此御詔之后,波爾特(奧斯曼帝國的“國務院”)連續頒布法令,以貫徹之,大致改革如下:在軍事方面,給予國內各族人民平等的軍事服役權;在司法方面,引進西方法律制度,如刑法、商法、民法。統一司法體系;在行政管理方面,改革地方政制,實行分級管理,并建立了某種程度上的地方代議機制;在稅收方面,廢除包稅制,代之以政府直接征稅;在教育方面:推行公共教育,開辦職業技術學校。這里有一點要注意,如果說御詔的精神是賦權——以提供自由權利與平等權的方式整合非穆斯林群眾,增強他們的帝國認同。那么在實踐上卻體現出國家權力的擴張——帝國政府現在要從各地方社區手上把社會公共政策的制定與實施、司法、教育等權限收回來,以增強對社會的滲透能力,使政府能夠直接接觸到米勒特制下的各族群眾。
坦齊馬特改革的另外一個要點是努力推進世俗化。政府打算以世俗化沖淡各宗教的影響,減少因宗教引發的分歧與對立(當然,這種做法主要打擊的是伊斯蘭教烏來瑪階層對法律事務的壟斷)。這首先體現在政府借鑒法國的法典,建立與各宗教法律平行的世俗法律體系與法庭上。
世俗化改革的另一個標志是米勒特制度的變革。1856年,蘇丹發布《胡馬云詔書》(Islahat Fermani,1856)。在詔書中,蘇丹重申基督教臣民與穆斯林有同等政治權利(國家設立的學校和行政職務都向非穆斯林打開了大門),要實現信仰自由;帝國范圍內的各宗教團體在課稅和服役方面一律平等;要司法改革,以包容不同教派;最重要的是要改革米勒特制——帝國政府決心終結教士階層對其信眾的壟斷控制。其隨后頒布的政策包括:分拆東正教米勒特,使之按族裔分布;教士的薪水由政府提供(使之常規官僚化),政府因此可以控制教產;米勒特的管理由教、俗兩屆分別執行(宗教事務教士管,世俗人員則負責米勒特的教育、醫療、經濟、財政和司法等);對米勒特進行民主化改革——制定憲法,創建全體代表大會,讓世俗人員,主要是商人與手工匠人,參與到牧首的選舉以及重新建立的米勒特的行政管理機構之中。
大致而言,帝國政府的用意如下:一,管理米勒特事務的各宗教人士大抵腐敗,他們利用其中間人地位,向其人民額外勒索,導致了帝國與非穆斯林人群的關系惡化,約束他們或可緩解矛盾;二,當時俄羅斯正以東正教的保護者自居,以宗教聯系為由來干涉帝國的巴爾干事務,有的牧首也以被保護民自居,所以將各人群的管理世俗化,以此來消弭俄羅斯干涉的借口,也還是很有必要的;三,在帝國官員看來,是宗教信條的分歧阻礙了帝國人民的融合,消除掉宗教人士對米勒特的控制,政教分離,才能一視同仁,在人民之間培養所謂“奧斯曼情誼”。
老實說,在花廳御詔與胡馬云詔書之間,改革的精神確實有變化。如果說花廳御詔是通過賦個人之權以求平等的話,胡馬云詔書則把注意力轉到了米勒特這個集體身上,承認了它有自治之權(當時正值克里米亞戰爭時期,英法等國也對奧斯曼帝國施加了壓力,要求其承認基督徒的自治權)。當然,它本來也有。不過,至少在法理上,帝國政府也要求米勒特更多的向自己負責。
坦齊馬特改革的頂點是1876年12月奧斯曼帝國憲法的頒布。根據該憲法,要建立兩院制議會,各族人民按照比例取得代表權;重申帝國內所有臣民不分種族與宗教一律平等;保證宗教信仰、教育與出版自由;課稅平等;規定伊斯蘭教為國教。盡管阿卜杜勒·哈米德二世(Abdul Hamid II,1876-1909)蘇丹隨后擱置了這部憲法,坦齊馬特改革走向終點,但從理論上說,帝國境內的各族群終于在憲法意義上有了正式的平等地位。值得注意的是,憲法中并沒有提到米勒特制,而說帝國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
