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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建明向全國人大提四項建議:設置減刑考驗期,擴大假釋適用

11月2日,曹建明在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上,代表最高人民檢察院報告了檢察機關開展刑罰執行監督工作情況。這也是最高檢首次就此項工作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專項報告。
在報告中,為更好地解決刑罰執行和刑罰執行監督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曹建明還提出了四項建議:研究制定統一的刑罰執行法,增設強制社會勞動的刑罰方式,設置減刑考驗期,賦予檢察機關檢察建議、糾正違法通知書應有的法律效力。
曹建明在作報告時稱,全國檢察機關將以這次全國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報告為契機,認真貫徹中央部署和全國人大常委會要求,加強和改進刑罰執行監督工作。
曹建明在報告中指出,檢察機關注重加強派出派駐檢察機構建設,實行派駐檢察室規范化等級管理制度,實行動態管理。積極推進派駐檢察室與監管場所信息聯網、監控聯網,實現對刑罰執行的動態監督。要加強刑罰執行檢察隊伍建設,監管場所發生重大問題,派駐檢察室監督不力的,對嚴重失職的派駐檢察人員依法依紀追責,對負有領導責任的分管領導及部門負責人也要問責。
曹建明指出,檢察機關將緊緊圍繞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強化對職務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三類罪犯”異地調監、計分考核、立功獎勵、病情鑒定等環節的監督,增強監督實效。檢察機關將會同司法行政機關推進社區矯正信息平臺建設,完善社區服刑罪犯脫管漏管的發現、糾正和責任追究機制,實現社區矯正監督工作重心由定期專項檢察向常態化監督轉變。檢察機關將深入貫徹中央關于深化司法體制改革部署,加快推進減刑、假釋網上協同辦案平臺建設,深化刑罰執行監督環節的檢務公開,規范和完善刑罰執行監督制度機制。
曹建明還表示,檢察機關要主動爭取地方黨委、人大、政府支持,按照同級派駐和對等監督的原則,規范和加強派出檢察院、派駐檢察室設置,加快推進與監管場所信息聯網、監控聯網建設,加強監管安全防范檢察。
在報告的最后,為更好地解決刑罰執行和刑罰執行監督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曹建明還提出了四項建議:
鑒于刑罰執行有關規定散見于多部法律法規中,存在操作性不強、不明確統一等弊端,建議研究制定統一的刑罰執行法,統一刑罰執行主體和標準,細化刑罰執行方式,明確刑罰執行監督的程序等;
建議完善刑罰種類,增設強制社會勞動等刑罰方式。對輕微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判處被告人參加一定時間的社會勞動;
針對減刑適用比例高,減刑后發現罪犯虛假悔改、抗拒改造甚至又犯罪也很難撤銷,建議設置減刑考驗期。同時,假釋適用比例低,不利于罪犯回歸社會,建議擴大假釋適用;
建議要明確派出派駐檢察機構的法律地位、編制和人員配備標準,賦予檢察機關檢察建議、糾正違法通知書應有的法律效力。適時開展對刑罰執行及法律監督工作的執法檢查和人大代表視察活動,督促解決刑罰執行及法律監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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