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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對“領導干部干預司法”出細則:口頭過問要記錄發生場所
6日,廣東省檢察機關正式出臺貫徹執行中辦、國辦《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中央政法委《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以下稱“兩個規定”)的《實施細則》(以下稱《細則》)。
“兩個規定”是防止干預、插手司法活動的“防火墻”和違反規定過問案件的“高壓線”,對于排除領導干部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對檢察權行使的違法干預和影響,確保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具有重大意義。
對干預司法行為全程留痕
《細則》明確,對領導干部干預檢察機關司法辦案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以及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檢察機關辦理案件的,檢察機關工作人員應當主動、及時、全面、如實記錄,做到全程留痕。
所有領導干部干預檢察機關司法辦案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行為,所有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檢察機關司法辦案活動的行為,都應當記錄。對領導干部以組織名義向檢察機關發文發函對案件處理提出要求,或者領導干部身邊工作人員、親屬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檢察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如實記錄并留存相關材料。檢察機關領導干部和上級檢察機關工作人員因履行領導、監督職責,需要對正在辦理的案件提出指導性意見的,應當依據程序以書面形式提出,口頭提出的,檢察機關工作人員應當記錄在案。
凡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人員應填報《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記錄表》;凡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人員應當填報《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記錄表》。記錄包括:干預、過問人姓名、所在單位與職務,干預、過問的時間、內容和形式,記錄人姓名。對于通過手機短信、微博、微信、電子郵件等方式干預、過問檢察機關司法辦案活動的,還應當備注信息存儲介質情況。對于以口頭方式過問具體案件的,還應當備注發生場所、在場人員等情況,其他在場的檢察機關工作人員應當簽字確認。
《細則》專門要求,檢察機關工作人員一般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記錄干預、過問司法辦案活動情況。情況一經記錄,任何人不得涂改、轉移、調換、隱匿、銷毀記錄材料。
相關記錄存入卷宗并報紀檢
《細則》明確了記錄后的報告程序。檢察人員對所記錄的線索,應當及時向部門負責人報告,部門負責人應當及時向分管院領導和所在單位紀檢監察機構報告。部門負責人或者院領導對所記錄的線索,應當及時移交所在單位紀檢監察機構。特殊情況下,記錄人、部門負責人可以直接向本單位紀檢監察機構報告,部門負責人向分管院領導報告后可以直接向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報告。所在單位紀檢監察機構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及時處理,或者向有處理權限的紀檢監察機構層報。
對所記錄的其他司法機關內部人員干預、過問案件線索,記錄單位紀檢監察機構應當及時將有關線索告知過問人所在單位的紀檢監察機構,同時移交相應記錄材料,并積極協助調查。
為了增強報告的及時性,《細則》還專門對報告的時限做出明確規定。檢察人員應當在記錄且簽名確認后3個工作日內將一份記錄材料送辦案人員存入案件卷宗副卷,另一份同時送所在單位紀檢監察機構。
但有幾種情況,檢察機關紀檢監察機構應當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審定后,立即報告同級黨委政法委和上級檢察機關:對領導干部要求檢察機關違反法定職責、法定程序,限期對案件作出處理決定,可能造成冤假錯案或其他嚴重后果的;所涉案件被媒體曝光,已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辦理的;其他需要立即報告的情形。特殊情況下,檢察機關可以直接報告同級黨委或者上級黨委。
《細則》還規定,檢察機關紀檢監察機構要撰寫季度報告、年度報告,報送同級黨委政法委和上級檢察機關。
檢察人員違規過問將報紀檢
對于檢察機關人員違反規定干預、過問司法辦案活動的情形,《細則》有明確的列舉——檢察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違反規定干預、過問辦案:在線索核查、立案、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邀請辦案人員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人的;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親屬轉遞涉案材料的;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親屬打探案情、通風報信的;其他影響司法人員依法公正處理案件的行為。
檢察機關紀檢監察機構收到檢察人員違反規定過問檢察機關案件線索的,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調查處理結果分別向記錄人和過問人所在單位或部門反饋,同時報上一級檢察機關紀檢監察機構;收到檢察人員違反規定過問其他司法機關案件線索的,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及時調查核實,并將結果及時反饋相應司法機關的紀檢監察機構。定期對檢察人員違反規定過問案件情況進行通報。
《細則》也專門明確提出“準確把握和區分檢察人員依法正常履行職責和違反規定過問案件行為的界限”。對檢察人員過問案件線索,檢察機關紀檢監察機構應當及時調查核實或配合調查核實。經核實,認定過問人行為系正常履職行為,或因缺乏證據無法核實的,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同意后結案,有關核實材料、報告存檔。記錄人、過問人對調查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上一級檢察機關紀檢監察機構申請復議。
對檢察人員違反規定過問案件,情節嚴重的,既要追究過問人的責任,又要倒查追究相關人員的領導責任和監督責任。
不如實記錄將被追責
《細則》明確,任何人不得對記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將檢察人員免職、調離、辭退或者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
對于檢察人員違反規定過問案件的,不如實記錄的,進行追責。嚴肅追究打擊報復人的責任。檢察人員對如實記錄過問案件情況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他機關工作人員對如實記錄過問案件情況的檢察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檢察機關紀檢監察機構應當及時將有關線索移送打擊報復人所在單位紀檢監察機構,或者向有處理權限的紀檢監察機構層報。
對檢察人員阻礙、干擾或授意他人阻礙、干擾記錄人如實記錄的,阻礙、干擾調查核實工作的,本人或者授意他人涂改、轉移、調換、隱匿、銷毀記錄材料的,有其他阻礙、干擾記錄或者調查行為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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