坦齊馬特改革的法國源頭

我們如果說坦齊馬特改革是以法國政治為原本,應該不為大錯。在此之前,奧斯曼帝國與法國就保持著傳統緊密聯系,法蘭克人的國度一直是奧斯曼土耳其眼中的強盛異教文明的代表。改革中各種新撰的法典以及地區政制都是從法國學來,而推動改革的開明官僚,如雷希德和阿里(Mehmed Emin ?li Pasha),都曾在法國出任多年大使。
改革派在族群/宗教政治上所采取的上述政策,很明顯,也是從法國取經的結果。簡而言之,他們所推行就是民族建構上的“法蘭西方略”。從當時奧斯曼人所能接觸到的西方國家來看,法蘭西無疑是最典型、最成功的民族建構案例。正如奧斯曼帝國一樣,法蘭西實際上是從北部一塊地方(不超過現法國版圖的一半)逐步擴張而來的,以下是依序落入法蘭西懷抱的諸區:十三世紀,說奧克語的郎格多克(Languedoc);十五世紀,說奧克語的阿奎丹(Aquitaine)與普羅旺斯;十六世紀,說布列塔尼語(凱爾特語族,很像威爾士語)的布列塔尼;十七世紀,說巴斯克語的納瓦拉(Navarre)、說奧克語的貝阿恩(Béarn)、部分巴斯克地區、說加泰羅尼亞語的魯西永(Roussillon)與Cerdagne、說德語的部分阿爾薩斯、說弗萊芒語的部分弗蘭德斯、說奧依語的弗朗什-孔泰(Franche-Comté);十八世紀,說德語的洛林、講意大利語的科西嘉和Comtat-Venaissin;十九世紀,說意大利語的薩伏伊和尼斯。所以法蘭西也是一個人口眾多、族緣復雜的國家,其國家邊緣生活著布列塔尼人、科西嘉人、巴斯克人、弗蘭德斯人、阿爾薩斯人等等,他們的文化、語言各具特色,同法蘭西人并不相似。直到1863年,根據法國的官方調查,還有四分之一到二分之一的國民是不說法語的。當時的旅行者們從北到南的法國之行常常以“這個地方沒有人會說法語”的抱怨為人所銘記。
這樣一個國家,國家認同其實是很成問題的。1706年,一位旅行者發現馬賽人不承認他們是法國人。遲至十九世紀中后期,還有相當一批上述各地方的遺民心懷故國,抵制法蘭西化。正如一位觀察者所言,在許多地方,“France was suffered,not accepted”。
我們這邊的史書雖然說,法國大革命塑造了“法蘭西人民”,但這其實是輕率的下了結論。人民豈可一揮而就。
在法國大革命中,革命者確實決定創造一種“法蘭西人民”。他們的對策是賦予所有人平等公民權利與個人自由,廢除各地的封建特權,實現社會階層流動。用“共同意志”而不是血緣來定義民族(勒南,1882)。在1789年11月23號國民公會的辯論中,一位革命者(Clermont Tonnerre)在談到猶太人地位的時候說道:“對作為個人的猶太人,我們給予(國民應有的)一切?!边@種反封建、平等與自由的革命理想與實踐確實能吸引一部分人,阿爾薩斯和洛林人就“在革命和戰爭的錘煉下逐漸傾向于法國”(昭楊,2015)。當然,也不是所有人都吃這一套。1794 年,另一位革命者在國民公會陳述: “地方分權主義者和迷信分子講的是下布列塔尼語,外逃貴族和敵視共和者講的是日爾曼語,反革命分子講的是意大利語,宗教狂熱分子講的是巴斯克語”。其語義,自然是把持上述語言的部分人排除在“法蘭西人民”之外。
