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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思考|促銷可能是幌子

2015年11月3日,就在大家都在關注京東舉報阿里巴巴的新聞時,很多媒體和消費者可能沒注意到:在同一天里,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局發布《關于規范網絡零售價格行為的提醒書》。從這個角度看,京東和阿里之間的“二選一” 新聞,難免一定程度上會多少影響公眾對國家發改委提醒消費者小心電商價格欺詐的關注。即便如此巧合,仍希望廣大消費者更加留意可能遇到的價格欺詐行為。
而之所以電商價格欺詐行為屢禁不止,不排除與價格檢查主管部門執法不嚴、執法透明度低有關。
如京東、蘇寧、國美2012年“8.15價格戰”被國家發改委認定存在價格欺詐行為,并在央視曝光,但最終《2012年3月~9月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局工作大事記》(載《中國價格監督檢查(刊期)》2013年第3期第14頁)僅披露:
“(2012年)9月30日,價監局通過新聞媒體公開通報了京東商城、蘇寧易購、國美網上商城三家電商在8.15電商價格大戰中價格欺詐行為的主要表現形式。三家電商通過新聞媒體向消費者致歉,承諾立即進行整改。”
但是,時至今日,國家發改委也沒有公開:2012年對該案相關違法企業是否有從嚴處罰,罰款有多少,違法者是否已逐一賠償廣大被欺詐消費者的損失。而執法者的心慈手軟最終導致之后幾年每到電商促銷,價格執法部門雖都做出警告、進行檢查,但類似價格欺詐仍屢禁不止,更多消費者上當受損。
除了個案執法不嚴、透明度不足,在解釋《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時,2014年7月8日國家發改委《關于對價格欺詐行為定性有關問題的復函(發改辦價監[2014]1555號)》又為個案執法設定了不當的自由裁量空間。該復函第三項:
“三、經營者在開展#全場價格促銷活動#中,其中#個別#商品標示的價格高于本次活動#前七日#(11月11日前7日是——11月3日) 在該交易場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并且不存在欺詐消費者主觀故意的,對經營者的全場價格促銷行為可以不認定為價格欺詐行為。”
這客觀上為電商在全場促銷前——先抬高價格,再以優惠促銷名義,壓低價格——設計了時間表,并為執法機關賦予了極大的自由裁量權,使之可以自行認定電商:
?哪些“個別”商品標示的價格高于本次活動“前七日”價格的行為,
?并且“不存在欺詐消費者主觀故意”,
?因而“可以不認定為價格欺詐行為”。
這樣的規定,即便不會誘發極個別執法人員利用上述自由裁量權尋租,也顯然是不利于廣大消費者的——因為大多數消費者可能并不知道有這樣的規定,更難以實時去甄別、比較海量商品中到底哪些“個別”商品在全場促銷前雖被提價,卻"不存在欺詐消費者主觀故意",并最終不會被執法者認定為價格欺詐。
遺憾的是,不僅2015年“6.18”電商促銷活動前3天,國家發改委發布的《關于<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有關條款解釋的通知(發改價監[2015]1382號)》并沒有糾正上述錯誤,2015年11月3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局發布的《關于規范網絡零售價格行為的提醒書》也沒能向消費者提醒這個問題。但無論哪一個電商平臺,如果商家想采取先抬價,再在促銷期間“表演性質”地壓價,那么可能在11月3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局發布《關于規范網絡零售價格行為的提醒書》之前,亦即“雙11”促銷7天前,已經調過價格了。
最后,僅借此機會,在祝福各位網友購物愉快之際,也希望再次建議那些以往在網上購物中經歷過不愉快的網友:理性購物,謹慎參與各類“購物運動”或“促銷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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