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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律師參與辯護的刑案低至兩成,應擴大指定辯護范圍

“在刑事案件中,有辯護人參與的,特別是有律師參與辯護的案件所占比例,已經低到不能再低。前幾年的調查數據是30%,近兩年的調查顯示已降至約20%。”10月17日,在北京尚權律所與南開大學法學院聯合舉辦的刑辯論壇上,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指出,辯護率低不利審判中心訴訟制度改革,應擴大指定辯護范圍。
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推動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的檢驗。
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劉仁文認為,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歸根到底是庭審中要有控辯,只有檢方和辯護人激烈對抗,真相才越辯越明,法官才能發現真相。
陳衛東則認為,從刑事辯護的角度而言,實現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最重要的一點是要有辯護,若無辯護,改革或無從談起。
但目前,在刑事案件中,有律師參與辯護所占的比例不容樂觀。陳衛東指出,前幾年的調查數據是30%,近兩年的調查顯示,辯護率已降至約20%,這不利推動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
天津高院張勇法官解釋說,由于被告人的法律知識、取證能力有限,在沒有律師的幫助下,被告人很難提出有利于自己的證據和事實主張及辯護意見,影響事實查明在法庭抗辯、對抗的實現。
針對辯護率低的現狀,陳衛東建議,應借鑒國外做法,將指定辯護的范圍擴大至重罪。“目前我國刑法規定,只有被告人可能判處無期徒刑和死刑的案件才指定辯護,應擴大至可能判處三年及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他還建議,在刑訴法中應加以規定:只要是沒有辯護人辯護的,均構成程序違法。
與陳衛東的初衷相似,為提高辯護率,北京師范大學刑科院教授劉廣三則提出:“只要被告人不認罪,都應安排辯護人辯護;如果被告人認罪,要有一個認罪協商程序,由律師出面,協商定罪量刑問題。”
張勇法官則建議,在目前已有部分地區將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納入法律援助范圍的情況下,下一步可將被告人否認犯罪的案件、被告人對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議有重大異議的案件,納入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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