法國(賦權之外)的第二方略,就是同化,這意味著否認那些古老的文化團體的自治權利。在那句“對作為個人的猶太人,我們給予一切”的名言之前,還有一句“對作為一個民族的猶太人,我們什么也不給”。正如尤金?韋伯在其名著《從農民到法國人》中指出的那樣,西部、東部和中南部的廣大農村地帶的法國化是到十九世紀下葉才完成的。這一目標的達成,首先要歸功于一個強有力的中央政府體制,在這個體制下,行政高度集權,全國劃分成一百個小省(每個省只相當于中國的一個縣大?。?,幾乎完全服從巴黎的支配。第三共和國再使用四種手段進行民族整合:普及義務教育、工業發展、政治參與、普遍義務兵役。隨著強制法語教育的普及、全國市場的交融、以階級分野的黨派政治動員、以及各地士兵進入軍隊這個大熔爐,時間慢慢過去,上述地方才終于培養出了法國認同。
坦齊馬特改革的成效
上面講到奧斯曼的民族建構政策與法國非常相似——其精神都是以賦權換忠誠,都力圖使政府直接接觸民眾,以國家主義、世俗化行政一視同仁實現“想象的共同體”。當然,奧斯曼帝國政府與社會分離的程度要遠遠大于法國,這使得奧斯曼帝國只能是對法國較弱的拷貝(法蘭西第三共和國著力于同化的時候,坦齊馬特改革已經過了它的高峰期,這是另外一個原因)。
同法國比起來,坦齊馬特改革是不如人意的,它并沒有達到改革者想要它達到的那種宗教/族群統合作用。正相反,“帝國在某些環節上越發變得松散了”。1856-1860年,在黎巴嫩發生馬龍派教徒與德魯茲派穆斯林之間的大仇殺,導致法國出兵干涉。60年代以來,在巴爾干,形勢也持續緊張——這就是所謂“東方危機”。1875年,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算是帝國的正式省份,發動叛亂。隨后,塞爾維亞(之前已經取得事實獨立地位)、保加利亞、羅馬尼亞群起相應。這一系列事件導致了列強干預(俄土戰爭及柏林會議)并在事實上讓帝國喪失了巴爾干半島。
當然,這些邊緣地方的喪失還說明不了什么,當時畢竟是一個帝國主義時代。問題在于,即使是在安納托利亞這一核心地區,奧斯曼同胞精神也似乎同時在土耳其人及其他族群之間受到冷遇(猶太人是唯一的例外)。至少在政府官員眼中,各族離心離德的情形并沒有得到好轉。
為什么放權讓利的改革沒有贏得民心與忠誠?有的人,比如昝濤先生,說這是因為坦齊馬特改革沒有改革到位,“昧于時務,不曉得米勒制本身就是問題所在,無論在它內部實行什么樣的改革,只要米勒仍然存在,它就會強化族裔-宗教差異”。又說“改革前的主教和教士作為既得利益者還是愿意擁護奧斯曼國家的,而帝國政府卻把他們當成了改革的主要對象?!鄙踔劣腥苏f,不如當初就不要進行任何改革,就讓帝國內的各族群保持在那種類似宗教隔離的蒙昧狀態,反而說不定會更有利于帝國的保存。
這樣的說法,值得再斟酌。首先,不改革肯定是不行的。不改革,情形也不會原地不動,當時已經是一個民族主義高漲的時代,基督教列強在伺,一個中世紀的帝國恐怕沒有辦法獨善其身;其次,昝濤先生的診斷顯然是自我矛盾的,如果說主教與教士們擁護奧斯曼國家,廢掉他們不利于國家穩定,就等于主張讓他們壟斷米勒特的管理,等同肯定改革之前的米勒特制。而只要“米勒仍然存在,它就會強化族裔-宗教差異?!狈催^來說,如果昝濤先生的第一句話的含義是“應該廢除米勒特制”,那么很顯然也會同時打擊“擁護奧斯曼國家的”主教和教士。
