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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以要保護人臉?
悠悠萬事,唯臉為大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制定《關于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全面強化對人臉信息的司法保護,被稱為人臉信息司法保護的里程碑。
《個人信息保護法》正在制定過程中,人臉識別的濫用已成蔓延之勢,最高法及時出手遏制這個蔓延的勢頭,還是值得肯定的。但是最高法畢竟是審判機關,具有很強的被動性,上述規定也僅僅適用于因為處理人臉信息引起的民事案件。而實際上很多地方,因為身份的不平等恐怕難以引發民事案件,比如學校,用人單位,因此光靠司法保護恐怕還不足以起到全面保護人臉信息的作用。但是筆者這里想談的,并不是如何保護人臉信息的技術和法律問題,而是,何以要保護人臉。
臉到底是什么呢?
臉面兩個字經常合用。“面”這個字的出現遠遠早于“臉”字,“面”表示的就是人的整個面部,《說文》:“面,顏前也。”臉則出現得比較晚,一開始指兩頰,后來也開始指稱整個面部。臉面、情面的含義都是后來產生的。英文里面的face大概來源于拉丁文faciēs,最初的含義并不是我們所理解的臉,而是形象,外觀等意思。現代我們理解的臉的含義是后期抽象而來的。臉到底是什么?
臉首先指我們的面容。當我們說我們的面容之時,可能是動態的,也可能是靜態的含義。動態的臉,當然更接近于人臉識別意義上的臉。而靜態的臉,實際上表現為一個人的肖像。肖像,是把動態的臉變換成了靜態的臉。當然,我們也可以把動態的臉理解為無數張靜態的肖像,就像早期的電影那樣,播放的電影背后實際上是很多張照片,通過連續播放才呈現出動態的臉。
臉當然也有外觀的含義,當我們說外觀意義上的臉的時候,我們往往會用一個更加描述性的詞,即五官,它包含了構成臉的五個器官:眉、眼、耳、鼻、口。人類語言的發展歷史,大體都是從具體到抽象,就如同英文face的詞源所顯示的那樣。臉的首要的、基礎性的含義無疑就是五官,也就是外觀。這是一個價值中立的表達。要想賦予“五官”額外的含義,我們會說五官不正、五官端正。
動態的臉,和肖像有很大的差別。肖像無法反映臉主人的所在,但是動態的臉,是和臉主人無法分家的,臉在人必在,人的行蹤信息和臉是無法分離的,并且還能夠動態反映很多其他內容。一顰一笑,都是人格的表征。臉和人不能分家,這都是生物意義上的臉,也就是具體的臉。
臉是識別一個人的主要方式。雖然現代科技手段越來越先進,有非常多的手段可以識別一個人,比如DNA,比如指紋、虹膜。但是這些都需要借助一定手段,唯有臉,是我們幾千年行之有效的也最為廣泛使用的識別方式。但是,傳統上通過臉所進行的識別,與通過人臉識別技術所進行的識別,存在巨大的差異。傳統上的識別,是通過個人的記憶以及與身份證等比對進行的識別。更早期還有一些識別不是通過臉進行,而是通過物,比如你持有通關文牒,比如你持有某人的親筆信,這就被視為是一種識別方式。這是一種物化的識別方式,當然可能不準確。比如《讓子彈飛》這部影片里面那個師爺假冒縣長,靠的其實就是委任狀而已。
很多人會說,既然人臉識別本質上是識別,那就沒有什么不可以的,你進校園、進機關辦事,人家也要核實你的身份證信息,核對是否是一個人,這和人臉識別也沒有什么區別,反倒是人臉識別可能更加便捷和準確。然而,這兩者有著根本性的差別。傳統的識別身份證通過肉眼判斷進行,是一次性的且沒有機器記憶,根本就沒有任何記憶,是瞬時性的,這是建立在自然記憶基礎上的。而人臉識別建立在機器記憶基礎之上,這種機器記憶一方面可以永久存儲,另一方面可以轉讓,而傳統的記憶是不可轉讓的。更不要說所存儲的記憶內容可能被泄露了。傳統的依靠人眼睛進行的識別,既不可能泄露,也不可能轉讓。雖然繁瑣一點,或者也許沒有那么準確,但是卻更加安全。
