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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經提醒仍不謹慎施工致挖斷光纜被公訴,已賠十萬獲諒解
溫州男子賀某在清理魚塘時,在被告知魚塘底下埋有國防光纜的情況下仍未謹慎施工,造成光纜被挖斷。7月29日,溫州永嘉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過失損壞軍事通信罪對賀某提起公訴。
2020年8月,賀某所在工程公司在永嘉某道路拓寬工程建設中造成自來水管破裂,致大量泥漿流到夏某的魚塘內。夏某多次要求該公司恢復魚塘原狀,但未得到妥善處理。去年11月18日8時許,夏某見賀某開挖掘機路過其魚塘,即再次要求賀某清理魚塘,賀某征得公司同意后,使用挖機清理魚塘內的泥漿。清理前,夏某告知賀某魚塘下埋有國防光纜,需謹慎施工。魚塘邊上,亦設有國防光纜警示牌。
但賀某并未謹慎施工,20分鐘后,他不慎將魚塘內的國防光纜挖斷,導致中斷業務310分鐘,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約45萬元,間接業務損失費用約13萬元。
賀某供述稱,公司承包的道路拓寬工程經常把光纜挖斷,但在施工紅線內挖斷光纜有保險公司理賠,他以為這個魚塘也在紅線內,挖斷后,他甚至直接走了。
案發后,賀某賠償了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溫州長途電信傳輸局10萬元,并取得了諒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條規定,“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p>
根據2007年最高法《關于審理危害軍事通信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過失損壞軍事通信,造成重要軍事通信中斷或者嚴重障礙的,屬于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造成嚴重后果”,以過失損壞軍事通信罪定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永嘉縣檢方審查認為,被告人賀某明知該魚塘下面有國防光纜,仍未小心謹慎施工,導致重要軍事通信中斷,已構成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失損壞軍事通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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