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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他人存儲200余噸危化品,兩男子租倉庫牟利獲刑
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存儲資質的情況下,老板袁某、陳某招攬化工公司存放危險化學品,以收取倉儲費的方式進行非法牟利。
8月6日,澎湃新聞記者從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嘉定法院)獲悉,當日上午,該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危險作業案件并當庭宣判,以危險作業罪判處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在案犯罪工具,予以沒收。
上海嘉定法院表示,該案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于今年3月1日施行以來,上海市首例危險作業罪案件。

庭審現場 上海嘉定法院 圖
2020年7月29日,袁某、陳某經共同商議,租下位于本市嘉定區婁陸公路某處L型倉庫,后二人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存儲資質情況下,招攬上海W化工有限公司、上海G化工有限公司、上海M化工有限公司等,存放乙酸乙酯、碳酸二甲酯、甲醇、二甲基甲酰胺等危險化學品,以收取倉儲費的方式牟利。
經評估,上述倉庫存儲乙酸乙酯、甲醇等13種共計200余噸危險化學品,存在發生火災、爆炸重大傷亡事故及造成環境污染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
2021年4月9日,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陳某,被告人袁某于當日向公安機關投案,陳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袁某直至審查起訴階段才如實供述。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袁某、陳某未經依法許可,擅自從事危險物質儲存的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其行為均已構成危險作業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人對被告人袁某、陳某的犯罪事實進行了舉證、質證,控辯雙方進行了法庭辯論,被告人袁某、陳某當庭表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證據、罪名均無異議。兩名辯護人就定罪、量刑情節分別發表辯護意見,認為兩名被告人能夠如實供述,自愿認罪認罰,系初犯,無違法犯罪記錄,故提請法庭從輕處罰。
上海嘉定法院經審理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袁某、陳某未經依法批準或許可,擅自從事危險物品儲存的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存在發生火災、爆炸重大傷亡事故及造成環境污染的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其行為均已構成危險作業罪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本案系共同犯罪。控辯雙方關于袁某、陳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的意見,均合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結合本案的犯罪事實、危害后果、兩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到案后的認罪態度等情節,法院在量刑時一并予以體現,并采納控辯雙方對陳某適用緩刑的意見。
綜上,上海嘉定法院作出前述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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