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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裁軍大使促日本盡早銷毀遺棄在華化武

中新社聯合國10月22日電,中國裁軍大使傅聰22日在聯合國表示,日本遺棄在華的大量化學武器仍繼續危害中國人民的生命財產和生態環境安全,中方敦促日本加快履行其應盡義務,盡早還中國一方凈土。
傅聰大使是在聯合國大會第一委員會關于生化武器的專題發言時作出上述表示的。
傅聰指出,從1931年“九·一八”事變爆發到1945年日本戰敗投降,侵華日軍先后在中國敦化、海拉爾、太原、宜昌、濟南、南京、漢口、廣州等地建立毒氣工廠或化學武器裝配廠;在上海、宜昌、太原等地部署化學戰部隊。據不完全統計,侵華日軍先后在中國14個省、市,77個縣、區,使用包括芥子氣等在內的化學武器1131次,造成大量中國平民傷亡。
傅聰表示,時至今日,日本遺棄在華的大量化武仍繼續危害中國人民的生命財產和生態環境安全。中國已在17個省市90余處發現日遺化武。最大埋藏點位于吉林省的哈爾巴嶺,埋藏約33萬多枚日遺化武。但迄今為止,安全回收的日遺化武僅5萬余枚,銷毀約3.8萬枚。遺棄化武對人員和生態環境的危害遠大于庫存化武。
傅聰強調,日遺化武銷毀是《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嚴肅規定,也是日本的國際義務。中方對日方未能于公約規定的最終期限前完成日遺化武銷毀感到遺憾,對當前銷毀進度再度滯后表示嚴重關切。中方敦促日方加快履行其應盡義務,盡早還中國一方凈土。
1997年4月29日,《禁止化學武器公約》正式生效。按公約規定,日本必須對銷毀遺棄在中國境內的全部化武負全部責任,并應在公約生效后的10年內完成銷毀化武工作,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到15年,此后再發現的仍由遺棄國承擔銷毀義務。中日兩國政府于1999年7月30日在北京簽署了《關于銷毀中國境內日本遺棄化學武器的備忘錄》,然而日本并沒有按照國際公約規定最后期限即2012年4月29日前完成銷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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