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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虐童案”二審:養母獲刑6個月,向公眾道歉,但不認罪

“從案發至今,我一直在想,我打小孩是錯的,我再一次向公眾、愛人、孩子、表姐、表姐夫,向所有人道歉。”養母李征琴說,她仍堅持認為自己不構成犯罪。
11月20日上午9點半,“南京虐童案”二審在南京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澎湃新聞(www.kxwhcb.com)全程旁聽,相比一審時她在庭上的激烈反應,這次李征琴情緒相對平和。
下午2點50分,審判長當庭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此前的9月30日,李征琴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南京市浦口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李征琴認為打得不重,沒查看小寶傷情
在南京市浦口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后,李征琴表示不服,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訴。
在20日的庭審上,審判長多次提醒李征琴,要直接表述觀點,不要敘述太多,也不要重復觀點。
李征琴在庭上稱,一審判決認定小寶(化名)的身上有155余處損傷,是虛假的;判決書有多處證據都不合法,違反了法律程序,包括證據搜集過程和證據本身內容;認定她構成故意傷害罪,定罪錯誤等。
李征琴辯護人也發表了無罪的辯護意見。公訴人予以回應。
公訴人訊問李征琴打小孩打得多重,是否查看傷情。南京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顯示,小寶挫傷面積超過體表面積的10%,屬輕傷一級。
李征琴稱,打了多少下,她沒概念,她覺得時間不長,打得也不是很重。事后的幾天,她也沒有查看小寶的傷情,她覺得沒必要。
公訴人則稱,李征琴認為沒有155處損傷,卻沒看過小寶的傷情,這是主觀的判斷。
“一審對我判了實刑,表面看起來是維護了孩子的權利,孩子跟我分開了,其實恰恰現在才是孩子最不安全的狀態。我覺得孩子回到我的身邊,不管對他的學習也好、生活健康也好、教育方面也好,都要比他現在安全得多。”李征琴說。
出庭檢察員對李征琴說,從來沒有人否認你對孩子的好,三年來你對孩子的付出、對孩子的好,不會因為你這一次的行為而湮滅,這事實不會改變。無論你說或不說,就在那里。而你對孩子的傷害,不論你想或不想,說與不說,也在那里。
檢察員希望李征琴能夠通過這件事,檢討自己的行為,正視自己。
法院:生命健康權不應以任何理由受侵害
下午2點50分,南京中院當庭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李征琴及其辯護人提出,本案屬于輕微刑事案件,不應公訴,而是自訴。
南京中院認為,小寶生父母雖表示對李征琴諒解,但小寶(9歲)是未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其不具備獨立判斷能力及權利處分能力,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第9條規定,檢察機關在被害人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時可以代為告訴的情形,體現了對他們的特殊保護態度。
南京中院還認為,本案是故意傷害刑事案件,李征琴雖出于對小寶的關心、教育,但其以暴力手段摧殘小寶的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后果,已構成犯罪,具有社會危害性,應受到國家法律的懲處。
主審法官說,未成年人并非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私有財產,其生命健康權不應以任何理由受侵害。物質生活的優越性,不應也無法替代對未成年人生命健康及人格尊嚴的權利保障。國家作為未成年人的最終監護人,有權力也有責任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利的行為,進行監督、干預。此系國家公權力的合法行使,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的要求。
小寶已經20多天沒上學
主審法官還說,對于小寶,國家、社會應給予充分關愛,盡可能愈合其所受身心創傷,回歸正常生活軌跡。
澎湃新聞了解到,小寶從10月28日起,就沒有再去學校上學,至今有20多天。小寶親生母親張女士稱,小寶不想上學,呆在家里看電視,以后不知道怎么辦。
南京市浦口區委宣傳部通報稱,區婦聯成立了由區婦聯權益部部長任組長,區婦聯彩虹維權工作站、男孩學校的心理老師組成的“受傷害男孩心理危機干預工作組”,為男孩提供心理輔導服務。
官方稱,干預小組采取上門和電話聯系的方式(每兩周見面一次、每周一次電話),定期與男孩及其親生父母接觸,談心交流,了解其生活、學習情況,主動為其補習功課。
據通報,泰山街道為小寶及親生父母在學校附近租賃臨時公寓(從4月份開始,為期一年),提供給小寶和親生父母免費使用。浦口區民政與親生父母保持定期聯系,給予異地臨時過渡性生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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