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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高院出臺廉政談話規定:發現問題不得以此代替調查處理
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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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日前出臺《關于開展廉政談話的暫行規定》,明確要求將廉政談話作為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重要舉措,納入法院各級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工作考評內容,法院干警發生違紀違法問題,應當調查處理的,不得以廉政談話代替調查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
規定明確了廉政談話的3種形式,即廉政教育談話、廉政提醒談話和誡勉談話。談話均需制作筆錄,存入個人廉政檔案。廉政教育談話是日常工作中開展的以教育、要求被談話人掌握、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各項制度,尤其是遵守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和工作紀律以及廉潔自律等情況為主要內容的談話,一般以個別談話、交心,集體談話形式開展,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廉政提醒談話是對群眾反映比較強烈或有苗頭性問題的干警,轉達群眾反映,提示問題隱患,并提出嚴格要求的談話;誡勉談話是指對經有關部門初步核實具有一定錯誤或輕微違紀行為的干警,進行的批評和告誡,由紀檢組負責組織實施,被談話對象限于中層副職(含中層副職)以上人員。
規定還明確了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方式。談話責任人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廉政談話職責,拖延談話、泄露談話內容、弄虛作假,視情節追究責任,嚴肅處理;被談話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廉政談話的,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或者組織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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