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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丹陽規(guī)定菜場周邊兩百米內不得設同類經銷網點,被判違法
“菜市場200米范圍內不得設置與菜市場經營類同的農副產品經銷網點”——江蘇丹陽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以這樣的一紙“紅頭文件”規(guī)定,將一超市欲增加蔬菜零售項目的申請拒之門外。不過,超市訴至法院后,法院判決丹陽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對超市的申請重新作出登記。
10月22日上午,最高法召開新聞發(fā)布會,首次發(fā)布人民法院經濟行政典型案例,上述案件作為十大典型案例之一被提及。
據了解,2015年2月,江蘇丹陽市珥陵鎮(zhèn)鴻潤超市向該丹陽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提交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申請書,申請在原印個執(zhí)照核準的經營范圍內增加蔬菜零售項目。
同月,丹陽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向鴻潤超市出具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受理通知書,隨后審查材料,赴實地調查核實,認為鴻潤超市經營場所距丹陽市珥陵農貿市場200米,其申請不符合丹陽市人民政府丹政辦發(fā)(2012)29號《關于轉發(fā)市商務局<丹陽市菜市場建設規(guī)范>的通知(以下簡稱29號文)》中“菜市場周邊200米范圍內不得設置與菜市場經營類同的農副產品經銷網點”的規(guī)定,遂作出駁回通知書,決定對其變更申請不予登記。
鴻潤超市不服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該駁回通知書,判令對其申請事項進行變更登記。
丹陽市法院一審認為,《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四條規(guī)定國家對個體工商戶實行市場平等準入、貢品待遇的原則。申請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進入的行業(yè)的,登記機關應當依法予以登記。本案中,原告鴻潤超市申請變更登記增加的經營項目為蔬菜零售,并非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進入的行業(yè)。被告丹陽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適用29號文規(guī)定,對原告的申請不予登記,但該規(guī)定與商務部《標準化菜市場設置與管理規(guī)范》不一致,與《商務部等13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不相符,也違反上述市場平等準入、公平待遇的原則,依法不能作為認定被訴登記行為合法的依據。
綜上,丹陽市法院判決撤銷涉案駁回通知書、被告于判決生效后15日內對原告的申請重新作出登記。
最高法院認為,本案是行政機關違反市場平等準入、公平待遇原則的典型案例。值得一提的是,法院適用了新修改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明確指出丹陽市政府29號文不僅與商務部有關規(guī)定不符,也違反國家對個體工商戶實行的市場平等準入、公平待遇的原則,不能作為行政行為合法性依據,切實貫徹了行政訴訟法的修改精神,具有一并審查“紅頭文件”的時代意義。
據最高法行政審判庭副庭長李廣宇介紹,全國法院每年辦理十余萬件一審行政案件,與經濟管理和經濟領域行政執(zhí)法密切相關的案件占到30%以上,涉及的領域和種類越來越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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