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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研究室巡視員范必:中國核電走出去五大突出問題待解
【寫在前面】
雖是核電行業的后來者,但無論是老牌核電國家還是新興市場,如今都已無法忽略中國所扮演的角色。從亞洲、非洲、拉美、南美乃至歐洲,中國核電走出去捷報頻傳。
中國核工業做好準備了嗎?核能合作從來不是簡單的經貿合作,諸多復雜因素摻雜其中,且核電項目建設耗資巨大,在出海過程中面臨著多樣化的政策法規及監管障礙。針對中國核電走出去過程中的突出問題,國務院研究室巡視員范必在11月3日全國政協于北京召開“優化新能源布局 促進清潔能源健康發展”主題座談會上,提出了五點建議:應降低核電“走出去”融資成本,加強核安全監管合作與監管能力建設,提高核電標準國際認可度,推進國內核電建設穩步發展,建立集中高效的核電決策體制。
范必稱,中國畢竟是核電行業的后來者,能否在國際競爭中取勝,關鍵還要看“內功”是否過硬。在發言中,他分析了中國當前核電發展中的諸多“短板”,比如中國核電企業國內融資成本的高企、核安全監管方面的薄弱環節、核電堆型標準化設計問題、缺乏集中高效的核工業高層決策體制等等,并給出了針對性建議。這些實實在在的問題長期存在于核工業發展進程中,在國內核電建設與走出去步伐加快的時代背景下,更顯緊迫。
以下是范必當天發言全文的精編版。澎湃新聞(www.kxwhcb.com)經中國能源報官方微信(cnenergy)授權轉發。

核電是安全可靠、技術成熟的清潔能源。進入新世紀,世界上很多國家開展了新一輪核電建設,主要核電強國都在進行國際市場開發和技術出口戰略布局。我國是世界上少數幾個具有完整核工業體系的國家之一,近年來國內核電裝機和在建規模迅速擴大,核電“走出去”取得初步成果。但是,我國畢竟是核電行業的后來者,能否在國際競爭中取勝,關鍵還要看“內功”是否過硬。當前,應著力解決好以下幾個突出問題。
一、降低核電“走出去”融資成本
核電“走出去”的目的地國在選擇建設合作伙伴時,一般對融資成本,特別是核電出口國能否提供靈活、優惠的融資條件十分看重,甚至會影響到了核電項目的最終決策。
我國核電企業國內融資成本偏高。韓國2009年中標約旦核電項目,所提供貸款利率為2%。俄羅斯為競標阿根廷核電項目,向阿方提出的融資方案中,愿意提供56億美元貸款,利率為1%。目前,美、日、韓等核電強國對核電項目15年長期出口信貸美元利率為3.18%。我國對核電長期出口信貸美元利率沒有明確規定,一般情況下企業能夠獲得的長期出口信貸美元利率在5-6%,與國際同行相比處于較大劣勢。
貸款來源渠道較單一。核電企業“走出去”主要依靠中國進出口銀行“兩優”貸款和商業貸款。政府優惠貸款額度較低,而核電項目投資規模巨大,貸款規模難以滿足核電“走出去”的需求。此外,一些目標國家不在“兩優”貸款目錄內,難以申請使用“兩優”貸款。出口信用保險費率偏高,進一步提高了整體融資成本。
股權融資難度較大。國家設立的股權性投資機構單個項目投資規模有限,對短期回報要求較高,而核電項目建設周期長,前期沒有回報,難以滿足股權投資機構的收益要求。
為滿足核電“走出去”大額、長期、低息融資的需要,需要著力解決融資難、融資貴問題。
一是內保外貸、借船出海。即由國內母公司向國內銀行擔保,國內銀行為該公司在境外的子公司出具保函,該銀行的境外分支機構為子公司提供融資業務。目前,國家外匯管理部門對各商業銀行的內保外貸業務進行額度控制。建議在加強風險防范的前提下,外匯管理部門增加一定額度專門用于支持核電項目“走出去”。
二是加強出口信貸支持力度。對核電出口信貸利率給予優惠,降低企業融資成本,提供與美、俄、日、韓等主要核電出口國相比有競爭力的出口信貸。
