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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女子與小人難養也?老婆總是要有的

一是女性的過往史,并不太好,所謂“父一而已,人盡可夫”,所以古時候,離個婚都屬正常。雖是宗族社會特定時期的產物,但女性似乎帶有那么點原罪。
二是根據他自身的游歷與親見,將全國各地的婦女做了品評比較。給他留下深刻印象的是京城婦女,說京師婦人有五不善:“饞也,懶也,刁也,淫也,拙也。”這個印象的由來,是他親眼目睹各地土鱉進京當官,遠水近渴的,一不思量就娶了京城女子做妾,卻都落了個悲慘下場。在他看來,京城姑娘只會享受,不會勤儉。而且有嚴重的帝都情節,待土鱉官員離京還鄉時,這些北京姑娘是死活不肯同回的,干脆地鬧離婚,鬧不成就父母兄弟一起上。京城姑娘的心思很明白:“姑奶奶可不會跟您去那窮鄉僻壤,更不會紡紗織布、勤儉持家。”這都誰玩了誰?來自福州的謝肇淛先生簡直要出離地憤怒了。
三是制作了一個簡要的美女尋訪地圖。揚州之地美女多,但多養童女,刻意在琴、棋、書、畫上加以教習,買賣時會因才藝而加價,屬于過度包裝。燕趙古多佳麗,但也徒有虛名了,而且性格還不好。其他的,則南京、蘇州、杭州、荊州,及他們家鄉清源、建陽、興化這些地方,有些美女,卻也瑕瑜不掩。總之,謝先生筆下似乎隱含了滿滿的哀怨:關于《洛神賦》《閑情賦》,關于“錦瑟無端五十弦”,關于“月明林下美人來”……我—都—沒—遇—到!為什么?女性總體質量太差!
接著筆鋒一轉,足足用了兩頁紙(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版),講述女性的嫉妒天性,并列舉那些由嫉妒而引發的“不可思議”之事。比如有人聽丈夫夜誦《洛神賦》,就投河了;有人要在喝毒酒與丈夫娶妾之間做選擇,竟然眼都不眨就拿毒酒開灌了;有人見丈夫衣兜里有只妓女的鞋子,喪心病狂到帶著孩子上吊自殺了。而且據說妒婦怨氣也特別深厚綿長,死了都不放過。有男子終于等到妻子去世,趕緊娶妾,卻不料霹靂雷直打到床頭,嚇得一命嗚呼。有的妒婦鬼魂,還附在男人與后妻生的孩子身上為祟,連“孩子是無辜的”這一普世真理也棄之不顧了。總之,自古女人好妒,這品性真是,不說也罷。
所謂:“美姝世不一遇,而妒婦比屋可封,此亦君子少小人多之數也。”(137頁)真真是趕不上好時代,女性在美貌與美德上的總評分已如此之低,卻還在性情上如此乖張,就像某臺的配對節目,完全不顧自己何德何能,對上來的男士,一不做,二不休,稍不如意,就滅燈驅之,竟然有千萬富翁(富有之前)被二十四盞燈全滅而驅的。謝先生通過他的《五雜組》,投來如炬的目光與深刻的命題:女性的愚蠢與墮落,正在這個社會中加劇。

但命題提出后,不見得就會受到重視,這與深刻與否無關。因為時移世異,事變迥殊。女性的問題不見得有所改觀,但大數據已經未雨綢繆地公布了一個統計,即:不久的將來會出現三千萬的男女人口比差。這種比差之下,謝肇淛先生關于女性的原罪、天性、品行、外貌等方面的考量與忠告,完全被當下的學者擱置了。既然時移世異了,禮亦宜變。在配對的基本指標不能完成的時候,更高層次的追求是談不上了。不但可以不追求女性上述種種情況的改善、改良,甚至還可以降低要求。容忍那些女性的不完美?好像沒問題。那些不完美要是發展成罪惡、惡心呢?好像也沒問題,可以由兩位,甚至三位以上的男人來分攤承受。畢竟,配對才是最重要的任務。
邏輯類似于“沒吃飽飯,就不要談其他”,但是“人的基本權利與基本訴求”的大招牌一打,邏輯也就亂成一團,回歸到我們樸素唯物主義的立場了:“老婆總是要有的。”管她是他呢,還是她是他的呢。
不過,除去邏輯不說,這里還有一個致命的操作性變數。先祭出一句“唯女子與小人為難養也”,無邏輯者大概也能明白個一二了。就有那么些個女的,寧可作妾,擾亂配對指標,也不愿讓兩至三位好心男人來分攤她的罪惡啊。又或者更有些個女人,有著“我的罪惡我自承擔”的勇氣,完全不把自己納入分配指標內,畢竟您這配對也不好強制執行不是?
西門慶先生就不會這么too young, too simple地空想,認為多少銀兩砸桌上,就立馬能來一金蓮;并且隨著這銀子分量的大小,金蓮、瓶兒、月娘可隨意互換。作為一介土豪,他謙虛而理性地聽從了王婆教導的五字真訣,事實證明他大獲全勝。女人是好是壞先不管,西門慶先生至少認識到,女人是活的。
在魏晉時代,與婢女私通被視為是饑不擇食,為人不恥。那時,還是一個貴族的時代,講求門閥,最漂亮的女人,也越不過這個線。到了謝肇淛的明代,他遺憾國色不可得,可見女生足夠漂亮的話,身份的逾越不成問題。如一些學者已經指出的,這是一個文化下行,逐漸進入平民時代的進勢,這是毋庸置疑的。
行文至此,不禁又要懷念鄉先賢陽明先生,“人人可成圣賢”的理想哪不對了呢?竟然被活生生指斥為“狂禪”,又被歡快的現世享樂所拋棄,塵封到歲月里去了。若不想平民社會墮落成末人社會的話,男人關于女人的討論,其實還可以有另一種形式,以及另一種行動的。比如,回到女人成為女人之前的階段,討論一下性別差的形成,以及可以做的事情等,當然,這不局限于男性。
筆者小時候春游時,青山綠水的途中,經過一黑黝黝的深潭,潭邊有一大石,石上大紅色填底鐫的大字:“嚴禁溺女。”旁邊落款:“民國一十六年。”當時慌忙從潭邊逃開,真怕有一雙手穿過歲月,把自己也摁進潭里去。后來查閱了明清時期的大量方志,摘錄了不少筆記,記錄此類事件數不勝數。
明清時民間溺女成習,而地方官,從府、州到縣,尤其是縣一級的官員,多有費心苦力為之禁者。先是行禁令的比較多,意識到“不可教”后,則多采用禁令與扶助并行的方式,有資助錢糧令其家撫育女嬰的方法,也有建育嬰堂的方法(可參見李天綱教授的相關論文)。最沒良心而有惡行的婦女,考慮到自己沒被扼殺的前因,又考慮到沒被強行配對的后果,或許會對進行這類思考與行動的男人,存一份好感吧?以此,或許才能對“配對”者的計劃有所推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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