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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深交所就程序化交易管理實施細則公開征求意見

上交所10月9日發布關于就《上海證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上交所稱,程序化交易在全球快速發展,在我國市場也有一定程度的應用。程序化交易一方面提高了市場運行的效率,另一方面其技術優勢也可能被濫用,容易導致人為制造價格趨勢、扭曲交易價格,特別是在市場環境出現劇烈變化時,容易導致加劇市場波動等問題。此外,程序化交易由于使用復雜計算機軟件和系統進行交易,實現自動化運作,容易出現技術故障、重大差錯等異常事件,對市場秩序和交易安全造成較大沖擊。
《細則》共9章52條,重點從申報及報備管理、接入管理、凈買入額度管理、交易行為監督、交易異常情況處理、自律監管措施及差異化收費等方面,作出具體規定。
上交所在起草說明中透露,中國證監會已經起草了《證券期貨市場程序化交易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上交所文件是對證監會監管安排的落實。
上交所在細則中表示,程序化交易者只能分別使用一個證券賬戶、股票期權合約賬戶進行證券、股票期權的程序化交易。上交所對程序化交易者實施申報及報備管理。
同一天,深交所也出臺了類似實施細則,深交所細則共9章49條。
上交所和深交所的《細則》均表示,將對程序化交易者三類情形予以重點關注,包括一個交易日內出現五次以上每秒申報5筆;一秒內完成申報并撤銷申報,且日內出現3次以上;三日內申報2000筆以上等。
以下是上交所《細則》全文
上海證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市場的程序化交易,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證券期貨市場程序化交易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期權試點交易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等業務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在本所市場進行程序化交易的投資者、會員、擁有或租用本所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以下簡稱“交易單元”)的其他機構(以下統稱“程序化交易者”),應當遵守本細則;本細則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所其他有關規定。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程序化交易,是指通過既定程序或特定軟件,自動生成或執行交易指令的交易行為。
第四條程序化交易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本所業務規則,合理進行程序化交易,規范運作,不得利用程序化交易優勢,擾亂市場交易秩序,操縱市場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
第五條證券公司、期貨公司應當加強客戶程序化交易的管理,制定專門的業務管理及風險管理制度,督促客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本所業務規則,防范程序化交易風險。
客戶進行程序化交易的,應當接受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對其交易行為的合法合規性管理。
第二章 申報及報備管理
第六條本所對程序化交易者實施申報及報備管理。
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客戶進行程序化交易的,應當提前3個交易日向接受其交易委托的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申報。證券公司、期貨公司應當于每個交易日日終匯總并核查客戶當日申報信息,并向本所報備。
會員、擁有或者租用交易單元的其他機構進行程序化交易的,應當提前3個交易日向本所申報。
程序化交易者的申報信息擬發生變動的,應當提前3個交易日對變動情況進行申報。
程序化交易者參與股票期權交易的,申報及報備時間應當遵守本所股票期權交易的相關規定。
第七條前條規定的程序化交易者申報及報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程序化交易者的身份信息;
(二)用于程序化交易的賬戶信息;
(三)程序化交易策略類型及簡要說明;
(四)程序化交易的資金來源類型;
(五)程序化交易系統技術配置參數;
(六)程序化交易系統服務器所在地址;
(七)程序化交易系統的開發主體;
(八)聯絡人及聯系方式;
(九)本所規定的其他內容。
申報及報備的具體格式及報送路徑,由本所另行規定。
第八條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外,程序化交易者只能分別使用一個證券賬戶、股票期權合約賬戶進行證券、股票期權的程序化交易。
程序化交易者不得將未經申報及報備的賬戶用于程序化交易。
