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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師傅訴媒體及記者指報道致其股價下跌,索賠1.8億被駁回
2014年9月15日,上海第一財經傳媒有限公司所經營的網站一財網刊載了記者胡軍華的文章《康師傅被餿水油拖下水 絕不再犯誓言落空》。康師傅方便面投資(中國)有限公司認為該報道內容失實,損害其名譽,將上海第一財經傳媒有限公司及記者胡軍華告上法庭,索賠1.8億元。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判決康師傅一審敗訴,駁回索賠1.8億請求。
康師傅:報道內容失實,帶來巨大經濟損失
該案的判決書顯示,原告康師傅方便面投資(中國)有限公司訴稱,被告上海第一財經傳媒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在其網站一財網所發布的題為《康師傅被餿水油拖下水 絕不再犯誓言落空》的報道內容失實,而且報道中帶有主觀性評論意見,損害了原告的名譽。該報道發表后,原告母公司的股票價格下跌,產生了巨大經濟損失。
原告還認為,報道的作者——記者胡軍華與一財網的經營者上海第一財經傳媒有限公司構成共同侵權,請求法院判令:1、被告上海第一財經傳媒有限公司刪除一財網上的侵權報道及轉載鏈接;2、被告上海第一財經傳媒有限公司連續一個月在全國性媒體的顯著位置上刊登向原告道歉的書面聲明,連續一個月在全國有影響力的網站首頁顯著位置刊登向原告賠禮道歉的書面聲明;3、被告上海第一財經傳媒有限公司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1.8億元;4、被告胡軍華對被告上海第一財經傳媒有限公司上述責任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
第一財經:媒體行使輿論監督權的正常范圍
被告上海第一財經傳媒有限公司辯稱,上海第一財經傳媒有限公司作為媒體,代表公眾對食品安全進行關注,報道體現了公眾對大陸康師傅食品安全生產的擔憂,在發布過程中是謹慎的。報道內容真實,并未使用任何貶損原告名譽的語言。報道中的評論屬于媒體行使輿論監督權的正常范圍,不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原告所主張的損失與其沒有關聯性,而且也與系爭報道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請。
另外,被告還稱,胡軍華作為上海第一財經傳媒有限公司下屬單位上海第一財經報業有限公司的員工,與上海第一財經傳媒有限公司之間存在隸屬關系,胡軍華在上海第一財經傳媒有限公司所經營的網站上發表報道,系履行職務的行為。
被告胡軍華辯稱,其作為記者在所隸屬單位的網站上發表文章系履行職務的行為,在本案中不應被列為被告。他還表示,其所撰寫的報道經過了發表單位的嚴格審核,內容真實,用語謹慎,既沒有侵害原告名譽權的主觀故意,也沒有侵害原告名譽權的客觀事實。
法院:報道內容屬實、未發現主觀惡意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新聞單位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內容基本屬實,沒有侮辱內容的,不應當認定為侵害其名譽權。
從真實性而言,被告上海第一財經傳媒有限公司在其網站上刊載的系爭報道(指本案所涉報道),內容基于康師傅控股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4日所發布的《自愿性公布》,系爭報道對該文章原文基本如實地進行了引用。
其次,法院認為,從侵權行為的主觀要件而言,系爭報道內容涉及食品安全,報道的主旨反映了媒體對于關乎國計民生的社會問題的關注與監督,法院在其中并未發現被告存在貶損原告名譽的主觀惡意。
法院表示,原告以其母公司康師傅控股有限公司的股價波動作為其經濟損失的計算依據,但其提供的證據缺乏證據的形式要件。證券市場的收益與風險均存在多重因素,康師傅控股有限公司的股價波動與原告所主張的損失并不存在當然的因果關系。而且,原告并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原告因系爭報道侵權而發生了經濟損失。
另外,法院還認為,胡軍華作為上海第一財經報業有限公司的記者,在其就職單位的母公司網站上所發表的報道,屬于其工作范圍,而且上海第一財經傳媒有限公司在本案中認可胡軍華的作品系職務作品,因此,胡軍華不應列為本案被告。
綜上,法院判決,原告要求被告承擔侵害名譽權的民事責任的訴請依據不足,駁回原告所有的訴訟請求,并判令原告承擔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900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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