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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被救者主張損害時須承擔舉證責任,救人者遭誣陷可追償
為了解決“扶不扶倒地老人”問題,中國多地已在立法層面提供解決之道。
新華網杭州11月3日消息,《杭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日前由杭州市人大常委會第32次會議審議通過。
該條例為見義勇為者免除后顧之憂,規定被救助人主張其損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應當依法承擔舉證責任。
該條例規定,被救助人主張其人身損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或者主張救助人在救助過程中未盡合理限度注意義務加重其人身損害的,應當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救助人在救人時所享有的合法權益,成為條例的關注對象。按照該條例,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擔不利后果。救助人因被救助人捏造事實、誣告陷害而發生費用的,有權依法向被救助人追償。
杭州此次出臺地方規定,并非中國第一。
在杭州之前,深圳審議通過“好人法”。
據深圳特區報此前消息,2013年,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深圳經濟特區救助人權益保護規定》,《規定》已于同年8月1日起施行。
這個被稱為深圳版“好人法”所作出的規定,基本與杭州今次條例相同。比如,被救助人主張其人身損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或者主張救助人在救助過程中未盡合理限度注意義務加重其人身損害的,應提供證據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主張的,被救助人承擔不利后果。關于遭受誣告陷害的救助者,該法規提供了與杭州相同的解決條款。
與杭州幾乎同期,北京市立法機構出臺的條例中,也涉及到“扶不扶問題”。
今年9月23日至25日,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再次審議《北京市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條例(草案修改稿)》。
草案修改稿中第三十六條提出,鼓勵具備醫療急救專業技能的個人對急、危、重患者實施緊急現場救護,緊急現場救護行為受法律保護,患者及其家屬不得捏造事實向救助者惡意索賠,因惡意索賠侵害救助者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北京市政府法制辦主任劉振剛當時受訪時指出,事實上,針對好心人遭誣陷現象,北京市法制辦多次組織研討,多數意見認為應該弘揚正氣,鼓勵保護好心人。但作為地方,能否就好心人施救免責作出規定,大家存在分歧,多數意見認為好心人因施救造成損害承擔什么責任屬于民事基本制度,地方沒有創制權。目前,北京上述條例尚未最終通過審議。
此前,多地曝出老人倒地救助者攙扶后遭到誣陷事件,當然,也不乏救助者本人即是撞人倒地的人。此類事件頻發后,導致老人倒地不敢扶的狀態,引發眾多媒體關注。而從地方立法層面提供解決之道,明晰涉事方在舉證等方面責任,目前被認為是務實之舉。
深圳的“好人法”實施后,曾引發國外媒體的關注。
2013年7月29日,美國《基督教科學箴言報》刊發題為《中國嘗試“好人法”》的評論文章。該文章認為這部旨在保護救助者免于法律責任的法規,將讓那些出于愛心而救助他人的行為不會因害怕“被賴上”而停止,這不僅有助于消除“救助恐懼癥”,更重要的是,將鼓勵助人為樂。
文章指出,中國近年發生了多件“活雷鋒”因救助他人反被起訴的事件,造成了“救助恐懼癥”,導致人們對需要救助的人視而不見。最廣為人知的例證是,2011年,廣東一名兒童遭車碾壓,18名路人視而不見,孩子最后死亡,此事在全中國引發反思。
這家美國媒體報道稱,在美國,至少有十幾個州通過類似法律。而深圳版“好人法”,可能會普及全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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