第九條程序化交易者應當及時履行申報義務,確保其所申報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承諾其所使用的程序化交易策略及系統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本所業務規則的規定。
第十條證券公司、期貨公司應當勤勉盡責,遵循“了解你的客戶”原則,建立程序化交易賬戶的識別機制和客戶申報信息核查制度,督促客戶履行申報義務,嚴格審查客戶申報信息的真實性。
第十一條本所對會員、擁有或者租用交易單元的其他機構申報信息進行完備性核查。本所自收到申報信息之日起3個交易日內未提出異議的,會員、擁有或者租用交易單元的其他機構方可進行程序化交易。
未經本所核查,會員、擁有或者租用交易單元的其他機構不得進行程序化交易。
第十二條客戶申報信息不實、不履行申報義務,或者申報的內容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本所業務規則規定的,證券公司、期貨公司應當拒絕接受其程序化交易委托。
會員、擁有或者租用交易單元的其他機構出現前款規定情形的,本所有權拒絕接受其程序化交易申報。
第十三條本所根據本細則的規定接收、核查和管理程序化交易者申報及報備的信息,不代表本所對程序化交易者及其使用的程序化交易策略和系統的合規性、適當性、可用性等作出判斷或保證。
第十四條會員、擁有或者租用交易單元的其他機構應當對客戶申報信息承擔保密義務,妥善保存客戶和自身程序化交易的申報信息和交易相關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三章 接入管理
第十五條證券公司、期貨公司應當加強對客戶程序化交易系統的接入管理,建立程序化交易接入核查制度,在接入前應當對其進行驗證測試和風險評估,確保客戶的程序化交易系統符合證券業協會制定的風控功能要求和接入管理標準。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不得接入未經核查的客戶程序化交易系統。
第十六條客戶將其程序化交易系統接入會員信息技術系統的,證券公司、期貨公司應當與客戶簽署接入協議,并就如下事項作出明確約定:
(一)客戶不得利用接入的系統為他人提供服務;
(二)客戶實際使用的程序應當與經證券公司、期貨公司驗證測試和風險評估的程序一致,否則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可以采取拒絕委托、關閉接入等措施;
(三)雙方風控職責,當客戶程序化交易系統發生重大異常時,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可以采取拒絕委托、關閉接入等應急措施;
(四)程序化交易信息申報、系統接入、交易指令核查、驗證測試、風險評估、異常情況處理、差異化收費等具體事項。
第十七條證券公司、期貨公司應當對客戶接入的程序化交易系統進行持續管理。客戶程序化交易系統發生升級、變更的,應當告知證券公司、期貨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應當重新對其程序化交易系統進行驗證測試和風險評估;客戶程序化交易系統暫停、終止使用的,應當告知證券公司、期貨公司。
第十八條進行程序化交易的會員、擁有或者租用交易單元的其他機構,應當了解與熟悉程序化交易策略和程序化交易系統的功能及技術特點,確保程序化交易系統的接入符合本所技術系統接入規范,不得影響本所交易系統安全和市場交易秩序。
第十九條會員、擁有或者租用交易單元的其他機構自身使用的程序化交易系統接入本所的,除應當符合證券業協會規定的風控功能要求和接入標準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系統性能、容量應當與業務及市場需求相適應,并建立日常運行維護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保障程序化交易及相關系統的持續穩定運行;
(二)具備驗資驗券、流量控制、異常檢測和錯誤處理等風控功能,防范因程序化交易系統異常對本所交易系統和市場秩序造成沖擊;
(三)建立程序化交易指令計算機審核系統,能識別和防范申報價格及數量異常的指令,避免對市場價格和流動性產生重大影響;
(四)程序化交易的申報指令必須經過公司風險控制系統的檢查與審計,不得將程序化交易系統直接接入本所交易系統;
(五)設置合理的風控閾值,當程序化交易系統出現技術故障或者其他異常情況時,應當具有快速撤銷申報、暫停申報、系統隔離等應急處置功能和機制;
(六)定期進行驗證測試和風險評估,并保留測試記錄和結果;
(七)中國證監會及本所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條證券公司、期貨公司應當將程序化交易客戶與非程序化交易客戶的報盤通道隔離,對程序化交易配置專用交易單元,并設置單獨的流量控制。
會員、擁有或租用交易單元的其他機構進行程序化交易的,應當對程序化交易和非程序化交易分別使用不同的報盤通道,對程序化交易配置專用交易單元,并設置單獨的流量控制系統。
第二十一條 會員、擁有或者租用交易單元的其他機構可以通過申請新增或變更原有交易單元,作為程序化交易專用交易單元。
第二十二條 本所按照公平原則提供機柜托管服務。
證券公司、期貨公司應當合理使用本所機柜托管服務,按照公平原則分配交易單元并配置流量,不得為不同客戶提供申報速度存在明顯差異的服務。
