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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買早飯要求被拒,上海一房東向房客1歲兒子澆開水被判死緩
2014年4月7日,安徽男子林峰因與房客發生爭執,故意用剛燒好的開水澆向房客1歲大的男嬰,造成男嬰重傷。2015年10月27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做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林峰犯故意傷害罪,情節惡劣,依法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房客16個月大的兒子被燙成重傷2級
2013年,在上海打工的山東臨沂人李永在送外賣期間,結識安徽蕪湖人林峰,林峰主動提出讓李永借住在其家中。26歲的林峰身體不好,大學未畢業休學在家,他希望李永幫他購買日用品、做家務,可以不收房租。
2014年4月1日,李永的妻子陳杰帶著1歲4個月大的兒子李某某來上海探望丈夫,并入住林峰家。
4月7日上午,林峰要求陳杰幫其買早飯被拒后,要求陳杰夫婦搬走。下午2時許,林峰聯系廢品收購人員上門,欲變賣李永放在客廳中的電瓶車抵房租,陳杰追至電梯口阻止。林峰返身回屋,將陳杰關在防盜門外,并回房將開水澆燙正在床上的李某某面部、頸部、手臂等處。
經司法鑒定,被害人頭、面、頸、軀干、臀部及雙上肢Ⅱ~Ⅲ度皮膚燙傷,累計范圍達體表面積的35%,構成重傷二級。
法院:被告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在一審中,被告人林峰對起訴指控的事實、罪名均無異議。但被告人的辯護律師提出,被告人林峰在案發期間處于精神病發病期,不能正確認識傷害后果的輕與重,主觀惡意較輕,應該酌情減輕處罰。
對此,法院經審理后認定,被告人林峰雖然患有分裂型障礙,但公訴機關出示的證據足以證明,林峰的辨認和控制能力未受影響,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和受審能力。
法院認為,林峰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和受審能力的證據主要分為兩個方面,一個是林峰具有辨認能力,表現在與李永一家發生沖突之后,并未直接傷害李永,而是選擇傷害李永的兒子;在發現澆燙孩子后果嚴重之后,為逃避懲罰偽造現場;在公安機關調查過程中兩次故意隱瞞。另一個方面是體現在控制能力,林峰在上午請求幫帶早飯遭到陳杰拒絕以后,直到下午才對受害人李某某進行傷害。
因此,法院對辯護人的意見不予采納。法官表示,考慮到林峰用開水澆燙無辜幼兒的行為極為惡劣,綜合案件的起因和林峰的精神狀況,依法判處林峰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被害人急需巨額治療費用
被害人的父親李永告訴澎湃新聞記者,比起判決,他更關心孩子的治療,“案子也就這樣了,現在我兒子還在醫院治療,已經做了3次植皮手術,每天晚上都疼得睡不著覺。受這事情影響,沒有別的小孩陪他玩耍,感覺他越來越孤僻了。”
高昂的治療費也是擺在李永面前的一道難題。他表示,他已經賣了老家的房子,但醫生告訴他,孩子還需要100萬左右的醫療費才能徹底康復。“被告人只在去年搶救的時候給了17萬,之后就再也沒出過一分錢。現在他(林峰)名下什么財產都沒有,我們只能自己想辦法。”
據李永透露,林峰母親在其出事后將林峰所居住的房產進行變賣,所得錢款200萬左右,“除了支付過17萬的治療費用后,他母親沒再給過其他經濟補償,我現在聯系不上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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