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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異端”的權利

不知出于什么原因,“抽煙喝酒女性更易被強奸”被媒體放進標題后,這番總結分析很快擴散。
一派代表性觀點認為,海淀法院僅從“部分受害人存在抽煙、喝酒等不良嗜好”推斷出抽煙、喝酒女性更易被強奸,從邏輯上與“部分受害人存在月經不調、痛經”推斷出月經不調、痛經女性更易被強奸一樣荒唐。是赤裸裸的性別偏見和歧視。
另一派代表性觀點認為,這次法院是對的。有了法院,自我保護就不需要了?你可以騷為什么別人不能擾?既使不能擾,你管得住別人想擾嗎?做人不能腦殘,你騷而被奸受傷的是你不是別人,長點心吧。
這種爭論并非第一次。2012年夏天,上海地鐵官方微博曾經發布消息:“乘坐地鐵,穿成這樣,不被騷擾,才怪。地鐵狼較多,打不勝打,人狼大戰,姑娘,請自重啊!”——配圖是一名衣著性感的年輕女子。當時這條微博也引起軒然大波,一派贊成官方微博的立場,另一派則認為,女孩子如何穿衣服是人家的權利,外人無權非議,代表性的說法如“我可以‘騷’,你不可以‘擾’”,后來學術界也加入爭論,《婦女研究論叢》上便有一篇萬字論文,論證“‘騷’和‘擾’其實有著共同的社會根源,都反映了性別化公共空間的后果。”
有的女性喜歡在公共場合抽煙喝酒,穿著暴露,只要沒有違法,沒有突破道德底線,都是個人權利,理應得到尊重。這是文明社會的基本常識和準則。
但是在傳統的經驗世界,自己欲望太強和引起別人的搶占欲望,沒有多大區別。身體也好,錢財也好,引發別人的欲望,本身就是一種錯誤,這就是所謂“罪莫大于可欲”。
因此傳統的教誨是,女性應該把身體緊緊包裹起來,個人財富也一定要藏起來,這都是弱者的自我保護策略。但弱者的策略何以搖身一變,成了強者劫掠弱者的口實?何以強者奪取了這件東西,不僅無罪,有時候還值得給予同情和理解?
持這種觀點,在古代,實際默認一種前提——天下本“無道”,搶奪不屬于自己的財產和身體天經地義。進而言之,強者和勝利者是沒有過錯的,是不必譴責,不受譴責的。
我們今天希望過強者和弱者的合法權利都得到妥善保護的“有道”生活,在技術細節上,問題就轉換為有限的公共資源該如何分配。比如有沒有足夠的警力,去保護舉止穿著張揚的女性不受侵犯,去保護喜歡炫耀財富的公民財產不會被盜被搶,等等。質言之,納稅人是否愿意為保護所謂“異端”的個人權利提供足夠財力?
理論上和法律上載明的個人權利能夠行使到什么程度,除了政治情勢、社會評判和社會風俗的容忍度大小,就是社會愿意為此付出多少公共資源。當公共資源明顯不足時,除了道義聲援,我們還能做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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