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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綁匪“效仿”河南綁架案:脅迫首富手染命案后再索1億元
綁匪綁架人質并脅迫人質殺害他人,以掌握其“命案”相威脅,將人質放回籌備巨額贖金……如此奇案,時隔7年再次上演。這一次,受害的是四川宜賓首富、伊力集團董事長章英啟。
澎湃新聞(www.kxwhcb.com)發現,此種情節離奇的綁架案,已持續引發輿論爭議:被脅迫殺害他人的行為,是故意殺人(脅從犯)還是無罪?
7年前是檢察院人員,這一次是宜賓首富
2015年11月11日,四川宜賓警方接到四川宜賓首富、伊力集團董事長章英啟的報案:11月10日晚9時許,其在回家途中被人綁架至翠屏區一居民屋內,并被脅迫參與將一名陌生女子殺害,勒索其交付巨額贖金。
據網友爆料,章英啟迫于4名綁匪威脅,勒死一按摩店員工,綁匪對這起殺人過程進行錄像作為威脅證據,之后將章英啟放回家準備1億元贖金。
警方在通報中稱,目前劉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通報未交待“被脅迫殺人”的章英啟目前處于何種法律狀態。有媒體11月17日報道,章英啟目前已在“正常上班”。
依據警方通報和媒體報道的內容,章英啟的遭遇,2008年曾發生在河南省平頂山新華區檢察院工作人員夏某的身上。
據《大河網》報道,2008年10月14日,23歲的河南平頂山新華區檢察院工作人員夏某(因開好車被盯上)被綁架后,多名綁匪拿繩子套住夏某脖子,威脅其勒死另一女人質王某某(25歲女設計師王科嘉),綁匪用相機記錄這一過程,借此向夏某敲詐1000萬元(后降為500萬元),隨后將夏某放走籌贖金。
2010年9月,這一案件公開宣判:為迫使夏某同意交納500萬元的贖金,陳書勤、郭宏杰等人對夏某進行毆打,并強行讓夏某與王某某發生性關系,因夏某不從而未得逞;綁匪又威逼夏某使用繩子勒死王某某,遭夏某拒絕后,又強迫夏某坐到沙發上,再將王某某背靠夏某腿部坐在前面,用一條尼龍繩強行套住王某某的頸部,繩子兩端纏在夏某的手臂上,又持另一條尼龍繩套住夏某的頸部;由曲國偉按住王某某的雙腿,陳書勤向前推王某某的上身,劉德林、郭宏杰往后拉套在夏某頸部的繩子,致夏某臉色變紫,王某某昏迷;其后,劉德林、曲國偉開車將夏某送到郊外,讓其回家籌集贖金;陳書勤、郭宏杰見王某某尚有呼吸,二人再次共同勒王某某的頸部,致其死亡。
澎湃新聞梳理這兩起情節雷同的綁架案,發現綁匪作案步驟分五步:多人作案,分工明確;挑選有錢人實施綁架;另行綁架一女子;脅迫人質殺害女人質,以此作為索要贖金的籌碼;放回綁架對象叫其籌備贖金。
脅迫犯罪如何定罪存爭議
河南的夏某,四川的章英啟,在如此離奇的綁架案中,是否負法律責任或應負何種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其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法律有公開注釋:是指行為人在他人對其施加精神強制,處于恐懼狀態下,不敢不參加犯罪。對這種犯罪所以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是因為雖然他參加犯罪有違背意志、不得已的一面,但最后參加犯罪仍是由其意志決定,其人身并未受到強制,主觀上仍有意志自由,只是畏于自身遭到危險。這種行為人主觀上是有罪過的,因此,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其實施危害行為是在被他人威脅、強迫,精神受到強制的情況下,不得已而為之的,其人身危險性也小于沒受精神強制而實施犯罪的人,因此,規定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上海匯盛律師事務所郭志宇等多名法律人士曾“點評”平頂山綁架案(庭審前):案情特殊,從行為來看,夏某不屬于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等正當化行為;夏某雖未直接致另一人質死亡,但要看其行為對人質的傷害程度來決定他是否有罪。
當年,平頂山檢察機關沒有將夏某列為被告起訴至法院,引起了王科嘉家屬的質疑,他們一度質疑當地警方、檢方辦案的公正性。
對于四川宜賓綁架案,上海申倫律師事務所馬文斌律師認為,按照章英啟報警時的說法,他屬于“被挾持者且被迫殺人”,即脅從犯;法律定義中,脅從犯僅包括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不包括被誘騙而參加犯罪,其本質在于參加共同犯罪是違背其意志的,沒有犯罪的故意。
“被脅迫參加犯罪的,被脅迫人和脅迫人構成共同犯罪,部分情況下,被脅迫參與者可能免除處罰?!瘪R文斌分析,宜賓綁架案中,被脅迫人章英啟若在事發時處于人身高度危險中,如“綁匪以立即槍殺他”為威脅要求他必須殺人,因無法選擇只能自保,其被迫犯罪的行為可能被定罪免刑;若無此類情節,即綁匪對章英啟的威脅程度不夠,章英啟或還有其它選擇,其行為應當受刑事追究,但屬于“減輕處罰”的范疇。
無辜的女人質
2010年,根據河南省高院的終審裁定,河南夏某綁架案中,陳書勤、郭宏杰、曲國偉等三名罪犯被執行死刑,該案犯罪團伙其余五名罪犯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至死緩不等。據媒體報道,該案中的夏某作為受害人未被起訴。
大河網報道:在采訪過程中,無論是辦案民警還是主審法官,更多地認為“這起案件比較罕見,是個個案,無論是遭綁架的男人質還是女人質,都是受害者”。
11月17日,有媒體報道,四川宜賓綁架案中的章英啟目前在“正常上班”。據此,馬文斌分析認為,有可能他被采取取保候審,之后司法機關是否會對其采取強制措施,須根據案情的調查情況而定。
馬文斌說,刑法中關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一直存在量刑和裁決等難題,如何把握好度(法和情理的關系),將直接影響案件的判決。
兩起案件中,兩名無辜的女子成為了綁匪的犧牲品:一位是25歲的年輕設計師王科嘉,一位是尚未經警方披露姓名的“陌生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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