第二十三條 境內程序化交易者參與證券交易,不得由在境外部署的程序化交易系統下達交易指令,也不得將境內程序化交易系統與境外計算機相連接,受境外計算機遠程控制。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章 凈買入額度管理
第二十四條 會員、擁有或者租用交易單元的其他機構的自營、資產管理業務在本所市場進行程序化交易的,本所實施當日證券凈買入額度(以下簡稱“凈買入額度”)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本所實施凈買入額度管理的交易品種包括參與集中競價交易的人民幣普通股票、基金以及本所規定的其他交易品種(以下統稱“額度管理品種”)。
第二十六條 當日凈買入金額是指會員、擁有或租用交易單元的其他機構通過單個程序化交易專用交易單元對所有額度管理品種的當日實時凈買入申報的總金額。計算公式為:
當日凈買入金額=當日累計買入申報金額-當日累計賣出成交金額-當日累計買入申報撤單金額。
市價申報訂單的買入申報金額按照當日漲停板價格計算。
第二十七條 會員、擁有或者租用交易單元的其他機構應當根據內部風控管理要求及資金頭寸情況等因素,自行設定和調整其每個程序化交易專用交易單元的凈買入額度,并根據本所規定的格式和要求向本所申報。
當日設定和調整的凈買入額度,于次一交易日生效,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風險防控目標,對會員、擁有或者租用交易單元的其他機構報備的凈買入額度進行核定、調整。
第二十九條 本所根據會員、擁有或者租用交易單元的其他機構自行設定的凈買入額度,對其程序化交易專用交易單元的當日凈買入金額進行盤中實時監控。
當日凈買入金額達到或者超過凈買入額度時,本所暫停接受該程序化交易專用交易單元當日后續提交的額度管理品種的買入申報,但仍然接受撤單申報及賣出申報;當日凈買入金額低于凈買入額度時,本所恢復接受其當日后續提交的額度管理品種的買入申報。
第三十條 會員、擁有或者租用交易單元的其他機構應當制定完善的制度和流程,設立專崗對凈買入額度進行定期測算,對當日凈買入金額進行盤中實時監控。
第三十一條 程序化交易者在本所股票期權市場進行程序化交易的,本所可根據市場情況及風險控制需要,對其當日最大開倉張數進行限制。
第五章 交易監督
第三十二條 本所對程序化交易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證券交易予以重點關注:
(一)一個交易日內出現五次以上每秒申報5筆;
(二)一秒內完成申報并撤銷申報,且日內出現3次以上;
(三)日內申報2000筆以上;
(四)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本所對程序化交易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股票期權交易予以重點關注:
(一)一個交易日內出現5次以上每秒申報五筆;
(二)日內申報在4000筆以上,且存在一秒內在同一期權品種不同合約不同方向開倉的行為;
(三)日內申報在4000筆以上,且存在一秒內在2個及以上期權品種上開倉的行為;
(四)日內申報在4000筆以上,且存在一秒內完成申報并撤銷申報的行為;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本所對程序化交易者的下列異常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
(一)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申報并撤銷申報,或者大額申報并撤銷申報;
(二)以漲跌幅限制價格頻繁申報并撤銷申報,或者大額申報并撤銷申報;
(三)進行申報價格持續偏離申報時市場成交價格的大額申報并撤銷申報,誤導其他投資者決策,同時進行小額多筆反向申報并成交;
(四)連續以高于最近成交價申報買入或連續以低于最近成交價申報賣出,引發價格快速上漲或下跌,引導、強化價格趨勢后進行大量反向申報并成交;
(五)通過連續申報或大額申報,干擾或延遲其他投資者的正常申報或者成交;
(六)在收盤階段進行大量且連續交易,影響收盤價;
(七)在屬于同一主體或處于同一控制下或涉嫌關聯的賬戶之間進行交易;
(八)通過計算機程序自動下單、快速下單,影響或者可能影響本所正常交易秩序;
(九)本所認為應當重點監控的其他異常交易行為。
第三十四條 證券公司、期貨公司應當建立客戶程序化交易指令計算機審核系統,自動阻止申報價格及數量異常的指令直接進入本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應當對相關異常指令進行人工復核,視情況提醒客戶修改指令或延時申報,對可能嚴重影響市場價格和流動性的指令有權拒絕接受委托。
會員、擁有或者租用交易單元的其他機構進行程序化交易的,應當建立內部風控機制和指令審核系統,對下達的指令負有自我約束義務,避免程序化交易對市場價格和流動性產生重大影響。會員、擁有或者租用交易單元的其他機構應當嚴格落實信息隔離墻制度。
會員、擁有或者租用交易單元的其他機構未履行程序化交易指令審核和管理義務的,本所將通報相關行業協會;情節嚴重的,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六章 交易異常情況處理
第三十五條 客戶使用的程序化交易系統出現異常情況的,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控制及處置措施,并向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報告。證券公司、期貨公司收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本所報告。