三是允許核電企業境外公開發債。
四是用活外匯儲備。用好主權投資平臺,增加外匯儲備注資認購核電企業定向債券。向政策性銀行、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注資,定向用于核電項目“走出去”業務。對用于“走出去”的外匯儲備資金,在政策性銀行、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和國家主權投資平臺中運營的資金,要單獨核算、封閉運行、定額定效。
五是加大財政支持力度。設立核電“走出去”專項國家財政補貼,用于企業銀行貸款貼息、保費補助、資本金投入補助、支持“首臺套”裝備“走出去”等事項。
六是提供稅收優惠。對核電技術和裝備“走出去”執行免稅或出口退稅政策,修訂與有關目標國家之間的稅收協定,避免雙重征稅。
二、加強核安全監管合作與監管能力建設
目前很多有意向發展核電的國家,特別是一些發展中國家,不論在核安全監管能力還是體系建設方面還都是空白。我國擁有與國際接軌的核安全監管法規體系和監管模式,在核設備監管、現場監督、輻射環境監測等方面,已經接近核電發達國家水平。通過監管合作,幫助目標國家培養本國的核安全監管能力,建立核安全體系,對于未來在這些國家獲取項目、輸出核電技術有重要意義。建議核安全監管部門與核電主管部門、外交部門協調,確定一批重點合作對象國,將核電監管合作納入雙邊外交工作的議題。
同時也要看到,我國核安全監管有薄弱的一面。相對迅猛發展的核電形勢,監管立法滯后、機構獨立性不夠、人力和經費不足、核安全研究能力有限、核安全國際交往和國際合作經費短缺等問題還十分突出。尤其是國家核安全局不是實體機構,會影響我國核安全監管的獨立性和公信力。
我國監管能力建設應當同國內核電發展速度與核電“走出去”的要求相適應。建議加快《核安全法》立法進程。加大核安全監管能力建設的投入。恢復設立具有權威性的獨立監管機構。提高核安全監管人員待遇。加快核安全研發平臺建設,建立健全核安全設備檢驗體系,完善對重點核設施全生命周期監管。
三、提高核電標準國際認可度
核電涉及敏感技術,各國的核電發展政策不同,監管和認證體系也不一樣,不同標準規范之間的互認性較差。福島核事故后,國際社會對核電的安全性要求更高,在事件疊加、嚴重事故預防和緩解措施等方面提出了比以往更嚴格的要求。國際上現有的核安全法規、標準和規范在不斷進行修訂和完善。
我國核電標準是核電技術發展、國家監管、國內裝備制造水平、工程建設領域管理和技術發展相協調的產物,尚未形成配套體系。核電安全標準存在著國際標準、國內標準、第三國標準規范混用的情況。目前,我國核安全技術法規主要依據國際原子能機構推薦的核安全標準制訂。我國核工業標準和規范主要采用美國ASME規范或法國RCC系列規范。國內核工業標準正在按照上述美法兩國規劃制訂中。這些標準在支撐國內核電項目時,通過參建各方及國家監管部門的協調溝通,可以滿足工程建設需要。一旦用于支撐出口項目,面對外方對“中國標準”與國外標準差異的質疑,很難給出準確、有利的答復。
我國核電標準國際認可度不高,距離支撐核電“走出去”的需要還存在差距。建議國家能源局、國家核安全局、國家標準委等有關部門與核電企業在標準制定上加強協調,全面開展我國核工業標準與美、法兩國核工業標準規范的對比工作,以便在“走出去”過程中采用我國核工業標準,同時參考美法權威的第三國標準。
核電堆型的標準化設計也應提上日程。目前,我國尚未對同一機型制定統一的設計標準與設計規范。核設施營運單位或工程公司在設備采購時執行的標準不完全相同,給制造企業的標準化、批量化生產帶來一定困難,這對安全管理也是一項重大挑戰。比如,中核、中廣核訂購同樣的機組部件,不同企業、不同機型的設計尺寸不同,企業每生產一件就必須重新設計、重新試驗。現有的幾大核電裝備制造企業,必須分別滿足不同業主、不同機型的差異性需求,制約了批量化和系列化發展。
