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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臺市政府稱強拆系開發商所為與己無關,區法院判其違法
近日,山東煙臺芝罘區法院就市民侯基本訴煙臺市政府、煙臺市國土局強拆一案作出判決,認為原告的房屋在被征收土地之上,兩被告在強制拆除原告涉案房屋時,未與原告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未向原告發出行政強制拆遷通知,未通知原告到場,行政強制程序明顯違法。
侯基本對澎湃新聞(www.kxwhcb.com)說,1993年12月1日,他與煙臺黃務實業總公司簽訂合同,約定由黃務總公司新建一處集貿市場并提供經營場地,由他自建兩層樓房,經營旅館和餐飲,經營期限從1993年12月1日至2013年12月1日止。
據侯基本提供的資料顯示,該集貿市場有政府批文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手續齊全合法。2011年4月,在合同未到期前,侯基本被告知集貿市場要拆遷,同年7月7日6時許,他被一群身份不明人員架走后,房屋被強拆,室內物品全部被砸。
侯基本說,他通過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得知,其房屋所在地塊早在2004年就被煙臺市政府征用,并被市國土局掛牌出讓。他認為,煙臺市政府和國土局的行為違反土地管理法、物權法等有關規定,且強拆未給其任何補償,故訴之法院,請求確認兩被告強制拆除房屋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芝罘區法院曾四次開庭審理本案。煙臺市政府和國土局認為,土地征收適用法律依據合法、征地申報審批和征地公告行為違法、組織實施補償安置方案的行為合法。
兩被告還辯稱,拆遷補償糾紛屬于民事糾紛,原告不應當訴市政府和國土局。拆遷補償的原告和被告是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涉案房屋的拆遷人是煙臺北方溫州城開發有限公司,所以原告的訴訟請求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審理范圍。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芝罘區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根據合同在黃務蔬菜批發市場內自建涉案房屋,對涉案房屋擁有合法的所有權,對房屋所在土地亦有合法的使用權。根據征用土地通告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本案涉案土地及地上附著物的征收、補償及組織實施的主體應為兩被告,而非建設用地的使用人或招、拍、掛的競得人。
在強制拆除原告涉案房屋時,被告未與原告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未向原告發出行政強制拆遷通知,未通知原告到場,行政強制程序明顯違法。“兩被告關于原告房屋系其委托開發商拆除,與兩被告無關的辯解,于法無據,本院不予采納。”
因此,法院近日作出判決,確認煙臺市政府和國土局對侯基本房屋實施的強拆行為違法。“目前我們還未收到兩被告上訴的通知。”本案代理律師張興奎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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