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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祖宅土地被官方違法收儲,后人訴杭州市政府索賠3000萬
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擁有產權的自家祖宅被列入征用拆遷范圍,涉及的0.76畝土地被政府部門與鄰近地塊一并收儲后出讓,蓋起了豪宅,至今還沒有拿到分文賠償——10月20日上午,楊鳳鏜等8人訴杭州市政府、市國土資源局7年前對羊千弄41-3號(原永康巷28號)土地實施征收收儲的行政行為違法案在杭州市中院開庭,原告方的索賠金額高達3054萬元。
原告方稱,兩被告未依《杭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辦理相關手續,也沒有對其所拆遷房地產履行審慎審查的義務,就對原告方所有的房地產實施拆遷——拆遷人為市土地儲備中心,且該中心拒絕協商賠償事宜。
杭州市國土資源局官網顯示,杭州市土地儲備中心是其直屬單位。據了解,該中心受市政府委托,在杭州市土地收購儲備管理委員會指導和監管下,代表政府實施土地收購,儲備和出讓前期準備工作。
不過,庭審只進行了40分鐘就告休庭——原告方以主審法官為此前他們提起的一宗行政訴訟案的主審法官,而其判決“不公”為由,申請其回避。
祖宅
2009年10月10日,經市政府批準,杭州市國土資源局對杭政儲出(2009)52號地塊掛牌出讓,因其主體是杭州喜得寶集團有限公司所在地,該地塊又被稱為“喜得寶”地塊。
最后,綠城集團以29.1億元摘得該地塊,折合樓面價為20963元/平方米,是當時杭州的“地王”。2014年,高檔小區“綠城·蘭園”已在該地塊上建成交付,目前售價超過4萬/平方米。
不過,這塊“地王”內被指包含了私人產權的羊千弄41-3號(原永康巷28號)。
今年65歲的杭州市民張建中告訴澎湃新聞(www.kxwhcb.com):他是產權繼承人之一,“這是我們祖上的自留居住房,直到1980年代還在繳納房地產稅。但是,在未經產權人同意的情況下,房屋被強拆,土地被市土地儲備中心違規收儲后出讓?!?/p>
張建中說,他祖輩在杭州辦絲織廠,地址就位于現在的羊千弄附近,解放后被改造成勝利絲織廠,“政府考慮到奶奶朱素貞帶著一男三女四個孩子,生活艱難,從占地5畝多的絲織廠中留出占地0.76畝的房子作為自留房。1960年代市政府發給我們的房地產所有權存根記載:原永康巷28號(地籍為一都五圖175號)的房屋面積1018平方米,土地面積0.76畝的實際所有權人是朱素貞?!?/p>
此后,朱素貞的三個女兒楊鳳聲、楊鳳梅、楊鳳鳴相繼落戶外地,只有兒子楊鳳鏜陪她住在老宅。
“文化大革命”期間,朱素貞、楊鳳鏜搬離永康巷。朱素貞于1976年去世,楊鳳鏜無子嗣,過繼了友人的兒子張建中。
張建中表示,2002年,父親楊鳳鏜就向杭州市房地產管理局打報告,要求落實永康巷28號的私房問題,房管局回復稱“該房1983年已被杭州漂染廠征用,不存在私房落實問題,應向房屋占用單位反映”。
此后,杭州漂染廠被杭州絲綢印染廠兼并,杭州絲綢印染廠又改制為喜得寶公司,楊鳳鏜等人多次與喜得寶公司溝通,均無果。
強拆
2007年,朱素貞后人全權委托張建中要回老宅。
當年11月,楊鳳鏜、楊鳳梅、楊鳳鳴等將喜得寶公司訴至杭州下城區法院,請求判令喜得寶公司歸還長期借用的房屋,被法院以“在物權歸屬尚未確認的情況下以物權人名義主張物權,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為由駁回。
為了確定產權歸屬,2008年,楊鳳鏜等再次將喜得寶公司訴至下城區法院,請求判令羊千弄41-3號(原永康巷28號)的房屋產權歸原告所有。
法院審理認為,登記在朱素貞名下的原永康巷28號房屋已被杭州漂染廠向當時的房管局征用,并在1980年代翻建為二層建筑;翻建后保留原門牌號,但已非登記在朱素貞名下,現該房屋大部分已被拆除,原告再依據原權屬登記主張確權,缺乏事實基礎,駁回訴請。
原告方不服,于2009年向杭州市中院上訴。
市中院二審判決認為,盡管現有證據未能表明下城區房管所1983年與杭州漂染廠簽訂征地拆遷合同時確定原永康巷28號房產屬其所有有何依據,但也沒有證據表明杭州漂染廠通過與下城區房管所簽訂征地拆遷合同取得對訟爭房產的權利存在非善意、違法或其他瑕疵,原告對朱素貞名下私房的確權訴請缺乏依據,駁回上訴。
而在此前,喜得寶公司已于2002年被列入杭州市區首批搬遷企業名單。2004年11月24日,該公司與市土地儲備中心簽訂《關于搬遷及補償有關事宜的協議書》,約定“廠宿舍12戶職工的住房由乙方(喜得寶公司)負責安置”。2008年3月18日,雙方簽訂《補充協議》,約定乙方應確保交付的土地地上無建筑物、構筑物,地表自然平整。
就在楊鳳鏜等向市中院上訴期間,喜得寶公司將位于羊千弄的工廠騰空。
為了避免喜得寶公司將房屋拆掉后證據滅失,2009年7月7日,楊鳳鏜等向下城區法院提起房屋的證據保全手續,并繳納了20萬元保證金和2家企業550萬元的擔保證明。法院當天對該房屋進行證據保全,通知喜得寶公司不準拆除。