不過要說句公道話,昝濤先生反對對米勒特制進行民主化改革,因為這會“強化族裔-宗教差異”(這個差異如何體現到分裂行為,沒有說),但是對教士控制下的舊米勒特則沒有什么意見,這中間還是有邏輯可循的——大概是認為,原來的少數群體處于“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狀態,由少數教士管理,足矣。改革之后,各群體自建教會,且進行了大眾政治動員,就會出亂子。所以,此處的關鍵點不在于存在不存在“族裔-宗教差異”(舊體制下也存在),而在于對奧斯曼國家應對族群政治的能力缺乏信心。
如果我們比較法國與奧斯曼帝國,至少可以發現以下幾處差異,或可以解釋該方略在法國的成功在奧斯曼卻不能復制(當然,在只有一對的案例中使用求異法,并不能為我們帶來可靠的因果關系推斷),它們分別是:宗教隔閡;外部干涉的存在;缺乏強國家傳統;族群階級的存在。
對奧斯曼帝國來說,與法國最明顯的差異就是宗教隔閡要深得多。在法國,各人群雖然有不同的語言、文化或宗教傳統,但是他們至少都屬于基督教文化圈。但是在奧斯曼帝國中,伊斯蘭教、東正教、天主教、新教和猶太教并立,要把信奉不同宗教的群體整合起來,其難度顯然要比法國為大。在當時,伊斯蘭教徒曾多次發起激烈抗議,反對異教徒獲得平等身份。對少數族群的賦權戰略如果沒有一國主流人群的首肯,怎么能成功呢?此外,另一個同樣明顯的差異就是外部干涉的存在。在法國整合的過程中,很少受到外部的負面影響。在奧斯曼帝國就不一樣——列強,或如英法,出面要求奧斯曼帝國保護基督教少數群體,或如俄羅斯,招降納叛,暗地里煽動帝國境內少數民族的不滿。這就導致帝國境內許多希臘和亞美尼亞居民或心懷野望,或待價而沽。著名的奧斯曼史家唐納德? 卡塔爾特(Donald Quataert)甚至認為,帝國主義干涉才是奧斯曼帝國解體的關鍵原因,因為各民族主義分裂運動在當時其實都是一小撮人的運動,大多數少數族裔居民是無動于衷的。
奧斯曼帝國缺乏強國家傳統構成了第三處關鍵差異。前面已經提到,帝國對社會的滲透能力極為底下,大量社會公共事務完全委于社會組織。在這種情況下,奧斯曼不得不先集權,其國民才能在一個行政平臺上實現交流。帝國還需要建立一個較完善的財政制度、一套合理的中央-地方政制、一支廉潔的公務員隊伍。問題在于,這些統統都付之闕如。在沒有這樣一個強國家的情況下,人民其實感覺不到擁有平等國民身份的緊迫性和必要性。缺乏這樣的傳統造成的另一個問題是這樣的——在具有強國家傳統的國家,比如法國,集權與分權之間有時間差,先打碎地方,重構政治與社會,然后再賦個人之權以收忠誠之效,順利成章。在奧斯曼,集權與分權的要求卻擠在一個時間段,相互拆臺。
最后,奧斯曼帝國中的族群結構也是極具特色的——其族群具有相當的階級色彩。非穆斯林人群由于在歐洲國家與奧斯曼帝國之間充當中間人或代理人,取得了商業成功。時人,如恩格斯曾經說過,“是誰在土耳其進行貿易呢,無論如何不是土耳其人?!毕喈敹嗟膩喢滥醽喨?、希臘人和猶太人在財富上、在文化上、在教育程度上都要比土耳其人為高(在生活方式上面也比土耳其人要西化),這樣就使得整個族群獲得了較高的階級地位。這一族群階級盡管在政治上無權,在宗教生活上受歧視,但是在經濟上享有優勢,一如華人之于馬來西亞。這樣不可避免的是其族群關系要沾上階級斗爭的色彩,使得單純的政治改革不能奏效。
