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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律師參與涉法涉訴案,政法機關應尊重其獨立地位
近日,中央政法委印發《關于建立律師參與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制度的意見(試行)》(下稱《意見》),指出要充分發揮律師的獨特優勢,動員律師積極參與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工作。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顧永忠說,涉法涉訴信訪多為已處理過的法律事務和案件,之所以發生信訪,甚至久訪不息,說明當事人對原處理不服或不信任有關機關或有關人員。此外,涉法涉訴信訪事宜情況復雜,有無理纏訴鬧訪,也有正當要求、合法訴求得不到保護、滿足,還有政府或司法工作人員在以往工作中簡單粗暴、違法辦案甚至濫用職權等。
但“涉法涉訴”即意味屬于法律事務,必須用法律方式來解決。顧永忠說,針對涉法涉訴信訪工作的特點,將律師引入涉法涉訴信訪工作中,具有獨特的優勢。
他說,律師屬于法律專業人員,與涉法涉訴信訪“專業對口”,較一般政府工作人員甚至司法人員有專業優勢。此外,律師屬于社會法律工作者,與政府、司法機關沒有“親屬”關系,身份獨立。這些均決定了律師參與涉法涉訴信訪工作,具有不同于政府工作人員和司法工作人員的特殊地位和作用。
山東康橋律所張巧良律師曾多年參與“涉法涉訴”信訪的代理工作,他認為律師代理申訴有利于法律共同體的構建。
張巧良說,律師作為申訴當事人的代理人,可以了解其訴求,并利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和身份進行調查取證,從不同角度提供證據材料和意見,可以使法官得到更全面的案件信息,促使其對存有瑕疵的案件及時補正,對確有錯誤的案件依法糾正,努力作出正確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
張巧良還認為,律師在申訴工作中,完全可以架起法官、檢察官與當事人之間溝通的橋梁。他說,律師不僅可以彌補當事人法律知識的不足,促使其全面權衡案件利弊,依法行使訴訟權利,而且可以促使當事人與司法機關之間有效溝通,消弭申訴人對司法機關、辦案人員的成見。通過律師的橋梁作用,以及律師、檢察官、法官在代理申訴工作中的共同努力與友好溝通,有助于構建法律共同體相互理解與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監督、良性互動的新型關系。
在認識到律師參與“涉法涉訴”工作的作用基礎上,顧永忠還指出,正確界定和確保律師的獨立地位,是開展這項工作的前提。他說,將律師引入涉法涉訴信訪工作的目的是要將信訪當事人引入“信法”渠道,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信訪問題,政法機關應尊重律師的獨立地位,充分支持、配合律師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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