但幾天后,房屋仍被喜得寶公司夷為平地。下城區法院認定,該公司在法院作出證據保全的裁定后擅自拆除產權爭議房屋,妨害了民事訴訟進行,對其處以罰款1萬元。
楊家老宅被拆后3個月,“喜得寶”地塊掛牌出讓。
確權
2012年,楊鳳鏜等人向浙江省高院申請再審。
對此,省高院的判決結果是:撤銷杭州市中院(2009)浙杭民終字第1710號民事判決、下城區法院(2008)下民一初字第2013號民事判決,同時,駁回原告其它訴訟請求。
省高院認為:根據1960年3月杭州市房地產所有權某存根記載,訟爭的平屋三間、披屋三間登記在朱素貞名下的事實清楚。
同時,在案且雙方均無異議的下城區房管所與杭州漂染廠1983年5月31日簽訂《征地拆遷合同書》顯示,房管所作為產權人,同意杭州漂染廠征用房屋,由漂染廠補償相應面積的房屋。該行為表明,漂染廠并非從申請人(楊鳳鏜等人)處取得永康巷28號房屋,且其取得房屋時支付了對價。所以,即使申請人方的權利受侵害,侵權主體也不是杭州漂染廠,是下城區房管所。據此,權屬爭議也不屬落實私房政策。
因為下城區房管所沒有參加該案訴訟,對其在同意漂染廠征用訟爭房屋時是否合法取得訟爭房屋的事實,無證據顯示?;诜课菹涤上鲁菂^房管所處分的事實,申請人將喜得寶公司列為被告,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喜得寶非適格被告,駁回起訴。申請人可另行向下城區房管所現有權利義務承受單位主張。
“雖然一審、二審結果被撤銷了,但也駁回了我們的訴訟請求——不過,起碼承認了我們對房屋擁有產權。”張建中說。
訟爭
此后,他前往杭州市房產檔案館、市規劃局調取資料發現,2004年時,該房屋所處位置仍不在喜得寶公司的四至范圍?!斑@意味著,1983年下城區房管所并沒有將該房屋轉讓給杭州漂染廠?!彼f:“但是,國土部門出讓喜得寶地塊時卻包括了該房屋所在地。”
張建中說,據他了解,2009年4月22日,經市規劃局規劃,他們的自留房地產0.76畝被劃入征用拆遷的紅線范圍。申請人杭州市土地儲備中心向市規劃局申請征收拆遷房屋宅地時,規劃局批準。在杭州市國土局2012年11月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書中,杭政儲出(2009)52號地塊B區塊宗地圖明確了他們的房地產在征用拆遷范圍內。
2015年1月,楊鳳鏜等人將杭州市政府、市國土資源局訴至市中院,請求確認“市政府、市國土資源局2008年9月對羊千弄41-3號(原永康巷28號房屋)實施征收收儲行政行為違法,判令賠償原告財產損失3054萬”,市中院不予受理。
“房屋面積是1018平方米,根據2012年該地塊周邊商品房均價3萬計算,我們提出了3054萬元的賠償請求。”張建中說。
隨后,原告方上訴至省高院,請求判令撤銷市中院裁定,予以立案受理。
省高院認為,原永康巷28號平屋三間、披屋三間登記在朱素貞名下,市土地儲備中心予以收儲,楊鳳鏜等人以朱素貞繼承人的名義起訴,與收儲行為有利害關系,有提起行政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其提起的訴訟符合起訴條件,應予立案。原審裁定不予受理不當,應予糾正,遂撤銷市中院的裁定,指令該院立案。
據了解,杭州市國土資源局在向中院提供的行政答辯狀中,提出了該局不是適格被告;訴訟已過法定期限;市土地儲備中心的有關收儲行為符合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內容正當,程序合法等,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該局表示,《行政訴訟法》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直接向法院起訴的,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案地塊的收儲協議簽訂于2004年11月24日,補充協議簽訂于2008年3月18日,原告楊鳳鏜等人就涉案地塊提起訴訟、也曾到我局信訪,我局2008年10月7日告知其“上述地塊已全部由市土地儲備中心收儲”。因此,原告2008年就知道該收儲行為,遲至2015年才起訴,已超過法定期限。
“為了確權和賠償,8年來一共打了8個官司。8年來,祖宅被拆、土地被出讓、建起了豪宅,最初的原告中已經有2位老人離世,但事情還沒有結果?!睆埥ㄖ袊@道。
10月12日,澎湃新聞聯系杭州市國土資源局采訪,并按對方要求提交“新聞媒體采訪接待審批單”,附上采訪提綱。該局工作人員表示會盡快協調,以書面形式回復。10月15日、16日,澎湃新聞兩次向該局問詢回復情況,工作人員均表示相關領導和處室人員不在,如有回復會告知,但至發稿時尚未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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