在這里有必要多說一句,奧斯曼土耳其政府在應對此族群階級問題上的處理方式遠不如馬來西亞——二戰后,馬來西亞獨立,華人、馬來人與印度人同為馬來西亞的三大族群。馬來人是多數族群,控制著馬來西亞的政治,華人是少數族群,但在經濟上占據優勢。代表馬來人的巫統和代表華人的馬華公會約定了一項“社會契約”,華人將獲得平等的公民權,并在政府中獲得一定比例的部長席位,馬來人將獲得“馬來人特權”,即在教育、經濟與公職方面給予馬來人特別照顧,使之獲得經濟上的平等地位。換言之,即提高華人的政治地位,但降低其經濟優勢。馬來西亞發展至今,盡管有磕磕碰碰,但仍較鄰國為穩,很多研究者都歸因于這個社會契約。而奧斯曼政府似乎全無認識,在提升非穆斯林政治地位的同時,其經濟政策在相當程度上也偏向非穆斯林(可能并非有意識,但其后果如此)——帝國在坦齊馬特時期極力推行自由經濟政策,改革立法降低了他們的稅負,財產安全方面的法令,使他們獲得、轉移和繼承這些財產更加容易。在1858年土地法出臺后,許多穆斯林商人、官員或農民因為債務問題而破產時,其接手者往往是非穆斯林富人。這樣,奧斯曼政府的經濟政策等于越是加重穆斯林與非穆斯林的經濟差距,從而加重穆斯林的族群攀比心理,增加他們對自己族群地位的憂慮感。從現在來看,奧斯曼政府也許應該向馬來西亞學習,修改一下自己的政策,對少數族群,在政治上賦權,但在經濟上予以抑制,以平衡階級矛盾。
當然,在上述因素之外,可能還有一些因素在起作用,比方說改革在地理上的不平衡,財政改革失敗、中央財政崩壞導致地方獨立性增大等等,就不贅述了。
從奧斯曼到土耳其——民族觀念上的塌縮

1876年,阿卜杜勒·哈米德二世(Abdülhamid II,統治年限1876-1909)即位,這位仁兄以“血腥蘇丹”聞名。坦齊馬特改革絕不受他的歡迎。他既討厭坦齊馬特時代的憲政理想(他擱置了憲法),也不相信天下一家的奧斯曼主義。對他而言,實現國家統合的力量,不是世俗化的公民權利,而是泛伊斯蘭主義,是集合在他這位哈里發專制統治之下的帝國境內穆斯林的聯盟。
對帝國境內的非穆斯林來說,這可是一個不妙的消息。哈米德二世的統治不僅意味著個人政治權利的縮減,也意味著這些少數族群的宗教文化受到威脅。坦齊馬特改革已經建立一個比過去更強有力的政府,現在這個政府開始以極度猜疑的眼光看向各少數族群,并有系統的收回各米勒特的自治權。
帝國的模范少數族群——亞美尼亞人——帝國的關系開始出現很大的問題。亞美尼亞人原來居住在安納托利亞的東北角,百分之七十是農民,但有相當多的亞美尼亞人流入、分散在小亞細亞各沿岸城市,成為資產階級。這樣一個族群原本是不可能有什么政治野心的,因為他們在地理上、經濟生活與社會地位方面都有相當的割裂,而且,坦齊馬特改革中亞美尼亞米勒特的改革是比較完善的,有相當的中上層亞美尼亞人感覺到自己的政治與經濟地位都在改善,他們對帝國相對滿意。但是60年代之后,隨著大量的穆斯林移民從新被俄羅斯征服的外高加索地區逃出,進入亞美尼亞人的傳統領地,穆斯林與亞美尼亞人的關系開始惡化。但這在1876年之前都還是枝節問題,危害不大。