建議核電主管部門組織力量,一是盡早實現“華龍一號”堆型設計、施工設計、設備制造的標準化,防止出現兩大公司兩條“龍”。二是在充分吸收依托項目建設經驗的基礎上,逐步固化AP1000設計,形成標準化設計方案,并在相關核電企業之間共享,為批量化發展創造條件,防止出現三個公司三個AP1000系列。
四、推進國內核電建設穩步發展
2003年召開的全國核電建設工作會議提出,核電要統一組織領導、統一技術路線,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加快自主化建設。經過“十一五”和“十二五”期間規模化發展,我國核電產業的研發設計、建安施工、裝備制造、運營管理等方面能力顯著提升。AP1000項目在國內已經批量開工。今年10月,經國家核安全局評審,多年困擾AP1000的主泵技術問題已經解決,為新上AP1000項目掃清了障礙。我國自主研發的“華龍一號”簽訂了兩個出口合同,5個合作框架協議。CAP1400得到南非、土耳其等國家的高度認可,談判取得實質性進展。核電“走出去”已經有了良好的開端。
中國要在國際核電市場占有一席之地,必須在本國的應用開發上達到較高水平,并保持相對穩定的建設節奏。一是推進已批準的“華龍一號”項目建設,進一步夯實自主技術基礎,為“走出去”創造條件。二是堅持AP1000技術路線,加快后續項目審批。據初步統計,“十三五”具備開工條件的AP1000廠址有10個,共32臺,總裝機容量可達4000萬千瓦。這些機組可以考慮按每年5-8臺的速度開工。在“十三五”期間再發放一批AP1000“路條”,為“十四五”作準備。三是建議盡快核準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CAP1400示范項目,并在“十三五”期間批量建設,同時成為“走出去”的主力機型之一。四是有序推動湖北咸寧、湖南桃花江、江西彭澤等內陸核電項目,“十三五”期間可考慮內陸核電項目零的突破。從安全性考慮,內陸新上核電項目應選擇三代AP1000或CAP1400。五是為了保證核電的經濟性,加大對綠色低碳能源的支持,建議進一步明確核電的基荷地位,按照節能發電調度原則,電網企業對核電電量全額收購上網。
五、建立集中高效的核電決策體制
我國核電建設取得的成績與黨中央國務院的高度重視和集中統一領導是分不開的。1983年,國務院成立核電領導小組,當年秦山和大亞灣核電站開工,投產后又相繼建設8臺機組。之后因各種因素和缺乏高層統一領導機構,核電建設停滯。2003年,國務院成立國家核電自主化工作領導小組,至2011年共開工建設31臺核電機組。后來國家核電自主化工作領導小組變為重大專項領導小組,不再由國務院領導同志擔任負責人,領導小組的職能逐步弱化。2011年后,我國總結了日本福島核事故教訓。近兩年重啟核電項目建設,但新核準開工的核電項目偏少。這里固然與技術路線、廠址等方面的爭議以及公眾接受度等因素有關,但缺乏集中高效的核工業高層決策體制也是重要原因。
建議進一步提高核電工作的協調層次,在國務院層面成立核電建設和“走出去”領導小組,統籌協調能源、核電監管、國防科工、三大核電企業等部門和相關企業,以及項目融資、燃料、工程建設、裝備制造、項目運營等環節中的重大問題,在國內核電建設和“走出去”中形成合力。(中國能源報 趙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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