會員、擁有或者租用交易單元的其他機構使用的程序化交易系統出現異常情況的,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控制及處置措施,并向本所報告。
第三十六條 本所發現程序化交易者出現或者可能出現交易異常情況的,可以要求會員、擁有或者租用交易單元的其他機構進行核查,并將核查情況報告本所。
第三十七條 本所收到會員、擁有或者租用交易單元的其他機構提交的程序化交易異常情況報告后,對于可能影響證券期貨市場交易秩序的,將及時向市場公告,并可視情況采取限制賬戶、限制交易單元、技術性停牌、臨時停市等處置措施。
第七章 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
第三十八條 本所可以根據自律監管需要,采用現場和非現場的方式,對會員、擁有或者租用交易單元的其他機構的程序化交易信息申報及報備、系統接入、指令審核、風險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程序化交易者出現本細則規定的異常交易行為或是違反本細則規定的情形,本所可以視情節輕重,對其單處或者并處以下監管措施:
(一)口頭警示;
(二)書面警示;
(三)監管談話;
(四)將賬戶列入監管關注賬戶;
(五)要求提交合規交易承諾書;
(六)盤中暫停賬戶當日交易;
(七)本所規定的其他監管措施。
第四十條 程序化交易者出現本細則規定的異常交易行為或是違反本細則規定的情形,情節嚴重的,本所可以對其單處或者并處以下紀律處分:
(一)限制賬戶交易;
(二)認定賬戶持有人為不合格投資者;
(三)本所規定的其他紀律處分。
對前款第(一)、(二)項措施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相關處分執行通知之日起15個交易日內,向本所提出復核申請。復核期間相關紀律處分不停止執行。
對涉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的異常交易行為,本所提請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第四十一條 會員、擁有或者租用交易單元的其他機構出現違反本細則規定的情形,本所可視情節輕重單處或并處以下監管措施:
(一)口頭警示;
(二)書面警示;
(三)監管談話;
(四)要求限期改正;
(五)限制或者關閉程序化交易系統接入;
(六)暫停受理或者辦理相關業務;
(七)本所規定的其他監管措施。
第四十二條 會員、擁有或者租用交易單元的其他機構出現違反本細則規定的情形,情節嚴重的,本所可以對其單處或者并處以下紀律處分:
(一)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三)暫停或者限制交易權限;
(四)取消交易參與人資格;
(五)取消會員資格;
(六)本所規定的其他紀律處分。
對前款第(二)、(三)、(四)、(五)項紀律處分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處分通知之日起15個交易日內向本所申請復核。復核期間相關紀律處分不停止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所對程序化交易者采取的有關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證券公司、期貨公司應當及時、有效地履行告知、送達、配合等義務。
第四十四條 本所對程序化交易者、會員、擁有或者租用交易單元的其他機構實施的紀律處分,記入誠信檔案。
第八章 差異化收費
第四十五條 本所根據程序化交易的委托成交比例、撤單頻率等情況,按照差異化費率向會員、擁有或者租用交易單元的其他機構收取程序化交易申報費。
會員應當按照本所規定的標準,向客戶收取相應的程序化交易申報費。
第四十六條 程序化交易者進行人民幣普通股票、基金等交易的,本所按以下標準收取程序化交易申報費:
(一)對當日撤單申報比低于40%且成交申報比高于60%的,不收取程序化交易申報費;
(二)對當日撤單申報比高于70%或者成交申報比低于30%的,按每筆2.0元收取程序化交易申報費;
(三)對不屬于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按每筆0.2元收取程序化交易申報費。
撤單申報比=全天撤單筆數/全天申報筆數×100%
成交申報比=全天成交數量/全天申報數量×100%
第四十七條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對程序化交易申報費的收取標準進行調整。
第四十八條 本所可以視情況對相關交易品種的做市商、流動性服務提供商,減免程序化交易申報費。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細則所稱的“達到”含本數,“高于”、“低于”不含本數。
第五十條 本細則經本所理事會通過,并報中國證監會批準后生效,修改時亦同。
第五十一條 本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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