當哈米德二世上臺后,由于他奉行泛伊斯蘭主義,就要同俄屬突厥地區的穆斯林及其移民保持良好關系,就不允許有任何因素從中作梗,而且他還擔心亞美尼亞人同俄國人合作將亞美尼亞分裂出去(西亞美尼亞人派出一個代表團到柏林會議上要求自治這件事加重了哈米德二世的疑心)。哈米德二世因之加強了對亞美尼亞人的壓制,亞美尼亞民族主義者報之以小規模的恐怖襲擊,這招致更大的鎮壓力度。到了1894年,在哈米德二世的暗中支持下,亞美尼亞人的穆斯林鄰居——庫爾德人,組織民兵對亞美尼亞人進行屠殺。在各城市,原本持溫和觀點的亞美尼亞商人、手工業者也受池魚之殃,遭到普遍襲擊。據說有六到十五萬人死于這場屠殺之中。
亞美尼亞社群發生了分裂,一部分人激進化,另外一部分人要求在奧斯曼帝國憲法的框架下解決問題。后一部分人尋找的結盟對象是哈米德二世的反對派——青年土耳其黨人。后者要求在帝國內實現世俗民主政治。1908年,青年土耳其黨人中的一個派系“團結與進步委員會”發動革命,推翻了哈米德二世的統治。革命的那天,希臘人、亞美尼亞人和猶太人也歡欣鼓舞,說出了“我們都是奧斯曼人”這種話,整個帝國似乎又在“自由、平等和友愛”的旗幟下團結起來了。
問題在于,青年土耳其黨人雖然主張世俗民主(當然,他們很快由于權力斗爭也轉向了精英政治),但是他們中的大多數人對坦齊馬特改革其實頗不以為然,他們“要現代化不要西化”,要土耳其民族主義不要多民族聯盟。比方說在1911年,他們通過決議:““土耳其必須成為一個真正的穆斯林國家......所有臣民的奧斯曼化終將成為現實。然而,顯然的是,我們永遠無法通過勸說達此目的,相反,我們必須訴諸武力......必須否決其他族群的組織權,因為分裂和自治都是對土耳其帝國的背叛”。還說:“其他民族可以保持其宗教,但不能保留自己的語言。土耳其語的普及是確保伊斯蘭優勢和同化其他因素的主權手段之一?!焙芸?,非穆斯林就喪失了政府中的主要職位,同時要被迫接受政府發布的語言法。同為穆斯林的阿拉伯人也沒有好到哪里去,因為團結與進步委員會已經放棄了溫情脈脈的泛伊斯蘭主義,收緊了對阿拉伯的控制。
于是,隨著帝國的種族主義味道越來越濃,非穆斯林與阿拉伯人的離心傾向也越來越重,分裂-鎮壓的循環升級就開始了。隨著一戰的爆發,各個人群都獲得了機會。阿拉伯人從奧斯曼帝國手中脫離出去,亞美尼亞人又遭遇了一場大屠殺(1915-1917),受害者估計在三十萬到一百五十萬之間,殘存的亞美尼亞人分裂出去建立了獨立的國家,而希臘人同土耳其人大戰了一場,通過人口交換去了希臘。至此,奧斯曼帝國的民族國家建設徹底失敗。
回過頭來看,無論是哈米德二世還是青年土耳其黨人,他們的方略都可以看做是對法國方略的扭曲和繼承。如果說法國方略是賦權/同化一體,在不承認法蘭西民族下面還有具有政治意味的獨特團體(因此也就沒有獨特的保護)的同時,在國家主體人群和少數族群的個體之間并不做區分,一視同仁,海納百川。那么哈米德二世和青年土耳其黨人就是畫虎不成反類犬,他們持有主體人群意識,堅持帝國內人群的階梯劃分,同時加強對少數族群的同化,實際上是某種“內殖民主義”。這樣的舉動怎么能服人呢?
又,他們的失誤,對今日的我們,難道沒有什么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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