我們是否有權利不被識別出來
當然,更主要的問題恐怕還在于,作為主體的人,在寬泛的意義上說,我們是否有權利不被識別出來。
在生活場域,我想公民個體是有權利不被別人識別出來的。比如當我去買房子的時候,我當然不希望被開發商識別出來我是個億萬富豪。“千人千面”、大數據殺熟的核心問題之一就在于,我可能并不想被商家當作熟人。
實際上,當我漫步在一個陌生城市的時候,我本身就實現了某種意義上的不可識別性。在特定的場景下,比如要進入動物園,或者進入銀行時所進行的識別,顯然需要在具體的場景下來判斷這種可識別性以及識別的合法性、必要性和正當性。但是無論如何,在一般意義上說,每個人都有權以自己設定的形象呈現于眾,包括不被識別出來。當然,需要特別提出的是,在技術層面,要想識別一個人,必然意味著人臉識別運營商已經擁有了比對數據,這些數據來源的合法基礎也是值得質疑的。
臉的社會內涵
臉當然還有更多的抽象內涵。人臉是身份,是地位。當我們以前說刷臉時,指稱的是一個人在刷臉的場景里面的社會身份認同。比如去某個飯店,某某大哥吹噓說這個地方我可以刷臉,指稱的無外乎是通過臉對方就能夠給優惠,或者賒賬、簽單,等等。背后依然是臉的主人。但是,這里面從社會層面來說,就是有面子的問題。
我們都明白,面子有大小,可是臉卻是要不要臉的問題,是有無的問題。臉是社會評價,臉是我們整個人的社會存在基礎。臉具有可見的因素,在“低頭不見抬頭見”的傳統鄉土社會,臉始終是可見的。因此,臉具有社會控制的作用。人必須要臉。現在有一個新詞叫做“社會性死亡”,表明的正是這一點。但是,現代陌生人社會,社會控制的主要方式不是通過臉,而是通過一整套最低限度的法律規范。道德規范當然也在發揮作用,但是道德規范發揮作用的方式依然存在于熟人之間,社會性死亡對于陌生群體沒有意義。也正是現代陌生人社會,讓我們擁有了更大維度的自由。
然而,在人臉識別這個問題上,人的臉原本應該發揮的是生物意義上的作用,但是,因為臉和人是不可分的,臉幾乎必然顯示行蹤信息,哪怕是在網上進行的人臉識別,也必然和機器所在地發生關聯。所以人臉信息并不僅僅是民法典意義上的生物識別信息,也是行蹤信息。如果這張臉被當做賬戶使用,更會和賬戶相關信息結合,進而全面涉及個人的隱私。
實際上,人臉具有很多不同于其他信息的特殊性:獨一無二,具有直接識別性,甚至都不能說識別,因為臉就是人。傳統上說臉具有不可更改性,當然現代社會美容技術發達,臉也可以更改,但是臉可以更改,人改不了。在這個意義上說人的確更加抽象。但是,就絕大多數情況而言,臉就是人,甚至我們用臉來描述人是更加準確的方式。
正因為這樣,臉才需要強有力的保護。
很多人以為,人臉識別的核心在于對人臉信息處理者的規制,確保不要泄露和加工信息,似乎只要確保不泄露就沒有問題了。這當然是想當然,我們根本不可能設想成千上萬的單位、企業有能力確保信息不泄露。臉丟了就很難再找回來了。但是更為根本的問題在于,我的臉,憑什么你拿著?
(作者袁治杰為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副院長,O2O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以“律豆博士”為筆名合著有《正義島兒童法治教育繪本》《從小學憲法》等兒童法治教育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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